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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神权法思想
释义

§ 神权法思想

§ 正文

一般指利用宗教迷信进行统治的阶级,为了取得人们的拥护,把他们的权力说成是神所授予的,把体现他们意志的法律说成是神意的体现的一种法律思想。在由宗教领袖直接掌握政权、实行神权政治的国家或地区,神权法也就是教会法(或称寺院法、宗规法)。西欧中世纪基督教神权法思想曾占统治地位,为封建统治阶级效劳(见西欧中世纪神学法律思想)。

中国古代的神权法思想  在中国,从未出现过凌驾于世俗政权之上的教会和教权。中国古代的神权法思想是从属与服务于奴隶制王权和封建皇权的,目的在于使王权和皇权神化。它最早盛行于夏、商、西周奴隶制时期。

君“受命于天”  当时以国王为首的奴隶主贵族极力宣扬他们是秉承“皇天”的旨意来统治人民的。如说:“有夏服天命”,“有殷受天命”,“先王有服,恪谨天命”,“丕显文王,受天有大命”等。这种“受命于天”的君权神授思想,有利于使他们的统治合法化,并赋予他们以神圣不可侵犯的绝对权威。

占卜用刑  中国的神权法思想形成于夏代,发展到殷商进入高峰。殷商的奴隶主以迷信鬼神著称。《礼记·表记》载:“殷人尊神,率民以事神。”随着殷王权力的加强,当时的宗教迷信中出现了一个主宰一切的至上神──“帝”或“上帝”。所有国家大事,甚至是否用刑,都要通过占卜向上帝鬼神祈祷和请示。中国的甲骨文主要就是殷王及其代理人(专职史官)向上帝和祖先进行占卜而刻在龟甲或兽骨上的卜辞。如“贞(卜问):王闻不惟辟,贞:王闻惟辟”;“兹人井(刑)不”。表面看来,似乎殷王完全是遵照上帝旨意进行统治,实际上只不过是给殷王的命令涂上一层神意的油彩。

殷商的神权法思想有一特点,即往往强调殷商贵族的祖先和上帝关系密切,能够经常“在帝左右”;甚至宣称他们的祖先就是上帝的子孙。《诗经·商颂》的《长发》载:“有娀(殷先妣简狄)方将(成长),帝立子生商”;《玄鸟》也载:“天命玄鸟(即燕,商族图腾,相传简狄吞食玄鸟卵生商先王契)降而生商”。这样,他们便从血缘上找到了充当上帝代理人的合法依据,并为垄断神权提供了借口。

“以德配天”  神权法思想在西周发生了一次较大变化。以周公等为代表的西周贵族,吸取了夏、商对人民过于残暴而被灭亡的教训,提出了一种新的君权神授说,认为“天”或“上帝”不是哪一族的祖先神,而是天下各族所共有的神。“天命”谁属,就看谁有能使人民归顺的“德”。所以他们大肆宣传“惟命不于常”、“天命靡常”和“皇天无亲,惟德是辅”。过去,殷的先王有”德”,“克配上帝”,但后来的殷王“惟不敬厥德,乃早坠厥命”,而周王有德,故“皇天上帝改厥元子兹大国殷之命”而大命文王。因此“天命”归周,周王成了天之元子。

中国古代神权法思想的衰落及影响  西周提出这种“以德配天”的君权神授说,显然旨在为西周取代殷商制造舆论,同时也意味着神权的动摇。统治者感到单靠神权不足以维系其统治,还必须兼顾人事,重视民心向背,注意“怀保小民”,并决定采取“明德慎罚”的政策,开始重视道德教化的作用。后来儒家继承这一传统,进一步提出“德主刑辅”的主张。与此同时,周代法律也因讲求策略而日益缜密,开始注意区分故意与过失、一贯与偶犯,主张“父子兄弟,罪不相及”,反对“乱罚无罪、杀无辜”等;但周初的“明德慎罚”政策并没有维持多久,随着奴隶制的逐步腐朽和各种社会矛盾的日益尖锐,统治者法网也日益严酷。“以德配天”的神权法思想逐渐失去人们的信任。

神权法思想在春秋战国时期,由于封建制取代奴隶制的社会大变革和相应而来的思想解放,受到了较大的冲击,代之而起的是百家争鸣。中国古代的法律思想也从奴隶主的政权和神权桎梏下解脱出来,一度欣欣向荣。但殷周时期的神权法思想又为后来的封建统治者所袭用,并与儒家经学、封建伦理道德、阴阳五行说、谶纬迷信等结合起来,成为整个封建宗法思想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长期起着维护封建君主专制制度重要精神支柱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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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1/13 16:54: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