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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全国证券律师资格考试用书》
释义

全国证券律师资格考试用书 内容简介

本书是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共同编辑,内容包括全国证券律师资格考试大纲、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汇编两部分,内容翔实、准确,具有极强的权威性

全国证券律师资格考试用书 本书目录

全国证券律师资格考试大纲

第一部分 证券基础知识

第一章 证券市场概述

第二章 股票与股票市场

第三章 债券与债券市场

第四章 证券投资基金

第五章 证券发行与上市

第六章 证券交易与结算

第七章 上市公司

第八章 证券公司

第九章 证券中介服务机构

第十章 证券市场监管与自律

第十一章  国际证券市场筹资

第二部分 证券法规及实务

第一章 证券法规

第二章 证券实务

第三部分 会计

第一章 总论

第二章 货币资金及应收、预付项目

第三章 存货

第四章 投资

第五章 固定资产

第六章 无形资产

第七章 负债

第八章 所有者权益

第九章 收入、费用和利润

第十章 会计报表

第十一章  或有事项和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第十二章  合并会计报表

第四部分 审计

第一章 审计概论

第二章 职业道德与法律责任

第三章 审计目标与审计范围

第四章 审计证据与审计工作底稿

第五章 审计计划

第六章 内部控制的研究与评价

第七章 审计报告

第五部分

第一章 总论

第二章 资产评估的基本方法

第三章 机器设备评估

第四章 土地使用权评估

第五章 建筑物评估

第六章 无形资产评估

第七章 资产评估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汇编

法 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行政法规 法规性文件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

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

禁止证券欺诈行为暂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

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

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

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

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内上市外资股的规定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关于暂停将上市公司国家股和法人股转让给外商的请示的通知

附: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关于暂停将上市公司国家股和法人股转让给外商的请示

国务院批转国务院证券委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经贸委《关于严禁国有企业和上市公司炒作股票的规定》的通知

附件:国务院证券委、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经贸委关于严禁国有企业和上市公司炒作股票的规定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在境外发行股票和上市管理的通知

部门规章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施行细则

司法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从事证券法律业务律师及律师事务所资格确认的暂行规定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实施细则(试行)

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关于

执行《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的通知

附件: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

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暂行办法

股份有限公司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

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六号

关于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对上市公司董事、监事、经理持有本公司股份管理的通知

股份有限公司境内上市外资股规定的实施细则

证券经营机构股票承销业务管理办法

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办法

关于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若干问题的规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一号《招股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的通知

附件:招股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

证券市场禁入暂行规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的通知

附件: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公司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

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

关于国有企业改革中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

企业改组改制中若干所得税业务问题的暂行规定

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在境外发行股票和上市管理的通知若干问题的通知

附件一:已上市境外中资控股上市公司补报材料内容要求

附件二:境外中资控股上市公司上市或注资事后备案材料内容要求

附件三:境外中资控股上市公司发行上市或注资总结材料内容要求

境内上市外资股(B股)公司增资发行B股暂行

办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股票发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补充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八号《验证笔录的内容与格式(试行》的通知

附件一:验证笔录的内容与格式(试行)

附件二:验证笔录的内容与格式(试行)××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年席股票发行招股说明书的验证笔录

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三号 中期报告的内容与格式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律师承诺函的格式》的通知

附件:律师承诺函的格式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对拟发行上市企业改制情况进行调查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停止发行公司职工股的通知

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二号 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1998年修订稿)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转发最高人民法院

法发〔1997]27号和法明传〔1998]213号文件的通知

附件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冻结、划拨证券或期货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经营或期货经纪机构清算账户资金问题的通知

附件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最高人民法院法发[1997]27号通知应注意的几个问题的紧急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对拟公开发行股票公司改制运行情况进行调查的通知

全国证券律师资格考试用书 文章节选

第四条 公司股东作为出资者按投入公司的资本额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公司享有由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

公司中的国有资产所有权属于国家。

第五条 公司以其全部法人财产,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公司在国家宏观调控下,按照市场需求自主组织生产经营,以提高经济效益、劳动生产率和实现资产保值增值为目的。

第六条 公司实行权责分明、管理科学、激励和约束相结合的内部管理体制。

第七条 国有企业改建为公司,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和要求,转换经营机制,有步骤地清产核资,界定产权,清理债权债务,评估资产,建立规范的内部管理机构。

第八条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必须符合本法规定的条件。符合本法规定的条件的,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

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规定的条件的,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行政法规对设立公司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在公司登记前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第九条 依照本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有限责任公司字样。

依照本法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股份有限公司字样。

第十条 公司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

第十一条 设立公司必须依照本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

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具有约束力。

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

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限制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公司应当在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公司依照法定程序修改公司章程并经公司登记机关变更登记,可以变更其经营范围。

第十二条 公司可以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并以该出资额为限对所投资公司承担责任。公司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的,除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外,所累计投资额不得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的50%,在投资后,接受被投资公司以利润转增的资本,其增加额不包括在内。

第十三条 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四条 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遵守职业道德,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公司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受侵犯。

第十五条 公司必须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加强劳动保护,实现安全生产公司采用多种形式,加强公司职工的职业教育和岗位培训,提高职工素质。

第十六条 公司职工依法组织工会,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公司应当为本公司工会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国有独资公司和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其他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依照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

第十七条 公司中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的活动,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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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9/21 19:50: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