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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童工
释义

§ 招收

童工是指未满16周岁,与单位或者个人发生劳动关系从事有经济收入的劳动或者从事个体劳动的少年、儿童。

未满16周岁的少年、儿童,参加家庭劳动、学校组织的勤工俭学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允许从事的无损于身心健康的、力所能及的辅助性劳动,不属于童工范畴。

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确需招用未满16周岁的文艺工作者、运动员和艺徒时,须报经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劳动行政部门批准。

文艺工作者、运动员、艺徒概念的界定,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文化、体育主管部门作出具体规定。

§ 发展

十三四岁以下的儿童被迫作为廉价劳动力参加社会生产,是资本主义大工业早期阶段所特有的现象。

在资本主义工场手工业时期,英国就有贫民习艺所中的贫苦儿童成群结队地轮班劳动的情况。然而,大批使用童工是从18世纪产业革命后开始的。新建的大工厂突然需要成千上万的人手,而广泛采用机器降低了对劳动者体力和技术的要求,为儿童参加劳动提供了条件。这样,儿童就成为资本家所使用的廉价劳动力的重要来源。当时英国的新兴纺织工业特别需要手指细小而灵巧的儿童,成千上万这种从七岁到十三四岁的无依无靠的儿童就被运到北方去了。

大批使用童工,扩大了资本的剥削范围,也提高了资本的剥削程度。劳动力价值本是由维持成年工人及其家属子女生活所必需的生活资料的价值所决定的。机器把工人家庭全体成员都抛到劳动市场上,这样就把男工应负担的全家生活费用分摊到他全家人的身上。因此,机器使男劳动力的价值贬值了。资本家购买包括儿童在内的4口之家全家的劳动力,也许比以前购买1个男劳动力花费的代价多,但是,现在4个工作日代替了原来的1个工作日,4个工作日所提供的剩余劳动远远超过了1个工作日所提供的剩余劳动,结果,资本家获得的剩余价值反而大大增加了。所以,资本家大量雇用童工,不仅降低了在业工人的工资水平,并且削弱了成年男工凭借技术和体力去反抗资本的力量,从而强化了资本对雇佣劳动的统治。

资本家购买未成年人的劳动力,把童工变成单纯生产剩余价值的工具,使儿童的身心备受摧残,智力荒废。儿童在工资极低、劳动条件恶劣的情况下从事沉重、有害健康的劳动,不仅被剥夺了受教育的权利,智力衰退,而且发育畸形、不少人甚至断送了幼小的生命。马克思说:“不列颠工业象吸血鬼一样,只有靠吮吸人血──并且是吮吸儿童的血──才能生存”(《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6卷,第11页)。

资本对童工的奴役和摧残,威胁人类的生存,造成严重的社会后果,引起工人阶级和社会的普遍关注和强烈抗议。经过工人阶级的长期斗争,才迫使资产阶级政府陆续颁布有关限制儿童劳动时间、禁止儿童上夜班和禁止雇用幼年儿童的立法。在英国,1833年的工厂法第一次规定:9岁至13岁的儿童每天劳动时间为8小时;禁止9岁至18岁的儿童上夜班;禁止雇用未满9岁的儿童。但这些保护儿童的立法往往受到资产阶级的破坏,成为一纸空文。

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生产过程的电气化和自动化,对劳动者的技术要求愈来愈高,劳动者不经过学习和训练,不具备一定的文化技术水平,已很难适应现代化大生产的要求,因此在发达的资本主义各国,雇用童工的现象才逐渐减少。

§ 中国现有法规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已经2002年9月18日国务院第6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促进义务教育制度的实施,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和劳动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均不得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以下统称使用童工)。

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

禁止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开业从事个体经营活动。

第三条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保护其身心健康,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不得允许其被用人单位非法招用。

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允许其被用人单位非法招用的,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以及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给予批评教育。

第四条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必须核查被招用人员的身份证;对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一律不得录用。用人单位录用人员的录用登记、核查材料应当妥善保管。

第五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公安、工商行政管理、教育、卫生等行政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给予配合。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组织应当依法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使用童工的,均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

第六条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在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场所使用童工的,按照《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规定的罚款幅度,或者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从重处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并应当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将童工送回原居住地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需交通和食宿费用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

用人单位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前款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将童工送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从责令限期改正之日起,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1万元罚款的标准处罚,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或者由民政部门撤销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用人单位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由有关单位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第七条单位或者个人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介绍一人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职业中介机构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并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吊销其职业介绍许可证。

第八条用人单位未按照本规定第四条的规定保存录用登记材料,或者伪造录用登记材料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1万元的罚款。

第九条无营业执照、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单位以及未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使用童工或者介绍童工就业的,依照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标准加一倍罚款,该非法单位由有关的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取缔。

第十条童工患病或者受伤的,用人单位应当负责送到医疗机构治疗,并负担治疗期间的全部医疗和生活费用。

童工伤残或者死亡的,用人单位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或者由民政部门撤销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用人单位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由有关单位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用人单位还应当一次性地对伤残的童工、死亡童工的直系亲属给予赔偿,赔偿金额按照国家工伤保险的有关规定计算。

第十一条拐骗童工,强迫童工劳动,使用童工从事高空、井下、放射性、高毒、易燃易爆以及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使用不满14周岁的童工,或者造成童工死亡或者严重伤残的,依照刑法关于拐卖儿童罪、强迫劳动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劳动保障等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禁止使用童工的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使用童工的情况,不予制止、纠正、查处的;

(二)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违反规定发放身份证或者在身份证上登录虚假出生年月的;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发现申请人是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仍然为其从事个体经营发放营业执照的。

第十三条文艺、体育单位经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同意,可以招用不满16周岁的专业文艺工作者、运动员。用人单位应当保障被招用的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文艺、体育单位招用不满16周岁的专业文艺工作者、运动员的办法,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文化、体育行政部门制定。

学校、其他教育机构以及职业培训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进行不影响其人身安全和身心健康的教育实践劳动、职业技能培训劳动,不属于使用童工。

第十四条本规定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1991年4月15日国务院发布的《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同时废止。[1]

§ 中国现状

第一,个别国营企业违反有关法令,非法招收未满16岁的儿童,从事手工操作或简单机械操作。如《劳动保护》杂志在2001年7月刊登文章,叙述1981年出生的宫某于1885年3月14岁时,经人介绍被山东省莱阳市某食品加工厂招收为农民工,加工厂在未进行认真核查的情况下将其录用,在得知他仅有14岁时也未纠正,致使宫某于1996年6月11日在操作时被搅面机所伤致残。①国营企业招收童工虽不普遍,但却是一种客观存在;

第二,一部分私营企业者唯利是图,将童工当成易管理、剩余价值高的廉价劳动力,大量非法雇用童工,恶劣的劳动环境,长时间的繁重劳动,严重危害了儿童的身心健康。2001年5月30日晚,中央电视台在《焦点访谈》节目中播放了浙江省临海市东榺镇非法使用童工的消息,其中仅广西融水县的少数民族女童就有130人之多。②私营企业招收童工较为普遍,涉及的行业和地区也较多,在一些中外合资企业中,也有招收童工的现象发生;

第三,一些家庭开办小手工作坊、经营小商店或从事农业生产劳动,将自己本应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子女作为劳动力使用,出现了个体性的童商、童农等童工形式。据报道,在浙江省的温州、台州等地,赚钱容易,目光短浅的父母纷纷把子女投入到商品经济的大潮中,在温州一带,弃学、厌学的现象严重,童工大量出现。③在一些贫穷落后地区,这样的小童工数量不容忽视;

第四,随着经济的发展,大量农村剩余劳动力涌入城市,其中包括很多未成年人,他们中的一部分和父母一起,经商、务工,另有一些孩子独自漂流在都市,或在小饭馆打工,或在市民家中当保姆,或在工地上当小工,担当着本应由成人担负的沉重劳动。有报道说,仅北京市就有外地保姆万人以上,其中三分之一是学龄儿童;④

第五,一些违法犯罪分子利用经济发展落后地区农民急切盼望富裕起来的心理,把一些未成年的儿童带入城市,强迫他们从事手工洗车、卖花、夜市卖唱等劳动,每天劳动时间长达十几个小时,严重摧残儿童的身心健康;⑤在一些城市,这种被控制、被奴役的童工问题一直是城市管理的难题之一。

媒体披露,90年代,中国1000多万人的农民建筑队伍里,童工的比例约占四分之一,1989年深圳一些企业一月之内从广西玉林地区就招走童工1000余名,年龄最小的仅10岁;⑥另根据北京市1997年外来人口普查资料,当年北京市15岁以下流动儿童少年人数达16万人以上。假定全国流动儿童少年人口在全国流动人口总量中所占比例与北京市的这一比例大致相同,根据全国1亿多流动人口的总规模,可以推算出目前全国流动儿童少年应该在700万人以上。在北京市16万儿童少年流动人口中,共有66392名6至15岁的流动少年儿童,这其中有13.9%普查时填写“未上学”,在10至14岁流动儿童中,有309人“务工”,146人“经商”,另外5人填写“暂无工作”,表明他们正在寻求工作,这三类人占同龄流动儿童的1.8%;在15岁的流动儿童中“务工经商”和“暂无工作”的占同龄流动儿童的32.13%。⑦根据以上数据,可以看出,在中国现代化大城市的流动儿童中约有三成以上在从事着与他们年龄不符的劳动;童工的多少和辍学率、失学率是成正比的,近年来,中国的辍学率一直占有一定的比例,据报道,希望工程需救助失学儿童3000万,已资助失学儿童100余万,从中我们可以间接地看出童工问题的严重性;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节目曾报道,河北省保定地区某镇一所中学,初一招收了四个班级,到初三时,只剩下了一个班,流失了四分之三的学生,这些孩子大多数成了童工。⑧综合上述数据,可以推定,中国城市童工大约在200—300万人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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