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犯罪论体系 |
释义 | § 概述 犯罪论体系,是指分析犯罪的一般成立要件,并且使之系统化的理论体系。犯罪论体系是整理法官的思考,作为统制法官判断的手段而存在的。因此,即使体系上有些不协调,各个要素的界限不明确,但如果明确了思考的条理,有时可能就是理想的。而且,并不存在惟一正确的体系。在某些场合,以不同的体系看问题,还能够明确事物的不同侧面。 在大陆法系刑法理论下,一个行为即使符合犯罪论体系中的判断,也并不能据此处罚行为人,还要求具备刑法所规定的一定的处罚条件。换言之,虽然成立犯罪时,原则上就可能对行为人发动刑罚权,但在例外情况下,刑罚权的发动,不仅取决于犯罪事实,而且取决于刑法所规定的其他外部事由或者客观条件。这种事由或条件成为客观处罚条件,亦称客观的可罚条件或者客观条件。 § 相关 那么,应该在怎样的序列中对待哪些犯罪的构成要素呢? 在形式逻辑上,按照犯罪本身的发展经过,构筑认识它的体系,或者考虑刑事裁判中犯罪事实的认定过程建立与其相适应的理论体系,都并非不可能。从前一种看法建立体系,当然应该从犯罪的主观面出发,逐渐及于客观面。但是,犯罪概念的体系的目的在于把握科刑的前提,根据后一种看法是适合的。从这种观点来看,在研讨各种犯罪要素时,在思考及判断的经济上,应该从一般的犯罪要素开始,其后研讨具体的、特殊的犯罪要素,而且,对由定型的、形式的判断能够认识的东西,要先于非定型的、实质的判断予以处理,才是所希望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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