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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法与宗教
释义

§ 法与宗教

§ 正文

在欧洲,罗马帝国自公元313年君士坦丁大帝宣布基督教为合法,继而基督教被定为罗马国教以后,宗教便被提到非常重要的地位,它与政治密切结合,与法交互作用,成为统治阶级实行阶级统治所不可或缺的重要手段。中世纪欧洲教会势力空前发展,僧侣变成特权阶层,王权与教权彼此争夺又互相依托,宗教成为封建制度的精神支柱。教会法与世俗社会的法律并存,同时作为人们行为的准则。宗教裁判所不仅审判有关教职人员的案件,而且审判世俗社会成员的案件,包括异端、渎神、盗窃圣物、再婚、通奸等以及与此相关的民事案件。对于异教徒往往采取极端残暴的惩罚方法,著名的意大利唯物主义哲学家G.布鲁诺(1548~1600),就是被宗教裁判所用火刑处死的。法与宗教的密切结合,构成了中世纪欧洲封建制度的显著特征,也是维护封建等级特权制度的重要手段。资产阶级夺取政权以后,法和宗教同样是为维护资本主义统治而密切结合的两个重要工具。资本主义国家一般只是在法律上确认了“政教分离”和国家事务不受宗教干预的原则,实际上却使宗教在“超然化”的形式下,成为维护资本主义剥削制度的一种手段。

在社会主义社会中,从根本上改变了法和宗教之间的关系,真正做到了政教分离。也只有社会主义社会的法律才能真正贯彻宗教信仰自由的原则。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明文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还规定:“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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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9/21 23:3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