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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流转税法
释义

§ 特征

流转税法流转税法的特征是由流转税在组织财政收入和调整经济中的作用决定的。流转税是间接税,具有税源稳定、征收及时、征收便利、税负隐蔽等优点。流转税法在大多数发展中国家和少数发达国家构成主体税制。

1.流转税法是财政收入的稳定保障。

2.流转税法简便易行。

3.流转税法课税隐蔽。

4.流转税法可以从多方面对经济加以调节。

§ 沿革

(一)1994年前的流转税法流转税法流转税法是随着商品交换的出现而产生的。1950年1月,政务院颁布《中国税政实施要则》,统一中国税政,规定开征的流转税主要有货物税、工商营业税和关税,并随后按税种公布相应的税收条例。1984年,中国全面改革工商税。国务院根据中国人大授权,于1984年9月18日发布《产品税暂行条例(草案)》、《增值税暂行条例(草案)》、《营业税暂行条例(草案)》,对商品流转额和非商品营业额分别征收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

(二)1994年后的流转税法

1993年12月13日国务院颁布《增值税暂行条例》、《消费税暂行条例》、《营业税暂行条例》,对流转税法进行重大改革:

1.流转税法的改革遵循公平、中性、透明、普遍原则,流转税税负总体水平保持不变。

2.改革后的流转税由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以及关税、土地增值税、城市建设维护税、证券交易税构成。

3.对商品的生产、批发、零售和进口全面征收增值税,对绝大部分劳务和销售不动产暂不征收增值税。

4.对征收增值税后税负下降较多的产品以及部分需实行特殊税收调节的消费品,在征收增值税的基础上再征收消费税。

5.对不征收增值税的劳务和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

1993年12月29日,中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收暂行条例的决定》,自1994年1月1日起,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国务院发布的《增值税暂行条例》、《消费税暂行条例》、《营业税暂行条例》,从而统一了内资、涉外企业适用的流转税法。

§ 相关书籍

流转税法《流转税法》

作者:刘隆亨著

出版项:北京大学出版社

丛编项:税法丛书

装帧项:精装20cm/430IS

BN号:73010547

关键词:经济管理-财政金融-税务

图书简介:《流转税法》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形势和实行依法治税的需要,由北京大学税法研究中尽和北京大学出版社共同组织的这套税法丛书,包括《流转税法》、《所得税法》、《财产税和特种税法》、《国际税法》、《税收程序法》、《比较税法》、《税法讲座》第七册,是国内首批系统学习、研究、宣传、应用税法的专著,也可以作为教材和参考书。它由国家税务总局一些有经验的负责同志和专家教授共同撰写,是国内一套完整、系统、富有权威性的税法丛书。读者对象包括中国税务部、公司企业管理人员、高等院校的教师和研究生、本科生。

§ 完善

1.提高流转税法的立法层次。

2.改生产型增值税法为消费型增值税法。

3.扩大增值税的征收范围。

4.调整消费税的征税范围和征税环节。

§ 征税范围

在中国现行税制中,流转税包括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三大税种,它们之间的

流转税法最大区别在于征税范围的差异。

税种

征税范围

增值税①生产企业生产并销售的应税货物

②商品流通企业销售的应税货物③报关进口的应税货物

④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消费税①生产企业生产并销售的11类应税货物②报关进口的11类应税货物

营业税①交通运输、建筑、金融保险、邮电通讯、文化体育、娱乐、服务等七大行业提供的应税劳务②所有单位和个人发生的转让无形资产与销售不动产两类行为。

在学习流转税的征税范围时,还可以结合产业划分理论进行比较分析,如:(1)第一产业(农业)征收增值税;(2)第二产业中的工业征收增值税;(3)第二产业中的建筑业征收营业税;(4)第三产业中的商品流通业征收增值税;(5)除商品流通业以外的第三产业征收营业税。

二、视同销曹行为的税务处理

所谓视同销售行为,是指在财务上不能确认为销售收入,但在税法上却必须确认为销售收入的各种经济行为。具体包括8项内容。第一,视同销售行为是形成计税差异的重要原因。财务会计确认销售的依据是《企业会计准则--收入》和相关的会计制度;而计税时确认销售的依据则是有关的流转税法,它们两者之间存在着明显的区别。第二,“用于非应税项目”与“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货物均不包括购买的货物。这是因为,若外购的货物直接用于前述两个方面,当属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问题,与销售业务无关。只有在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前述两个方面时,才构成视同销售行为。

§ 区别

混合销售行为与兼营非应税劳务行为的区别(同时涉及增值税与营业税两个税种)

(一)混合销售行为

流转税法1.含义: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增值税应税货物或劳务又涉及营业税应税劳务,且它们之间存在着直接的联系和从属关系,即为混合销售行为。

2.税务处理原则:①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以及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营业税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征收增值税;②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应当征收营业税。

(二)兼营非应税劳务行为

1.含义若纳税人在从事增值税应税货物销售或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的同时,还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且提供的营业税应税劳务与某一增值税应税货物或劳务并无直接的联系和从属关系,即为兼营非应税劳务行为。

2.税务处理原则:①纳税人若能分别核算增值税应税货物或劳务和营业税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则对增值税应税货物和劳务的销售额按各自适用的税审征收增值税,对营业税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即营业额)按适用的税率征收营业税;②纳税人若未能分别核算或不能准确核算增值税应税贷物或劳务和营业税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则其营业

税应税劳务应与增值税应税货物或劳务一并征收增值税。[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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