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泛珠三角区域 |
释义 | § 简介 泛珠三角区域 泛珠江三角洲地区,即知名的“9+2”经济地区,2003年7月在国内正式提出,基于与珠江流域相连、与大珠三角相临、经贸关系密切等三方面因素,泛珠三角区域的范围包括:福建、江西、湖南、广东、广西、海南、四川、贵州、云南九个省(区)以及香港、澳门两个特别行政区,简称“9+2”。 内地九省(区)的区域面积为全国的1/5,人口的1/3,经济总量的1/3,2004年泛珠江三角地区GDP达到6353.6亿美元。加上香港和澳门两个特别行政区,泛珠三角区域在全国的重要地位十分突出。[1] § 建立背景 1.两个世纪交替之际,经济全球化和区域经济一体化两大潮流日益深化。作为中国南部经济发达地区,广东及其周边省区都面临如何以更广阔视野面对新一轮开放和融合的问题。 2.国际产业大循环与中国制造产业的崛起。中国沿海地区工业在上世纪八九十年代胜利起飞,而中国第二梯度、第三梯度地区将在本世纪前20年进入工业高度发展期,其产业如何协调已提上议事日程。 3.中国环渤海、长三角、珠三角等三大经济圈并存的格局已经形成,三大经济圈内部如何加强互动、相互间如何竞合已成为一个现实问题。 4、如何继续推动香港繁荣、加强香港与内地的关系成为中央关注的重大课题。 5、区域经济发展与合作的意识迅速成长。各地都希望通过区域合作来拓展市场,优化产业布局,使区域合作成为经济发展新动力。 § 区域优势 区位优势 泛珠三角区域 “泛珠三角”与国内其它区域相比,首先是区位优势。泛珠三角所涵盖的9省区和2个特区,均是在中国华南及西南地区,在这个区域内,以广东的经济发展最快,并成为这个区域未来协作的“龙头”。西部地区很多省份均属欠发达地区,随着西部大开发战略的提出,东西部协调发展战略已经实施。而打造“泛珠三角”可以更好地解决东西部协调发展的问题。这个区域里,东部地区如广东、福建发展得较快,对其它省份的带动和互补作用更强,如果能更好发挥其优势,区域内各省区之间的互动将会更好。从区域外部来看,泛珠三角区域的优势在于紧邻东南亚,与东盟联系非常紧密,而且有香港、澳门这样的国际金融中心、物流中心和著名的旅游娱乐城市,因此,泛珠三角完全可以更好地实现国家提出的国内、国外经济协调发展的战略,这比我国其它区域具有更大的区位优势。 资源优势 四川等西南各省区都是人力最丰富的地方,且劳动力价格低,对区域发展有很强的支撑力。此外,泛珠三角范围内的自然资源优势突出。 体制优势 广东在我国市场经济体制改革方面是“排头兵”,而在建立经济协作区过程中,体制优势显得更加重要。只要拥有一个开放、健康的体制,泛珠三角就可能向着经济全球化方向发展起来。泛珠三角地区发展民营经济的条件很好,区内其它省区可以借鉴广东和福建的民营经济的成功经验。 [2] § 区域高速公路网 布局方案 泛珠三角区域路网 泛珠江三角洲是加强区域联系、强化区域合作的重要公路通道,主要包括泛珠江三角洲核心区与次核心区域之间、相邻次核心区域之间、内地与港澳之间、中国与东盟等国家之间、主要港口与腹地之间的重要公路通道以及珠江三角洲城际高速公路网;覆盖泛珠江三角洲区域重要的中心城市及旅游城市、主要港口、机场、公路和铁路运输枢纽及重要的公路口岸。 泛珠江三角洲区域高速公路网由国家高速公路和部分地方高速公路组成,规划总里程约3.73万公里,其中国家高速公路约2.85万公里,地方高速公路约8800公里。珠江三角洲地区形成城际高速公路网,里程为3300公里。泛珠江三角洲区域高速公路网布局形态归纳为“十射、六纵、五横、六条国际通道及三个环线”。 按上述路网布局,形成以广州为中心,以广深(港)和广珠(澳)为主轴,以环线及放射线为骨架,以纵横联络线为补充的城际高速公路网络,主要承担包括港澳在内的大珠江三角洲地区对外及区内中心城市之间的交通联系。 § 合作基础 九省(区)及港澳地区间的经济交往和合作源远流长,既有地缘关系,也有历史基础,各具特色,相得益彰,已初步形成区域合作的良好发展态势,呈现出项目规模大、合作领域广、互补性强、效果明显等特点。 据不完全统计,九五以来,广东与八省(区)之间签定的经济技术合作协议金额累计超过6000亿元,合作项目超过1万个。合作领域涉及经贸、交通、能源、旅游、农业、劳务等方面。广东与周边省(区)组建了多个区域经济合作组织,投资和贸易合作力度不断加强,产业布局和结构调整的政策环境进一步改善,“西电东送”成效显著,广东与周边省(区)规划、建设的高速公路和铁路已开始对区域经济合作发挥积极的作用,九省(区)签定的省际旅游协议,逐步构建起统一的旅游市场体系和旅游网络质量标准。9省(区)经贸合作不断深化并取得明显成效,实现了“多赢”的效果。 改革开放以来,港澳地区成为广东最为密切的经贸伙伴,广东引进外资中约70%来自港澳地区。粤港澳合作的不断加强和推进,极大地促进了区域资源整合和产业结构调整、升级。CEPA的实施,粤港澳合作又迎来了新的机遇。在粤港、粤澳合作联席会议上,进一步明确了粤港澳合作发展的目标是:广东要发展成为世界上重要的制造业基地之一,香港要发展成为世界上重要的以现代物流业和金融业为主的服务业中心之一,澳门要发展成为世界上具有吸引力的博彩、旅游中心之一和区域性商贸服务平台,努力将包括广东、香港、澳门在内的“大珠三角”建设成为世界上最繁荣、最具活力的经济中心之一。“大珠三角”概念已得到一致认同,三地的功能定位进一步明晰。粤港澳合作在高层协调、基础设施建设、服务业合作及通关便利化等多个方面取得了突破性进展。 § 战略价值 泛珠三角区域合作论坛 1.实施东中西部经济互动共同发展的重要部署 加强内地与港澳的经济合作,可以扩展港澳发展的广阔腹地,率先获得内地深化改革和扩大开带来的无数商机;同时也是内地进一步扩大开放的必然要求。 2.强化港澳的独特地位 促进港澳长期繁荣发展 “泛珠三角”不仅对内地相关省区提高对外开放水平、增强整体竞争力具有重大意义,而且也将强化港澳在国家发展战略中的独特地位,促进港澳的长期繁荣发展。 3.增强区域整体实力和竞争力的重要战略 推动泛珠三角区域合作是加快珠江三角洲地区产业结构调整和升级的迫切需要。同时,又是加快中西部地区发展的有效途径。 4.全球经济一体化下的必然选择 “泛珠三角”区域合作,是全球经济一体化背景下,中国经济发展规模和质量的客观要求,是实践科学发展观的必然选择,是新形势下对落实发展“一国两制”的有益支持。 5.落实建成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协议的重大举措 “泛珠三角”区域合作机制的正式启动,是中国为适应经济全球化和区域经济一体化发展趋势,落实与东盟达成的在10年内建成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协议而采取的一项重大举措。 § 发展原则 “泛珠三角”区域合作和实施CEPA,都须严格按照“一国两制”的基本国策处理涉港澳事务;必须贯彻执行中央制定的“充分利用优势,积极支持配合,促进互利合作,实现共同发展”的24字方针。 § 发展蓝图 列入十一五计划 泛珠三角区域交通网 国家发展改革委在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工作中,将把区域规划放在突出重要的位置,明确区域经济发展的战略、空间布局以及结构调整的重点和方向。加强区域合作是规划的重点内容。 商务合作 “泛珠三角”要发挥比较优势,要注重发挥政府的引导和推动作用,遵循市场为主,企业自愿的原则,抓紧推动有关领域的合作,尤其是服务贸易领域的合作,建立统一、开放、高效的市场运行机制。 铁路规划 国务院原则批准了《中长期铁路网规划》,确定了到2020年我国铁路发展的宏伟蓝图。泛珠三角区域铁路发展是我国整个铁路网发展的一个重点。 公路建设 在整合国道主干线、地方高速公路建设布局的基础上,规划形成了以广州、香港为中心、呈扇形向内陆和沿海地区辐射的路线格局。 内河航运 发展的重点,一是加快西江干线航道的建设,提高航道等级和运输能力,加快红水河复航,建成云南、贵州、广西等西南地区通畅的出海通道,二是继续完善珠三角“三纵三横”骨干航道。 沿海港口 从区域市场整体和资源利用看,珠三角地区深圳、广州等港口和香港港口的建设,需要按照一定的机制进一步统筹规划、协调功能。 旅游发展 推进“泛珠三角”的旅游合作,要发挥旅游合作的先导作用,推进区域旅游的实务性合作和提升其在国际旅游市场上的知名度和竞争力。[3] § 《泛珠三角区域合作框架协议》 泛珠三角区域包括福建、江西、湖南、广东、广西、海南、四川、贵州、云南九个省区和香港、澳门两个特别行政区(简称“9+2”)。 在经济全球化和区域经济合作加快发展的大背景下,加强泛珠三角区域合作,是我们的共同愿望和要求,也是我们抓住本世纪头二十年发展战略机遇期的现实选择。这对于促进港澳经济社会繁荣发展,扩大内地省区对内对外开放,加快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步伐,增强区域整体实力和竞争力,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战略意义。 为推动合作事项的落实,经各方政府协商一致,特制订本框架协议。 第一条 合作宗旨 按照“一国两制”方针,参与合作的内地省区与香港、澳门开展合作,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全国统一的相关法律、法规,合作在《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框架内进行。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总体要求,坚持区域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充分发挥各方的优势和特色,互相尊重,自愿互利,按照市场原则推进区域合作,拓宽合作领域,提高合作水平,形成合作互动、优势互补、互利共赢、共同发展的格局,拓展区域发展空间,共创美好未来。 第二条 合作原则 (一)自愿参与。各方本着发展的共同愿望自愿参加泛珠三角区域合作,并在合作框架中享有发展的平等地位和权利。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及其余协议各方有权根据法律、政策和需要,参与本协议全部或部分的合作项目。 (二)市场主导。按照“市场运作,政府推动”的方式推进区域合作。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区域经济发展中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企业作为合作的主体,依法自主决策投资经营。政府主要是创造良好发展环境,引导区域合作发展方向。 (三)开放公平。坚持合作的公平、开放,坚持非排他性和非歧视性。打破地区封锁,促进市场开放,加强沟通交流,促进共同发展。 (四)优势互补。充分发挥各方的比较优势和合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加强经济资源、产业建设、科技文化教育、人才培养交流等方面的优势集成与互补。 (五)互利共赢。各方应主动改善合作环境、深化合作内容、落实合作措施、提高合作效益和水平,推动加快发展、协调发展、可持续发展,实现互利共赢。 第三条 合作要求 各方政府着重从下列四个方面推动合作发展: (一)创造公平、开放的市场环境,促进生产要素的合理流动和优化组合。 (二)加强基础设施建设的协调,推动解决发展过程中相互关联的重大问题。 (三)动员和组织社会各界共同推进,逐步构筑泛珠三角区域发展的著名品牌,增强区域的整体影响力、竞争力。 (四)共同促进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 合作领域 (一)基础设施。 1.能源。各方积极推进泛珠三角区域内能源领域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积极实施“西电东送”等国家能源发展战略,加快能源建设项目的合作开发,鼓励省际间煤炭、天然气等能源的产销合作,实现区域内资源优势与市场需求的结合。 2.交通。在国家有关部门的支持下,按照国家统一规划,加快构建适应区域合作发展要求的综合交通网络,逐步实现区域内交通运输一体化。 ——公路。加强省际高速公路、国省道建设规划和港澳路网发展规划的衔接,加快跨省、跨境和出海通道的建设,构筑和完善区域公路交通运输网络。 ——铁路。进一步完善区域内铁路发展规划,构建区域铁路运输快达网络。加快云南国际铁路、东南沿海铁路等列入国家发展规划的跨省(区)铁路项目的建设,加快广深港高速铁路、珠三角城际轨道的建设及与港澳的衔接。 ——航空。加强各地航空公司间、机场间的合作,增加区域内飞行航线,促进区域内客货快速运送。 ——航运。研究制订区域航运发展规划,促进区域内河航运、海运事业发展及与其他运输系统的衔接。 ——加快港珠澳大桥规划、论证、建设进度。 3.管道。按照国家规划,积极推动区域内输油、输气管道建设步伐。 (二)产业与投资。各方承诺加强协调,营造公平、开放和富有吸引力的投资环境,建立透明、便利、规范的投资促进机制。支持区域内企业间开展技术、生产、投资合作,形成优势互补、协作配套、共同发展的产业布局,提高整个区域的产业水平。 (三)商务与贸易。各方承诺加强信用建设,消除限制商品流通的地区障碍,建立健康、规范、有序的市场秩序。鼓励区域内贸易的合作与发展,共同推进落实《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在国家指导下,依照内地与港澳《安排》的有关内容,在泛珠三角区域内推行工业制品和农产品质量标准、检验检测标准和认证标准的互认,加强地方和企业标准制订合作,互相认同法定检验单位出具的鉴定结果,促进商品自由流通。 (四)旅游。各方支持全面推进区域旅游合作,共同研究制定区域旅游发展战略和市场开发策略;建立区域旅游信息库;构建区域旅游网络营销系统,创建旅游电子商务服务平台;共同策划和推广区域精品旅游线路,树立区域旅游形象,打造区域旅游品牌。 (五)农业。各方同意建立稳定的粮食及其它农产品的购销关系,开辟区域农产品“绿色通道”,支持建立农业龙头企业对接机制,加强农业科技开发、特色农业开发,以及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的合作,促进食品安全体系的建立。 (六)劳务。各方同意加强劳务合作,开展劳动力供求信息传递交流和劳务输出输入组织合作,促进劳动力规范有序合理流动,协调解决劳务人员的合法权益保护和相关的日常管理工作。建立和完善劳动力职业技能培训、技工教育、职业技能鉴定和资格认证制度。提高区域内劳动力素质。 (七)科教文化。加强各地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科技与教育资源应用的合作,加强文化和人才交流。加快推进科技文献、科技信息、专家库、动植物资源和水文资源等基础性科技教育资源的联网共享;加强协调,建立区域科技创新体系;以高新技术及产业化开发为主,逐步建立区域科技项目合作机制和成果转化平台,推进区域产业协作和战略合作联盟。 (八)信息化建设。各方支持建设区域信息化交流网;加强与国家及国际相一致的电子商务规则标准和法规等方面的建设;建立区域信息交流协作机制,加强区域信息技术的研发和应用合作,实现资源共享。 (九)环境保护。各方同意建立区域环境保护协作机制,在清洁生产、水环境保护、生态环境保护、大气环境保护等方面加强合作,制定区域环境保护规划,加大珠江流域特别是中上游地区生态建设力度,强化区域内资源的保护,提高区域整体环境质量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十)卫生防疫。各方同意建立卫生防疫协作机制,一旦发生疫情,依法及时如实通报,协同疫病防控组织工作和疫病防治科技攻关。 上述合作领域所列仅为原则性内容。涉及各方或部分地方的跨省(区)具体合作项目,由各地方政府或企业在其后的协议或合同中商定。 第五条 合作机制 为保证有效开展合作,拓展合作渠道,各方同意建立合作协调机制。 (一)建立内地省长、自治区主席和港澳行政首长联席会议制度。每年举行一次会议,研究决定区域合作重大事宜,协调推进区域合作。 (二)建立港澳相应人员参加的政府秘书长协调制度。协调推进合作事项的进展,组织有关单位联合编制推进合作发展的专题计划,并向年度行政首长联席会议提交区域合作进展情况报告和建议。 设立日常工作办公室,负责区域合作日常工作。九省(区)区域合作的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发展改革委(厅),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由特区政府确定相应部门负责。 (三)建立部门衔接落实制度。各方责成有关主管部门加强相互间的协商与衔接落实,对具体合作项目及相关事宜提出工作措施,制订详细的合作协议、计划,落实本协议提出的合作事项。 第六条 论坛安排 各方认为,“泛珠三角区域合作与发展论坛”是推动区域合作的重要平台,按照“联合主办、轮流承办”的方式举办。该论坛与联席会议有机结合,原则上每年举办一次。下一届论坛承办方在当次论坛议定。论坛的规模、形式由承办方提出建议方案,经秘书长协调会议商定。统筹协调泛珠三角经贸合作洽谈会与九省区各自组织的赴港澳地区招商洽谈活动,泛珠三角经贸合作洽谈会原则上每年举办一次,方案由论坛承办方提出,经秘书长协调会议商定。 第七条 本协议二○○四年六月三日于广州签署。一式十一份,签署各方各执一份。 [4] 第八条 各方代表签字: 福建省人民政府 江西省人民政府 湖南省人民政府 广东省人民政府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海南省人民政府 四川省人民政府 贵州省人民政府 云南省人民政府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 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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