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湖南行政区划 |
释义 | 行政区划的形成及管理体制的确立与演变,是在漫长历史过程中逐步发展并日趋完善的。湖南现在的疆域经过多次演变而成。春秋战国属楚。秦(公元前221年—前206年)置有黔中、长沙两郡。西汉(公元前206年—公元25年)属荆州,辖武陵郡、桂阳郡、零陵郡和长沙国。东汉(公元25—220年),将王莽乱政时所改郡县名全部恢复原名。三国时期(公元220—265年),属荆州,分10郡。西晋时期(公元265—317年)改设9郡。东晋时期(公7L,317—420年)分属荆州、湘州、江州。南北朝(公元420—589年),州、郡几经变动,至隋(公元581—618年)统一全国后,实行裁州并县政策,改州、郡、县三级为郡、县二级制,湖南境内分8郡。唐(公元618—907年)复改郡为州。宋(公元960~1279年)分属荆湖南路和荆湖北路。元(公元1271—1368年)建立省制,属湖广行省。明(公元1368—1644年)属湖广布政使司。 清康熙三年(公元1664年)置湖南布政使司,始称湖南省。中华民国元年(公元1912年)起,湖南废除府、厅、州,保留道、县两级,并改变部分县名。民国29年(公元1940年),湖南划为10个行政督察区,各区辖6~10县不等。至1949年7月,湖南共设10个行政区,2个市,77个县。 1949年8月5曰,湖南和平解放。8月19日成立军事管制委员会,8曰29日建立人民政权。随后建立10个专员公署:长沙、衡阳、郴县、常德、益阳、邵阳、零陵、永顺、沅陵、会同,分管77个县。1950年1月,成立湘西行政公著,辖沅陵、会同、永顺3个专著。到1977年底,全省共设10个地区(行政公署)、1个自治州、1个特区、3个地级市、7个县级市、86个县、4个自治县、13个市辖区。 改革开放以后,至1989年,全省辖8个地级市、5个地区、1个自治州,17个县级市、71个县、7个自治县、30个市辖区,621个镇、2807个乡(含79个民族乡)。 至2005年,全省设13个地级市、1个自治州:设16个县级市、72个县(其中7个自治县)、34个市辖区,计122个县级行政建制;设8个县辖区;设221个街道办事处、1097个镇、1228个乡、98个民族乡。与1989年行政建制比较,不难看出,城镇化速度加快,政区的调整在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发挥了积极作用. <<返回“湖南”条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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