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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民主共和制
释义

§ 简介

民主共和制的国家,多采用三权分立的形式把国家的权力分散,这样一来,不容易发生以权谋私等行为,民主共和制,充分体现了资本主义民主政治。

民主共和制可分为资本主义国家的与社会主义国家的两种。资本主义国家的民主共和制主要有两种:议会制共和制;总统制共和制。这两者的根本区别是立法机关与行政机关关系的不同。议会制共和制的议会是国民的代议机关,拥有立法、组织和监督政府等权力,议会制共和制的总统只拥有虚位,没有实权。总统制共和制的总统既是国家元首,又是政府首脑。总统总揽行政权力,统率三军。实行议会制共和制国家有:意大利、德国、芬兰、奥地利、印度、新加坡等。(可简称为“德意芬、新奥印”)实行总统制共和制国家有:美国、墨西哥、巴西、阿根廷、埃及、印度尼西亚等。(可简称为“印尼、阿根和巴西,埃美墨”)。一般情况下,资本主义国家中,凡是实行君主立宪制和议会制共和制的国家,政府首脑称为首相或总理(君主立宪制国家元首为国王);实行总统制共和制的政府首脑称为总统(同时也是国家元首)。

社会主义国家的代议民主共和制的具体表现形式也有多种(包括曾有过的),如苏维埃(前苏联)、代表团制(前南斯拉夫)、人民会议制(朝鲜)、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制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指中国各族人民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定期选举产生自己的代表,组成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作为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其他国家机关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并对其负责。我们的国家元首称为主席;行政首脑称为总理;党的最高领导称总书记。

§ 历史

共和制是人类社会的一种政体(和这样统治的国家),那里君主不是国家的最高首脑。

这个词起源自拉丁文res publica,意思是“公共事务”。 共和的根本原则是天下为公,国家权力是公有物,国家的治理是所有公民的共同事业。共和在本意上是通过制度组织起来的公共事务领域,而不是一种组织形式或政体。共和主义强调政府的公共性、公平性与中立性,即政府必须为所有人的利益服务(公益),而不能只为少数当权者的利益服务。然而民主的概念不是共和制暗含的。共和制政府形式可以包含有限的民主,那里这些权利仅对有限的人群允许,如在今天的许多独裁或极权国家的情形。这个词意思也足够宽泛到包括许多今天的高级民主制。

最早的共和政体可以追溯到西亚的阿卡德(Akkad)。最著名的古代共和国,则是公元前509年建立的罗马共和国。在现代民主制度出现之前,还有许多国家采用共和政体,比如说中世纪的威尼斯共和国。这也说明,“共和”未必一定是“民主”的。

在古代,虽然共和名义上是所有公民共享的制度--这还不包括没有公民权的奴隶,但实际上则多是贵族共和。在这些共和国里,只有贵族才有参政的权力。罗马共和国就是这样一个例子。

现代共和制度则强调所有公民的参与国家的法律制定,政策制定和执行。当然参与的过程可能是直接的;或者间接的,比如通过代议制民主。在现代,共和国家的首脑通常仅为一人,总统。但有一些例外,例如瑞士,她有一个七人委员会作为国家首脑,称为瑞士联邦议会,还有圣马力诺,国家首脑的位置由两人共享。

§ 特点

民主共和制又可以分为直接民主共和制和间接民主共和制。直接民主是指由广大公民直接组成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亲自行使国家权力。间接民主是指由人民依法选出的代表组成代议机关,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所以,间接民主也叫代议制民主或代表制民主。代议制是近现代民主国家的通用政体。通常所讲的民主共和制就是指代议民主共和制。

现代民主共和制的一般特征是:国家权力至少形式上属于多数人,而不是一个人或少数人;国家元首的产生实行选举制,而不是世袭制;最高国家领导职务实行限任制,而不是终身制等。凡是具备这些特征的政权安排,都可以归类为民主共和制。

§ 资本主义政体

民主共和制是资本主义国家的另一种政体形式。这种形式萌芽于16世纪,到18世纪末叶法国资产阶级大革命时期正式确立,并在以后的200年间被多数实行资本主义制度的国家所接受。

在民主共和制下,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和国家元首由选举产生并有一定的任期。因立法机关与行政机关关系的不同,这种制度又可分为议会共和制和总统共和制。议会共和制的国家,立法权归议会,行政权归政府,政府以总理为首脑并对议会负责,所设总统的职责是礼仪性和象征性的。在总统共和制的国家,总统既是国家元首,又是政府首脑,总统集外交、内政大权于一身。总统定期选举产生,政府部长由总统任命。总统要向议会报告工作,但无权解散议会。对议会通过的法案总统可行使否决权。美、法等国实行的就是总统共和制。

§ 社会主义政体

社会主义国家之所以要采用民主共和制政体,是由社会主义国家的基本特征决定的。以工人阶级为领导的全体人民群众在共同享有对生产资料的不同形式的所有权和支配权的基础上,平等地享有管理国家的权利。在社会主义制度下,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有权管理国家、管理各项经济文化事业,人民享有人身、言论、出版、集会、结社等自由权利。这就决定了社会主义国家必须实行共和制而非君主制;必须实行民主共和制而非贵族共和制。恩格斯曾经明确地指出,“如果说有什么是毋庸置疑的,那就是我们的党和工人阶级只有在民主共和国的这种政治形式下,才能取得统治。”(《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2卷第274页)

社会主义国家的代议民主共和制与资本主义国家的代议民主共和制就政体形式而言,属于同一类型。都具有共和制政体的一般特征,二者之间具有某些历史继承性和一定的共同性,在实践中可以互相借鉴、取长补短。然而,由于各自所依存的国体之间有着质的区别,所以二者之间也存在某些不同之点。无产阶级政权建设的理论与实践,是在对资产阶级政权理论与实践的批判与继承的基础上产生的。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批判资产阶级议会只代表少数有产者的利益,而非代表民意;是虚假的、“清谈”的,而没有真正的权力;国家权力的行使缺乏效率;选举是少数有钱人操纵的,排除了劳动人民,是根本不平等的。针对这些,他们提出,新的政权必须是代表民意的,真正掌握国家一切权力的、一元化的权力机关;而且这个机关是在普遍、平等、直接、秘密投票的条件下产生的;社会主义民主,作为人类历史上最高类型的民主,必须要比资产阶级民主更广泛、更真实、更平等、更有保障。各社会主义国家的政权组织正是在这一理论的指导下,结合本国历史的和当时的实际情况所建立的。

§ 参考资料

[1] 人民日报 http://www.people.com.cn/rmrb/199911/12/newfiles/col_19991112001070_gjxw.html[2] 百度知道 http://zhidao.baidu.com/question/1154822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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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9 11:11: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