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格拉古 |
释义 | § 历史 公元前133年任保民官,提出了新的土地改革法案。每一家长占有公有地不得超过500犹格(每犹格约1/4公顷),如有长子与次子亦可各占250犹格,即限定每一公民家庭占有公地不超过1000犹格。超过部分收回,划成每30犹格一份分给破产农民使用,不准出卖。他的土地法案一经提出便遭到大土地所有者的强烈反对,经过激烈斗争才最终获得通过,并特设“三人委员会”执行土地法案。同年夏天,他竞选下一届保民官,元老院贵族蓄意挑起械斗,使提比略连同他的支持者300人被杀。但失地农民要求分配土地的斗争并未停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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