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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死刑复核制度
释义

§ 历史沿革

:中国古代死刑复核制度确立于北魏,定型于隋唐,完善于明清,其历史悠久,沿革清晰,内容丰富,体系完整,功能明确,制度完备,影响深远。

§ 发展

:自八十年代初起,为体现严打政策,死刑复核权逐步大规模下放:

1980年2月12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由最高人民法院将部分死刑案件授权给高级法院进行复核。

1981年,全国人大常又将上述限时特别法的规定延续下去(至1983年)。

1983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修定了《人民法院组织法》并特别规定:“杀人、抢劫、强奸、爆炸以及其它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和社会治安的判处死刑案件的核准权,最高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得授权施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级人民法院行使。”

1983年9月,最高院以通知的形式将除反革命案件和贪污等严重经济犯罪案件(包括受贿案件、走私案件、投机倒把案件、贩毒案件、盗运珍贵文物出口案件)外的其它案件的死刑核准权下放给高院。

1991年6月,最高院以同样形式将毒品犯罪的核准权授权由云南省高院行使。

1993年和1996年,最高院又将毒品犯罪的核准权分别授予广东省和广西施四川施甘肃施

1997年9月,由于1996年和1997年刑事诉讼法与刑法的修改再次明确规定了死刑复核权由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最高院仍然以通知的形式维持了原来对死刑复核权的下放。

2006年最高法院收回死刑复核权。

§ 现状

最高人民法院将增设3个刑事审判庭,以应对死刑复核权的收回,并将使死刑复核程序真正中立于行政机关及防止其他权力的介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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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19 1:49: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