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民防 |
释义 | § 民防 --是民事防护的简称,是民众在政府和军队领导下,为抵御战争灾害、自然灾害和人为事故所采取的防护行为。 § 民防任务 是指旨在保护平民居民不受危害,和帮助平民居民克服敌对行动或灾害的直接影响,并提供平民居民生存所需的条件的某些或全部下列人道主义的任务。 这些任务是: (一)发出警报; (二)疏散; (三)避难所的管理; (四)灯火管制措施的管理; (五)救助; (六)医疗服务,包括急救、和宗教援助; (七)救火; (八)危险地区的查明和标明; (九)清除污染和类似保护措施; (十)提供紧急的住宿和用品; (十一)在灾区内恢复和维持秩序的紧急支助; (十二)紧急修复不可缺少的公用事业; (十三)紧急处理死者; (十四)协助保护生存所必需的物体; (十五)为执行上述任务、包括但不限于计划和组织的补充活动; 民防的起源 起源于:“炸”出来的民防意识。国外民防工程的产生和发展经历了一个与空袭长期斗争相互推动发展的过程。民防萌芽于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当时,随着飞机技术性能的提高,特别是轰炸机的出现,空袭后方城市、工业区、交通枢纽成为敌对双方经常性的战斗行动,“要地防空”便应运而生。最早组织要地防空的是英国。在德国空军的不断轰炸下,为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英国在伦敦建立了独立的防空指挥机构和专门的防空部队,并在市区实行灯火管制、构筑防空洞、疏散居民、建立空袭警报系统等。这些消极防空措施,称得上是民防的萌芽,而被飞机轰炸“逼”出来的防空洞则成了国外民防工程当之无愧的“始祖”。 从第一次世界大战结束至第二次世界大战爆发前的20年间,特别是自1930年以后,随着军事航空工业和技术的迅猛发展,轰炸机的数量急剧增加,空袭威胁明显增大,欧洲许多国家相继建立“城市防空体系”,民防工程也因此得到了迅速发展。当时英国各重要城市、掩蔽所、防毒室比比皆是,基本上人人有洞可藏。法国则大力构筑掩蔽所,仅巴黎就构筑了2万个,可容纳170万人,约占巴黎人口的2/3。 第二次世界大战中,由于双方都把削弱或保护战争潜力作为赢得战争胜利的重要手段,空袭的规模和范围达到了空前程度。因此,参战各国更加注重城市防空的基础设施尤其是民防工程建设,以有效地保护居民和经济目标,减少空袭造成的损失。整个二战中,英国本土落弹7万余吨,伤亡仅14.7万人,大大低于第一次世界大战。而德国在战前就构筑了大量防护工程,因而德国虽然从1941年开始即遭到美英两国的战略轰炸,但直到1944年,其军火生产还在稳步上升。即使是遭到原子弹袭击的日本长崎,搬进坑道内的造船厂和鱼雷车间,不仅没有人员伤亡,而且照常开工。 冷战结束后,民防工程的地位作用不仅没有降低,反而随着高新武器装备在战争中的大量运用,显得更加重要。海湾战争中,伊拉克的巴格达和巴士拉等大中城市,正是由于建成了数量较多、标准较高的防护工程,才在多国部队42天的狂轰滥炸中,保证了较低的军民伤亡率。科索沃战争中,弱小的南联盟,面对以美国为首的强大北约长达78天的高强度轰炸,仍然保存了85%以上的军事实力,不能说与其平时构筑的大量的民防工程不无关系。它充分说明,对付现代高技术空袭,民防工程仍然是主要的、基本的防护手段。 民防的发展趋势 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特别是80年代以来,世界上越来越多的国家认识到,民防既是国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遏制战争,保护国家和人民生命安全的屏障,也是国家经济建设和城市建设的有机组成部分,能够为经济和社会发展作出贡献。因此,在二次大战结束后的几十年中,尽管国际局势趋向缓和,世界爆发大规模战争的可能性越来越小,可是进行民防建设的国家和地区却从二战时期的十几个国家上升到了现在的100多个,而且建设的规模越来越大,水平越来越高。据国外公布的资料,美国目前修建的人防工程可容纳1.2亿人,占总人口的57%,前苏联修建的人防工程可容纳1.8亿人,占总人口的68%,瑞士、瑞典修建的工程可容纳总人口的85%以上,以色列修建的工程则能够容纳全国人口的100%,而日本仅修建的地下商业街和大百货商店的地下售货场,总面积就达200多万平方米。总起来看,当前世界各国对民防工作都十分重视,其发展大致呈现出以下七大特点: 1、把民防建设置于重要的战略地位。世界各主要国家认为,民防是“现代战争条件下求得生存的重要战略措施”,是“战时的决定性战略因素”和“有效的威慑力量”,是国家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前苏联强调,民防是保卫国家安全的最重要战略措施,它直接影响着对抗双方力量的相互关系,影响着战时优势的获得和战争的结局;美国则认为,核时代威胁的可靠性不仅取决于国家的战略进攻能力,而且取决于保存自己的能力;西欧诸国虽然依靠美国的核保护伞和北约联盟的集体防护,但仍按“军民兼顾”的总体防御战略积极发展民防;瑞士和瑞典虽长期处于和平环境,但始终把民防与军事防御、心理防御、经济防御视为总体防御的重要组成部分,从战略高度给予足够的关注和重视。 2、不断加大对民防建设的经费投入。国外不少专家通过分析认为:用在民防建设上的费用比花在战略军事系统上的经费更有价值,加上民防具有战时防空平时抗灾等双重功能,因此,不少国家在经费投入上十分舍得。如1982年,美国为了到1985年能将民防应急疏散计划的生存率增至80%,共投入26.4亿美元用于该计划的实施。即便是现在,美国每年投入民防的经费亦在8-10亿美元;前苏联自60年代至解体前的20多年间,每年用于民防建设的经费在10-20亿美元。英国近几年来用于民防的经费几乎增加了1倍。瑞士在1971-2000年的29年中,计划用于民防的经费为30亿美元,平均每年高达1.05亿美元。德国、瑞典、芬兰等国的年度民防经费也在1亿美元以上,其中芬兰的民防经费占到国防开支的20%。 3、重视民防立法执法工作。早在30、40年代,英国、丹麦、比利时、瑞典等国就制定了民防法。此后,美国、挪威、法国、芬兰、苏联、瑞士等国相继颁布民防法,并不断修改完善。其中不少国家还根据民防法,制定了具体的民防法令和条例。如法国自1959年以来,陆续制定了《民事保护防务部队法》等40多个有关民防的法规;瑞典从国家到市政区都有一套比较完整的民防法规。按内容分,除民防法外,还有人员掩蔽、救护、训练等17种法规。各国的民防法及法规对民防的性质、体制、职责、权力以及各项民防建设内容要求都作了明确规定。如丹麦新民防法规定,所有年龄在16-65岁的丹麦男女国民,均有执行民防勤务的义务;新加坡《人力物力征召法》规定,民防可随时征调民防人员集合,对违反民防工作征召者,可判以徒刑;比利时民防法规定,各省市必须根据民防办事处及消防队需要,或按当地民防法规定,提供土地、场所、物资及必要的补给品作为民防之用。此外,有的国家还规定了不少有利于民防发展的具体措施,如规定修建城市地面建筑必须附设地下室,并规定了开发地下空间可享受优惠的政策,等等。 4、强调民防建设长期化、经常化。二次大战结束后,不少国家曾以较快的速度建成了较完善的民防体系。如瑞士在60—70年代的10年间,修建了可供掩蔽400多万人的民防设施。但近几年来,许多国家认识到民防建设不是一朝一夕的事。只要战争、特别是核战争的威胁存在一天,民防建设就必须存在一天。因而,在方针上,各国普遍确定了长期经营的指导思想,既不搞突击,也不能断线,把民防建设纳入经济发展和国防建设的总体规划,使之成为一项长期的、经常性的任务。如瑞士为确保民防建设的长久不衰,制定了长达15年的发展规划,而美国也制定了7年计划等,以求对较长时间内民防的发展有一个基本设想,避免反复,防止浪费。 5、着力提高总体防护能力。战后各国的民防工程主要是随着核武器的发展而发展的,因而核防护一直是各国民防工程建设的重点。但新型武器系统的出现和发展也对民防工程提出了新的要求。有鉴于此,近年来,一些发达国家加强了民防工程对新型武器的防护准备,特别是对高技术常规武器的防护。同时,各国还着眼于提高救生效率,制定了应急疏散计划,建立完善的民防通信警报系统,加强民防专业队伍建设,大力开展民防教育训练和各种民防演练,以全面提高民防的综合防护能力。 6、实现民防工程的效益化、商业化。70年代以来,世界各国普遍减少了单纯为战时防护而修建的民防工程,强调平战结合,突出民防工程平时的经济效益。许多国家把地下掩蔽部用作地下商场、地下车库、地下娱乐场等,发挥了民防工程平时的效益。与此同时,各国民防坚持了民防发展与城市建设的一体化,把融民防和城市建设为一体,作为民防建设的重要指导思想。为此,首先按民防的要求规划和发展城市建设,把民防工程纳入城市发展的总体规划。如修建地下车间、地下粮库、地下发电站、地下停车场、地下旅馆等,既满足了民防的需要,又可适应城市的发展。 7、坚持防空与防灾相结合。80年代以来,民防建设与城市防灾抗灾相结合,已成为各国民防发展的共同趋势。1979年,美国国防部民防准备局与其他4个机构合并,成立了联邦紧急应变管理局,负责民防战备建设和平时防灾抗灾工作。为了应付自然灾害和突发工业事故,前苏联民防部门积极参与抢险救灾工作。在世人震惊的切尔诺贝利核电站事故中,民防部门在处理灾害后果时做出了卓越贡献。德国政府则明确规定,民防任务范围不仅是对战时那些异常的灾害情况采取防卫措施,而且平时一旦出现极其严重的灾害,民防也将对此采取相应的救援措施。日本根据风灾、水灾、地震等自然灾害多的特点,在总理府设“中央防灾会议”,各地设有地方防灾组织,统管民防和防灾救灾工作,通过平时的防灾活动推动民防的基本建设。瑞典于1986年7月1日建立了新的民防权威机构“国家民防、救援与消防勤务局”,这个新机构继承了前“瑞典民防局”的职责,并受权承担有关救援勤务方面的其他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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