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木村龟二 |
释义 | § 简介 木村亀二 (1897~1972) 木村龟二(きむらかめじ),在少年时期就表现出对哲学的浓厚兴趣,在大学学习时特别关注新康德学派和黑格尔学派的法哲学思想,并在当时担任法理学教职的穗积重远教授指导下对法哲学进行了深刻的研究。毕业后,因为穗积先生的推举他留校担任助教,从事法理学研究,后来转入公法研究室,与美浓部达吉教授等人成为知己。 § 详细介绍 大正12年11月,木村作为日本文部省在外研究员,赴欧留学研究法理,昭和元年回国后由于美浓部达吉先生的极力推荐,直接成为九州帝国大学的法理学教授。但是由于他耿直的性格与深透的论理,常常在教授会等场合将一些同事批驳得淋漓尽致,因此遭到一些教授的嫌恶。这终于在昭和二年秋酿成了“九大事件”,数名教员认为木村扰乱了法文学部的安宁与和睦,强烈要求召集教授会将木村逐出法文学部。于是形成了赞成和否定召开该教授会的两派对立,九州帝国大学校长决定两派各三人以停职处分,获得了文部大臣的批准,木村因此被免去教职。 昭和二年11月,木村来到东京大学牧野英一的研究室,开始研究刑法学与刑事政策学。昭和11年3月,木村出任东北大学教授直至昭和37年退休。他于昭和31年继泷川幸辰担任日本刑法学会第二届理事长。昭和47年春,木村先生病逝,享年74岁。 木村的刑法理论起先受到牧野英一的强烈影响,但他并不是一个彻底的新派人物,而是持有一种折衷论。其基本的见地虽然本于主观主义,采纳目的行为论的理论,但后来受到Welzel“人的不法观”的影响,也采纳行为无价值论的立场,但试图与客观主义的理论混合,创立其自己的见解。他认为实质的违法性应从法的全体,即全法秩序之见地,指其行为违反国家所承认社会生活之目的,或未达成其目的而行为不适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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