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明法 |
释义 | § 释义 明法 拼音 míng fǎ 解释 1.使法令严明。 2.明确的法令。 3.通晓法令。 4.明显的规律。 5.汉﹑唐﹑宋各代察举人才及科举取士的科目名称。汉建元初令郡察人材,设四科,其三曰明习法令,为明法的开始。 § 明法科 1.官名明法 北齐大理寺在卿、少卿、丞、正、监、评之下,有明法掾二十四人,另有司直、明法各十人。 隋无明法掾,有明法二十人。 唐不置。 2.唐、宋科举制度的科目之一 唐制,试律七条,令三条。全通为甲第,通八为乙策。 宋初沿唐法。 王安石变法,罢诸科,存进士,又立新科明法,试律令、《刑统》 、太义、断案。 § 简介 明法 唐宋时科举制度的科目之一。 主要考试关于法令的知识。 唐、宋科举制度的科目之一。 唐制,试律七条,令三条。全通为甲第,通八为乙策。宋初沿唐法。王安石变法,罢诸科,存进士,又立新科明法,试律令、《刑统》、太义、断案。 汉建元初令郡察人材,设四科,其三曰明习法令,为明法的开始。唐宋科举都有明法科。主要考试关于法令的知识。 《新唐书·选举志上》:“其科之目,有秀才,有明经,有俊士,有进士,有明法,有明字,有明算。” 《宋史·选举志一》:“初,礼部贡士,设进士……学究、明经、明法等科。” § 禅义 明法 明法,何以得解?谓能明耳?明何所明,谓一切法。 佛学辞典曰:‘法者梵名达磨,通一切之语。如小者、大者、有形者、无形者、真实者、虚妄者,事物其物者,道理其物者,皆悉有法也。’唯识论因以自体任持与轨生物解二义解法。 自体任持者,如竹有竹之自体,梅有梅之自体,有形者有有形之自体,无形者有无形之自体,为保任维持其自体也。轨生物解者,如既各有自体,则自体有任持之状,只限于有体不能容无体。谓法者,摄无体该尽一切也。下按开合之不同,以一切法或但为二,是名名色,或开为五,或开为十二、为十八、为百,所谓五蕴、十二处、十八界及五位百位是也。设更广之,其数数百乃至无量,非本编范围所及焉。 § 衍生 所谓治理得好的国家,是因为君道强明;所谓混乱的国家,是因为臣下的“私术”太盛。君尊臣卑,不是由于臣对君的亲爱,而是君主通过权势压服的;百官尽职,不是由于君对臣的恩惠,而是刑罚坚决的结果。所以,君道与臣道混淆不分,国家就要混乱;把国权专授于人,君主就会失园。国家有四种危亡的表现:法令一开始就发不出去,叫作“灭”;发出而中道停留,叫做“壅”;下情一开始就不能上达,叫作“塞”;上达而中道停止,叫作“侵”。灭、侵、塞、壅现象的产生,都是由于法度没有确立造成的。所以先王治国。不在法度外浪费心机,也不在法度内私行小惠。 所谓任何行动都不离开法度,就正是为了禁止过错而排除行私的。君权不能由两家占有,政令不能由两家制定。以法治国不过是一切都按法度来处理而已。因此,有了法度的裁断,人们就不能通过伪诈来取巧;有了权衡的称量,人们就不能利用轻重搞欺骗;有了寻丈的计算,人们就都能利用长短搞差错。君主若放弃法度,按照虚名用人,群臣就背离君主而在下结党营私;君主若听信朋党任官,人民就专务结交而不求工作实效。因此,官吏的治理不好,正是君主按照虚名行赏,根据诽谤行罚的结果。而这样下去,那些喜赏恶罚的人们就要背离公法而推行私术,也就是朋比为奸共同做伪。于是他们忘记君主,拼命结交,而进用同党;所以交人多同党也多,朝廷内外都成朋党,虽有大的奸恶,也是多半能把君主蒙蔽过去的。因此忠臣往往无罪而遭死,邪臣往往无功而发迹。由于无罪遭死和无功发迹,那么,为人臣的就自然重私轻公了。他们可以十次奔走于私人的家门,而一次不到朝廷;百般考虑其自家,而一次不谋国事。朝廷所属的人员虽然很多,但不是拥护君主的;百官虽然很齐备,但不是治理国事的。这种情况就叫作国中无人。 所谓“国中无人”,并不是说朝廷大臣不足,这是说私家之间力求互相帮助,不力求尊奉国君;大臣之间力求互相抬举,而不肯为国任事;小臣拿着奉禄 搞拉拢交结,也不以公职为事,所以官吏就没有作用了。因此,先王的治国,用法度录取人材,自己并不推荐;用法度计量功劳,自己并不裁定。所以贤能不可能被掩蔽,败类也不可能伪装;夸誉者不能进用人,诽谤者也不可能罢免人。这样,君臣的界限就分明了,分明就容易治理,因为君主虽不自身下去办事,依靠法度去办就行了。 § 参考资料 [1] 汉典 http://www.zdic.net/cd/ci/8/ZdicE6Zdic98Zdic8E322488.ht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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