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救国委员会 |
释义 | § 正文 5月30日增至14人。6月2日巴黎人民起义胜利后,激进派力量逐渐取代温和派。委员会分为 6个部,分别主管军事、海军、税收、外交、内政、司法。7月10日国民公会改组救国委员会,由9人组成,丹东落选。7月27日~9月 6日又有M.F.M.I.de罗伯斯比尔等5人先后加入,救国委员会最后由12人组成,称“大委员会”,以区别于救国委员会,成员有罗伯斯比尔、L.-A.-L.de圣茹斯特、G.库东、L.N.M.卡尔诺、J.-B.-R.兰代等。 救国委员会不设主席,但权力十分集中,采取集体负责制,内部有适当分工。据1793年12月4日国民公会法令,救国委员会成为国民公会所有各委员会的领导者,有权遴选各委员会委员并监督其活动,各部长和将领须执行其决定。它有权派遣全权特派员到各郡和各部队,外交活动也由它领导。1794年 4月起,它又拥有逮捕权。取消各部,代之以12个行政委员会。 救国委员会中包括左、中、右3种政治力量。1794年3~4月击败埃贝尔派和丹东派后,内部分歧日益尖锐。救国委员会与公安委员会为争夺警察权也经常发生矛盾。热月政变后救国委员会权力削弱,仅限于军事与外交。1795年《共和三年宪法》实施后,它与国民公会同时被解散。 § 配图 § 相关连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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