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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巴勒斯坦民族权力机构
释义

§ 概述

巴勒斯坦民族权力机构

巴勒斯坦民族权力机构,根据巴勒斯坦基本法,民族权力机构主席职权主要包括:兼任巴武装部队最高司令;签署巴立法委员会制定的法律;任命总理并责成总理组阁,有权解除总理职务或接受总理辞职等。但基本法没有就民族权力机构主席任期做出具体规定,只是定性为“过渡性”职位,直至巴勒斯坦最终地位问题解决。巴勒斯坦民族权力机构已经在加沙地带60%和约旦河西岸42.9%的土地上实行完全自治,巴控制的实际面积约2500平方公里。[1]

§ 选举产生

1996年1月20日,根据巴以关于扩大巴勒斯坦在约旦河西岸自治协议的安排,巴勒斯坦举行历史上首次大选,选举巴勒斯坦民族权力机构(自治政府)主席和巴勒斯坦立法委员会。阿拉法特当选为民族权力机构(自治政府)主席。1996年2月12日,阿拉法特正式宣誓就职。1996年5月9日,阿拉法特组成自治政府内阁。

阿拉法特去世后,2005年1月9日巴勒斯坦举行机构主席选举,马赫姆得·阿巴斯以62.3%的选票当选。第二届立法委员会选举于2006年1月25日举行。巴勒斯坦伊斯兰抵抗运动(哈马斯)赢得立法委132个席位中的74席,远远超过其他党派。2月18日,立法委员会宣誓就职并召开第一次会议,会议选举哈马斯领导人阿卜杜勒·阿齐兹·杜维克为立法委员会主席。3月29日,由哈马斯组建的巴勒斯坦新政府宣誓就职,总理为伊斯梅尔·哈尼亚。

2007年3月17日,哈马斯、法塔赫等组成民族联合政府。哈尼亚继续任总理,立法会法塔赫党团主席阿扎姆任副总理。内阁设22个部和1名国务部长,哈马斯占11席,法塔赫占5席,其余由“第三条道路”等党团和独立人士担任。

§ 自治政府

巴勒斯坦民族权力机构临时主席法图

根据巴勒斯坦和以色列达成的关于巴勒斯坦自治协议,巴民族权力机构是一阶段性、过渡性的自治机构,主要负责管理巴自治区内除外交、安全以外的所有民事。

1993年9月,巴勒斯坦解放组织与以色列在华盛顿签署了巴勒斯坦自治《原则宣言》,允许巴勒斯坦人先行在加沙-杰里科地区实行自治,巴最终地位的谈判在1999年5月4日前解决。1994年5月4日,巴解组织执委会主席阿拉法特和以色列总理拉宾在埃及首都开罗正式签署关于实施加沙—杰里科自治原则宣言的最后协议。同年5月12日,以阿拉法特为主席的巴勒斯坦自治领导机构成立,并首先在加沙和杰里科实行自治,随后自治范围扩大到约旦河西岸。

1994年5月26日,巴自治领导机构在突尼斯举行首次会议。会上通过了关于加沙和杰里科自治区临时自治时期的政治纲领,重申了建立一个以耶路撒冷为首都的巴勒斯坦国的目标。7月11日,阿拉法特结束了27年的流亡生活返回加沙定居后,巴勒斯坦自治领导机构从突尼斯迁往加沙和杰里科。

1996年1月20日,根据巴以关于扩大巴勒斯坦在约旦河西岸自治协议的安排,巴勒斯坦举行历史上首次大选,选举巴勒斯坦民族权力机构(自治政府)主席和巴勒斯坦立法委员会。阿拉法特当选为民族权力机构(自治政府)主席。2月12日,阿拉法特正式宣誓就职。5月9日,阿拉法特组成自治政府内阁。

2001年12月初,由于巴一些激进组织制造了一系列针对以色列目标的袭击事件,以色列把巴民族权力机构定为“支持恐怖活动的实体”,并决定断绝同阿拉法特的联系,巴民族权力机构处境十分艰难。为了推动巴以和谈,去年3月,巴民族权力机构进行改革,设立了总理职位,阿巴斯当选为首任总理。现任总理为库赖。

§ 申请入联

2011年9月23日,阿巴斯在联大发言并提交入联申请。1974年11月 巴勒斯坦成为联合国观察员。

1988年12月15日 联大决定在联合国内正式以“巴勒斯坦”的名称代替原先使用的“巴勒斯坦解放组织”的称谓。

1997年12月 阿拉伯国家正式向联大提出决议草案,要求将巴勒斯坦在联合国的地位提升为仅次于正式会员国的无投票权会员。因遭到美以阻挠而一度搁浅。

1998年7月 联大以压倒多数票通过决议。巴勒斯坦在联合国的地位得到提升。

2010年9月初 巴勒斯坦决定采取以寻求加入联合国这一外交策略推动建立独立的巴勒斯坦国。

2011年9月23日,巴勒斯坦民族权力机构主席马哈茂德·阿巴斯在美国纽约联合国总部向联合国秘书长潘基文递交巴勒斯坦成为联合国会员国的申请。[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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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19 4:18: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