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差额预算管理方法 |
释义 | § 概念 预算法调整的关系是指国家在组织预算资金收入、支出和进行预算资金使用、管理和监督过程中产生的社会关系。国家预算关系包括:各级国家机关之间以及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因预算管理职权划分所产生的预算管理体制关系;在国家政府的编制、审议、批准、执行和监督过程中发生的预算程序关系;国家在组织预算资金收入、支出和进行预算资金使用和管理中产生的预算分配关系,即预算实体性关系。 § 存在的问题 我国发与法之间协调不够。随着财政支出预算日益刚化,出现了预算法与其它发不协调的现象。《预算法》明确规定“地方各级预算按照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不列赤字”,但是我国的《教育法》、《农业法》等其他法律、法规对教育、农业、科技、卫生等投入在财政支出中所占比重都有明确的规定。在地方当年新增财政里十分有限的情况下,财政部门往往处于两难的境地。按照上述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计算,每年学增加用于农业、教育、科学、卫生、计生、体育、公检法等方面的支出,已超过当年地方财政新增加的财力。在这种情况下,要求财政部门安排的预算既要符合这些法律、法规的规定,又要保证社会事业发展所需资金和行政事业单位职工工资的发放,还要实现《预算法》规定的财政平衡,实在困难。 先以事业单位本身的收入抵补支出,不足部分由财政拨付,一般适用于有经常性收入的单位,包括三种情况:全额管理,定额补助;全额管理,定向补助;全额管理,差额补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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