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建筑企业 |
释义 | § 建筑企业 构成建筑企业的基本条件包括:①有一定的生产对象和经营目标;②拥有一定数量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金;③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经营管理人员;④拥有一定数量和技术水平的劳动队伍;⑤具备以上条件,依法登记,获得批准,在银行开户,具有法人资格者。中国建筑企业在国民经济中担负的任务是,在国家计划指导下为社会提供建筑产品和劳务;在生产过程中实现价值增殖创造国民收入,为国家和企业提供积累。与资本主义国家的建筑企业相比具有明显特点:①多种经济并存,社会主义公有制企业占主导地位;②发展有计划的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③确立劳动者在企业中的主人翁地位,并在企业的各项制度中得到保障;④建筑企业的局部利益服从国民经济整体利益。 设置原则 建筑企业的设置,一般受社会经济结构、生产力发展水平、生产社会化程度的制约。中国建筑企业的设置按以下原则:①地区化,即以大中城市为依托,形成各类经济中心,按地区建设规模及辐射能力部署建筑力量;②专业化,按照建筑产品性质,实行专业化分工与协作(见建筑生产专业化和联合化);③联合化,随着生产力的发展,把勘察设计、建筑安装、建筑制品生产及科学研究等业务活动分别组合在不同的联合体中,如建筑安装工程联合企业,材料综合加工联合企业,科研、设计、施工一体化联合企业和综合开发企业等,充分发挥资金和技术优势,提高新材料、新结构、新工艺、新设备的利用程度,以提高综合生产能力,加快建设速度。 类型 中国建筑企业的分类有:①按生产资料所有制性质分为全民所有、集体所有以及各类合资经营的企业;②按管理形式分为区域型、城市型和现场型企业,还有专事承担海外工程的企业;③按专业化分类时,有按产品对象分的冶金、铁路、化工、电力等专业企业;也有按工艺专业化分的基础、结构吊装、装修、设备安装、管道安装等专业化企业。 随着80年代经济体制改革的进展,中国建筑企业将进一步扩大生产经营自主权。在服从国家计划和管理的前提下,有权选择灵活多样的经营方式和合理安排产供销活动,有权支配自留资金、任免干部、自行决定用工办法和工资奖励方式,有权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确定建筑产品价格,以充分发挥企业生产经营的多样性、灵活性、进取性,并调动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世界建筑企业概况 苏联和东欧国家的建筑业发展了专业化的大型联合企业,如住宅建造联合企业、冶金建设联合企业、电站建设联合企业等。这些联合企业有自己的建筑材料、机械设备供应基地和构配件预制厂,大部分建筑生产过程在工厂内进行,现场主要进行基础施工和上部建筑的装配与设备安装。在资本主义国家,大型的联合企业和小型的专业化企业同时发展。大型联合企业拥有雄厚的技术力量,能包揽新技术研究开发、勘察设计、构配件生产和施工组织管理等多种业务,通常作为总承包人在国内和国际建筑市场进行竞争。小型企业多从事模板、砌筑、装修、金属结构安装、电气设备和卫生设备安装等专业,作为分承包人发挥自己的专长,与大型企业形成互相依存的关系。 § 配图 § 相关连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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