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张小华 |
释义 | § 简介 张小华,女,1967年出生于洛阳市,朱广平(曾经担任过洛阳市副市长、市委副书记,南阳市长、政协主席)的情妇。 § 被控受贿 据辉县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3年4月,张小华利用朱广平(另案处理)特定关系人的身份,要求购买一处新房产与其共同生活。事后,朱广平向曾找过其办事的洛阳市地久房地产开发公司董事长穆某索取洛阳市滨河新村11号楼一套商品房,并将2000年至2003年中秋节、春节期间收受穆某的8万元退给穆某作为购房款。穆某将8万元交到该公司的财务上。2003年5月12日,张小华以其母亲王某的名义办理了此套房子的房产手续。据洛阳专业评估机构评估,该房购买时价值24万余元。 2003年11月,张小华为了和朱广平在北京共同生活需购置房产,朱广平要求曾找其办过事的河南大通置业有限公司董事长徐某垫资为其在北京购置一套房产。2004年年初,徐某分三次支付北京“珠江帝景”12号楼一套商品房购房款80万余元。2004年3月,按照朱广平的安排,张小华付清余款近6万元,并以自己的名义办理了购房手续。2005年3月至9月期间,朱广平安排张小华分两次归还徐某50万元。 2007年六七月份,张小华向朱广平提出想在“东方今典”购买房子。朱广平安排河南东方置业有限公司张某为张小华办理购房事宜。张某为感谢朱广平对其公司开发建设的“东方今典”小区项目的帮助,安排司机袁某送给张小华30万元,张小华将该款据为己有,并于事后将该情况告诉了朱广平。 2004年8月至2005年7月,张小华向朱广平提出想推销电器,朱广平分别授意洛阳市党政机关办公楼、公务员小区和高层次人才居住区项目的工作人员,在上述三个项目的民用电器、电缆招标采购中优先让上海华东电器集团有限公司中标,合同金额合计1000万余元。上海华东电器集团有限公司驻洛阳负责人分三次向张小华送款共计22万元,张小华事后将该情况告诉了朱广平。 § 判决 对于指控其参与收受徐某30万余元的事实,张小华认为该款属借款,不属于受贿。经查,张小华和朱广平供述印证,其在北京购房,徐某答应过出一半房款,且朱广平帮助过徐某,剩余30万余元不还,徐某也不会要。实际上至2010年,张小华和朱广平没有归还徐某该款。张小华和朱广平具有收受徐某钱财的故意和行为。 公诉机关指控其参与收受张某30万元的事实,张小华辩解说其出具了借据,准备归还,不属于受贿。法庭调查后认为,张小华事实上一直没有还款,其辩解意见不当,不予采纳。 辉县市人民法院认为,张小华作为国家工作人员的特定关系人,与国家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索取或收受他人钱财99万余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在共同犯罪过程中,张小华积极地实施犯罪,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按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遂判处其有期徒刑11年。 一审宣判后,张小华提出上诉,此案在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中。[1] 2011年8月4日,从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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