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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常任理事国
释义

§ 简介

蓝色为常任理事国,绿色为非常任理事国

联合国安全理事会任理事国是联合国安全理事会中的五位创始成员国,是二战期间反法西斯同盟国中除法国外的四+1大国。(法国在1940年战败,被德国占领,故没参加反法西斯同盟)《联合国宪章》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明文规定:“中华民国、法兰西、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及美利坚合众国应为安全理事会常任理事国。”1971年,中华民国的席次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所代替。1991年,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的席次为俄罗斯联邦所代替。

1943年10月,苏、美、英三国在莫斯科举行外长会议,会上通过了由美国政府起草,经美、苏、英、中四国签字的《四国关于普遍安全的宣言》。宣言明确宣布,四国政府“承认有必要在尽速可行的日期,根据一切爱好和平国家主权平等的原则,建立一个普遍性的国际组织。所有国家无论大小,均得加入,以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这是二战期间,四国政府第一次共同宣布,一致赞同要在战后建立一个普遍性的国际组织。当时的美国总统罗斯福鉴于第一次世界大战时美国前总统威尔逊在倡导建立“国际联盟”问题上的教训,从美国的全球战略利益出发,经过长时间的谋划,提出了建立新的国际组织的设想。

自联合国成立以来,安理会常任理事国这种机制在维护世界和平、解决地区冲突方面发挥了巨大作用。截止到2002年,安理会总共批准执行了约55项维持和平行动,有力阻止和减缓了地区冲突的发展和扩大。这一机制在经历了冷战后愈发显示出其生命力。 [1]

§ 产生背景

2003年,五个常任理事国的外长合影

1944年8月21日至10月7日,美、英、苏、中各国的代表在华盛顿附近的一座古老庄园敦巴顿橡树园举行会议。会议规划了联合国宪章的基本轮廓,解决了联合国建立的主要问题。 会议在讨论安理会的组成时,美国最初的方案是由4个常任理事国和7个非常任理事国组成,后来又提出吸收法国作第五个常任理事国,接着又补充说,晚些时候还可能建议增加一个拉美国家为第六个常任理事国。

经苏联代表询问,美国代表说,拉美代表是巴西。美国坚持认为,巴西的人口、面积和资源使它有充分的理由加入常任理事国。此外,巴西在二战中为反法西斯盟国的胜利作出了杰出贡献。苏联代表葛罗米柯说,苏方认为把安理会常任理事国暂时限定为四大国,以后法国加入后限定为五大国。

英国代表也表示,希望理事会还是不要有第六个常任席位,并补充说,只要一突破增加法国作为第五个常任理事国这个框框,理事会就会受到强大压力,就会有提出进一步增加常任理事国席位的要求。后来,美国代表又提出,应该将以后如何增加常任理事国的条款列入基本文件,但英国和苏联代表对此均持否定态度。最后三方一致同意,除法国之外不再增加常任理事国。

在1945年2月举行的雅尔塔会议上,与会各国作出在旧金山召开制宪会议的决定时,建议中国和法国同苏美英一起,共同作为旧金山会议的发起国(当时法国已成立临时政府)。中国政府接受了这一建议。法国同意参加会议,但决定不担任发起国,因为法国认为它没有参加敦巴顿橡树园会议和雅尔塔会议的协商,不能要求其他国家在没有自己参与制定的宪章上签字。

1945年6月26日,旧金山制宪会议圆满结束,《联合国宪章》正式签署。宪章第23条明确规定:安理会的五个常任理事国为:美、俄、中、英、法。五大常任理事国的地位从此被正式确立。

§ 组成设计方案

1945年4—6月召开的旧金山会议确定了五大常任理事国。

其一,可以争取四大洲绝大多数没有希望成为联合国常任理事国的国家的支持,因为它们有机会利用多数获得相应的大国地位。其二,可以排除日本钻入联合国常任理事国的机会。其三,“三国四洲方案”的难点是英法不会轻易退出常任理事国地位,因此可以在讨论一段时间后修改为“五国四洲方案”,即现有五个常任理事国不变,再增加四个“常任理事洲”。其四,即使上述提案难以通过,至少可以把水搅混,拖延变更的时间,维持五个常任理事国的现状。以上四种情况对中国都有利。事实上,精明的国家,搞内政要用君子思维,搞外交要用小人思维。

众所周知,联合国的常任理事国是人类社会最重要的权力机构之一,它也是联合国得以正常运转并发挥应有作用的基础之一。目前,常任理事国由五个国家即中国、俄罗斯(前苏联)、美国、英国、法国组成,每个常任理事国拥有平等、独立的权力,最主要的权力乃是一票否决权。

由于上述常任理事国的格局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时形成的,而经历了半个世纪之后,世界格局已经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因此,在进入21世纪的时候,世界上有越来越多的国家要求或支持对联合国进行改革,其中重要的内容就是增加常任理事国的席位。事实上,德国、日本、印度、埃及、尼日尼亚、澳大利亚、巴西等国都有意成为新的常任理事国;但是,常任理事国的席位,不可能增加得太多,因为如果常任理事国的数量超过一定数目,那么它的效率将大打折扣,甚至无法正常工作和运转。

在这种情况下,有意竞争新的常任理事国的国家,纷纷明里暗里使出浑身解数,或用钱、或用利、或者软硬兼施拉选票(此处指争取更多的国家支持本国成为新的常任理事国,目前并没有进行投票,这只是一种形象的说法)。对于中国和亚洲各国来说,由于日本对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的战争罪行没有真正地忏悔、道歉、赔偿,因此非常不愿意看到日本成为新的常任理事国。但是,一方面日本在依仗其经济实力拉选票,另一方面美国希望把日本拉进常任理事国以削弱中国、俄罗斯的力量(日本有美国的驻军,表明它在国际事务上不能独立行使主张)。

有鉴于此,如果我国不能找到有效的外交对策,那么日本很有可能钻入常任理事国并占一席之地。那么我国应当提出什么样的常任理事国组成设计方案呢?笔者认为对我国最有利的方案是“三国四洲”,即中国、俄罗斯、美国这三个国家为常任理事国,亚洲、欧洲、非洲、美洲各占常任理事国一个席位,常任理事国共有七个席位(7这个数字是有效运转的比较多的理想的数目)。所谓洲的常任理事国席位,是由该洲所有国家(中国、美国、俄罗斯除外)共同享有,其意志(赞成、否决、弃权)由该洲所有成员国通过投票以简单多数决定。

三国四洲方案,一方面可以正当地把日本排除在外,另一方面可以得到亚洲、非洲、美洲广大第三世界国家的支持。实际上,这种方案比较公平地赋予每一个联合国成员国在常任理事国中的表达和行使意志的权力,因为每一个联合国成员国至少在理论上和操作上获得了在联合国常任理事会对重大事件的投票权。

有必要指出的是,目前德国也在积极某求获得常任理事国的席位,而且法国已经明确表示支持德国的主张;然而,这样一来,联合国就更像是欧洲人的了(美国被欧洲人认为是自己人),因为欧洲已经有俄罗斯、英国、法国是常任理事国了。笔者提出的三国四洲方案,也是考虑到欧洲人已经过多地占有常任理事国的席位,因此应当削减其势力,以便形成力量的均衡。

§ 权利

在联合国安理会中,任何实质性的决议草案都必须经过得到九票以上的赞成票(其中包括常任理事国的同意票),才能通过。如果有一个常任理事国投了反对票,即使该决议草案得到九票以上的赞成,亦不能通过。但常任理事国的弃权票不能阻止获得九票以上的决议草案的通过。这就是所谓否决权的含意。

一、有提案权。安理会是联合国中最有权力的机构,因为它讨论最敏感的安全问题,涉及各国核心利益。安理会的决议,各国是一定要执行的。而要让安理会通过对自己有利的决议,首先要提出对自己有利的决议草案。非安理会成员国无权提出决议草案,只能通过安理会成员国才能提出。所以,即使当非常任理事国,位置也很重要。每年安理会改选五个非常任理事国,竞争也很激烈,有时要通过几轮秘密投票才能选出。而当了安理会常任理事国,就得到了随时提出决议草案的权利,这是非常重要的。

二、在决议草案磋商时,可以维护本国利益并与其他国家达成交易。安理会的决议和主席声明都是要经过磋商的。主席声明要成员国一致同意才行。目前,决议草案的通过,需五大常任理事国没有行使否决权,而且有9票赞成才能通过。而在决议草案和主席声明通过之前,要经过多次闭门磋商。这一过程是安理会外交斗争最实质性的活动。各方都咬文嚼字,斤斤计较,甚至使出种种外交手段,不惜开马拉松会议,威胁使用否决权,力求在决议中反映自己的意见。而这一磋商过程也是一些国家相互之间进行外交交易的时机。在这方面你照顾我,在那方面我照顾你。通过这些手段,使本国的利益得到维护。

三、通过安理会的活动开展多边外交。安理会除了通过决议和主席声明外,还经常讨论热点问题。目前,安理会讨论的议题范围有扩大之势,不仅讨论安全问题,还讨论人道援助、艾滋病等问题。平时,安理会还派代表团到热点地区视察,与有关国家领导人会谈。安理会下面还有一些根据安理会决议建立的常设机构,如制裁委员会。当了安理会常任理事国后,可以利用这些活动开展多边外交,帮助解决一些双边问题。

四、通过担任安理会主席提高本国影响力。安理会主席是安理会成员国每月轮流担任的。看上去只是主持一下安理会,但实际上,通过安排安理会日程,决定本月讨论的议题,代表安理会与联大主席和联合国秘书长联系,举行记者招待会等活动,都可以有效提高本国在联合国的影响力。

这次安理会扩大,是40多年来的第一次,增加的成员国数量比较多,对安理会的工作当然会带来很大影响。一是安理会中发展中国家的成员国多了,投票权多了,可以改变一下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不平衡的状况;二是要看具体哪些国家成为新常任理事国,不同地区或国家集团在安理会的力量会有所增减,这也会影响到将来安理会的工作;三是成员国多了,难免意见分歧更多,会影响作出决定的工作效率。但其决策过程能更加民主,也是件好事。

不过,大国在安理会的影响依然存在。特别是拥有否决权的五大国,其影响仍然是新常任理事国所不能比拟的。这也是目前国际社会的现实反映,五大国的一致,对保证安理会决议的顺利通过和执行还是有好处的。[2]

§ 申请入常的国家

日本

德国

印度

埃及

§ 相关法律规定

相关法律规定

《联合国宪章》第二十三条

一、安全理事会以联合国十五会员国组织之。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兰西、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及美利坚合众国应为安全理事会常任理事国。大会应选举联合国其他十会员国为安全理事会非常任理事国,选举时首宜充分斟酌联合国各会员国于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及本组织其余备宗旨上之贡献,并宜充分斟酌地域上之公匀分配。

二、安全理事会非常任理事国任期定为二年。安全理事会理事国自十一国增至十五国后第一次选举非任理事国时,所增四国中两国之任期应为一年。任满之理事国不得即行连选。

三、安全理事会每一理事国应有代表一人。

《联合国宪章》第二十七条

一、安全理事会每一理事国应有一个投票权。

二、安全理事会关于程序事项之决议,应以九理事国之可决票表决之。

三、安全理事会对于其他一切事项之决议,应以九理事国之可决票包括全体常任理事国之同意票表决之;但对于第六章及第五十二条第三项内备事项之决议,争端当事国不得投票。

《联合国宪章》有关安理会的章节中并无明确规定“否决权”,但规定“凡非程序性决议案,必须得到安理会15个理事国中至少9票以上赞成,并且5个常任理事国中没有一国投反对票才能通过”,即常任理事国投反对票通常被称为“行使否决权”。联合国历史上首度行使否决权是1946年2月16日苏联在叙利亚、黎巴嫩问题的一次表决中投下反对票。冷战期间,美苏等国为了各自的战略利益,频繁使用否决权否决对方集团提出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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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19 4:05: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