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太平天国法规 |
释义 | 历史背景: 19世纪中叶爆发的太平天国革命,是中国旧式农民战争的高峰,也是近代中国第一次革命高潮。在长期激烈的阶级搏斗中,太平天国革命的领导者不仅创建了农民阶级的政权,也制定了革命的法律。这些法律虽然不系统、不完整,但在当时的革命斗争中起了积极的作用,在中国近代法制史上占有重要的地位。 太平天国法规 太平天国法制法律: 《十款天条》 1851年1月11日,洪秀全在金田揭旗起义,向太平军和革命群众发布了简明军纪5条;遵条命、别男行女行、秋毫莫犯、公心和傩(音挪,太平天国用语,即和睦)、各遵头目约束,同心合力,不得临阵退缩。1852年,永安建制,颁布《十款天条》:凡不拜皇上帝而拜邪神者,均属罪犯天条;严禁杀人、害人、奸淫、偷窃、抢劫。《十款天条》原是拜上帝会教徒的行为规则,起义时成了具有法律效力的革命纪律和军律,在太平军中强制学习,超过3个礼拜仍不能熟记者治罪。 《太平条规》 《十款天条》颁布不久,又制定《行营规矩》和《定营规条十要》,统称《太平条规》。它要求恪遵天令,熟识天条;不得私藏金银器饰,吸烟饮酒;不许谎言国法王章,讹传军机将令;不得虏掠、奸淫、妄取一物、无故杀害平民、烧毁房屋、滥役民夫等。由于太平天国初期以军事组织作为社会的基本组织,因此军律既治军也治民。这些条规虽带有浓厚的宗教色彩,但有力地打击了各种危害革命的犯罪行为,推动了革命的发展。 刑事法律 1853年在《十款天条》、《太平条规》基础上制定的太平天国刑事法律,现已发现62条。太平天国刑法的锋芒首先指向敌对太平天国的反革命活动。对于“反草(太平天国称人心为灯草,反草即变心)通妖”的反革命罪犯,从重处罚,或点天灯,或五马分尸;扰乱革命秩序及无故杀人者斩首。由于太平天国奉行“人人不受私,物物归上主”的信条,实行以公有制为特征的“圣库”制度,因此偷窃、劫掠、贪污均属罪犯天条,处死刑。凡强□犯,经妇女喊冤,即斩首示众。吸食鸦片,亦属罪犯天条,“斩首不留”;知情不举者,一体治罪。 太平天国的刑罚有枷、杖和死刑3种。枷刑没有轻重的规定。杖刑自五板至二千板不等。死刑最重的是点天灯,其次为五马分尸、斩首示众。枷、杖刑多适用于处罚内部违反纪律和轻微的犯罪。死刑主要适用于反革命犯、贪污盗窃犯、强奸犯、杀人犯及其他扰乱、破坏革命秩序的罪犯。 太平天国法规 《天朝田亩制度》 1853年3月,太平天国定都天京以后,经洪秀全批准颁布了具有建国纲领性质的《天朝田亩制度》,它规划了理想的天国蓝图,是3年革命战争经验的成功总结,又是太平天国立法活动的准则和改革土地制度的重要法令。它宣布废除一切土地私有权,剥夺地主的土地所有权:“凡天下田,天下人同耕,此处不足则迁彼处,彼处不足则迁此处。凡天下田丰荒相通,此处荒,则移彼丰处以赈此荒处;彼处荒,则移此丰处以赈彼荒处”,借以实现“有田同耕,有饭同食,有衣同穿,有钱同使,无处不均匀,无人不饱暖”的理想社会。这个纲领要求在小生产的基础上废除一切私有制,绝对平分一切财富,显然带有空想性质,不可能实现。 《天朝田亩制度》废除了封建的买卖婚姻,确认“凡天下婚姻不论财”的崭新的婚姻制度。提倡一夫一妻制, 废除以纳妾为合法形式的封建多妻制;有为娼、宿娼者重罪。但是在太平天国领导人中间,却假借上帝的旨意实行法定的多妻制,表现了封建的特权性质。 《天朝田亩制度》规定了县以下的行政制度,以及各级乡官的保举、升贬、奖惩办法。它还确立了司法机关体系和诉讼程序:“各家有争讼,两造赴两司马,两司马听其曲直。”不息,则依次赴卒长、旅帅、师帅、典执法、军帅、监军、总制、将军、侍卫、指挥、检点、丞相、军师处层层申诉,最后由天王“降旨主断,或生或死,或予或夺,军师遵旨处决”。这种程序表现了太平天国诉讼制度的民主性和对断案的重视,但在当时极为紧张的战争环境中,逐级上诉与复核的诉讼程序是无法实行的。 太平天国法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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