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宫本英修 |
释义 | § 简介 宫本英修 (1882~1944) 宫本英修(みやもとひでなが),明治15年生于茨城县。他家庭出身一般,明治38年毕业于东京帝国大学法科大学,两年后成为东京地方法院助理法官,后来改任东京地方法院检察官。大正三年四月,他担任东京地方法院部长,同年八月调任大阪地方法院部长。大正五年,宫本在恩师东京帝国大学中川孝太郎教授的推荐下,就任京都帝国大学法科大学副教授。大正八年,泷川幸辰转职调入京都帝国大学任副教授,宫本则于大正十年留学归来后升任教授。他与泷川幸辰尽管在总论问题上有很多分歧,却保持着良好的关系。昭和19年春,因战争年代的不良状况,宫本先生身患脑溢血不治身亡,享年61岁。 § 详细介绍 在日本,宫本被誉为与牧野英一并重的主观主义刑法学泰斗,但是他的理论更加彻底。贯穿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刑事政策上的主观主义,把犯罪行为看作犯罪人的主观危险性和反社会性的征表;二是在法律规范的理解上,他坚持主观的违法论。把对规范的彻底的主观主义的见解与刑事政策上的犯罪征表说相结合,建立独特的刑法学体系,正是宫本刑法理论的一个重要特色。另一个特色,就是将规范的评价与可罚的评价严格区别。这种二段式结构不但在责任能力问题上得以反映,在故意/过失问题上也完全反映出来。 他主要研究未遂犯理论。着重行为人的“着手”,认为:着手——这是“犯意的飞跃的表动”,是从预备向未遂的变动标志,是人身危险性的具备化。(未遂犯论中将详尽阐述) 宫本从理想主义出发,其刑法理论中蕴含着丰富的人性关怀。这促使他排斥“社会责任论”而采纳“规范性责任主义”,主张主观的违法论,以上反映在刑罚的目的方面就是教育刑论。他认为刑罚的目的主要是特别预防,刑罚不是斗争的手段而是社会调和的手段。他认为,刑法学上的基本原则之争,归根结底是人生观乃至世界观之争,而突出的表现就是刑罚观。刑法,除了社会保全的自我目的还有具体目的,即刑罚的作用。刑罚的作用,包括实际效果与感情效果,感情效果包括一般预防与特别预防的作用。 宫本认为,刑罚本身对实行反社会行为的行为者具有感化作用,这与报应观念无关。报应观念是人们内心深处隐藏的复仇观念。刑罚不是帮助每一个受害者复仇,而是保护社会本身。报应主义刑法观满足了人们的复仇观念,但不能维持社会的稳定。特别是发展到文明时代,报应主义刑罚观已经过时。因此,对于犯罪人应当进行改造。所谓改造包括感化和教化,感化是通过心理学的感情投入来进行的,刑法的感化里来源于感情的投入。这就是宫本的“爱的刑罚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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