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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国有资产流失
释义

§ 流失成因

国有资产流失的成因。 国有资产流失

1.决策失误导致国有资产流失

决策失误导致国有资产流失较为普遍,其成因:一是“区域利益”作祟,盲目引进,重复建设。中国有上千亿元的投资因决策失误而造成损失。中国几乎每个省都有彩电生产线,然而,彩电生产线的利用率只有45%;各地区为振兴地方经济,不注重实效,盲目引进冰箱、洗衣机生产线,但由于市场及产品本身质量等因素,只好纷纷停产,其生产线的利用率只有40%。由于市场的暂时过热,加上“区域利益”的驱动,从而鼓舞了地方政府、部门领导及企业经营者的获利信心,最终导致决策失误。二是决策不民主,一言堂。

2.在破产中国有资产流失

从1988年试行《破产法》以来,中国共审结破产案件2000多件,已破产的企业当中,绝大部分企业占用大量国有资产,有相当一部分企业破产的主要动机是逃避债务,企业破产了,银行贷款理所当然地予以核销。“破产有利”、“先分后破”的现象相当严重,破产企业中的资产流失,已成为国有资产流失的主渠道之一。

3.在企业改制中,国有资产流失

股份制在国有企业改革中普遍推广后。由于一些企业在操作中的不规范,造成了国有资产大量流失,其现象为:

一是将国有资产低估或不进行评估就低价入股。一些股份制企业在组建过程中,对国有资产高值低估。最常见的手法是对其中有形资产部分按原值等价折合入股,如对土地、房产等大宗不动产按原购入价评估,不计其市场升值部分。相当一部分企业甚至把原来国家拨给的土地,不计价折合成国家股份划作自己企业的法人股,对国有资产中的专利、商标、商誉、品牌等极具价值和增值潜力的无形资产,则不予评估或按极低的价格评估,有意无意吞噬国有资产。

二是将公有资产按比例送给个人。一部分人认为:职工是企业的主人,是财富的创造者,在改制中为保护一己私利,将公有财产无偿量化给个人,致使国有资产流失。

三是在红利分配时,国家股、集体股、个人股同股不同利。不合理的利益分配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据国家体改委与财政部估计,仅1997年国家应得的收益流失约3亿元以上。四是改制企业发生的亏损由改制前单位负担。

4.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中国有资产流失 国有资产流失

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提供的资料表明,仅1992年中国与外商合资合作的8550家国有企业中,有5000多家的675亿元帐面资产没有经过评估,按45.2%的升值率(有关部门计算的)计算,一年中就流失掉305亿元。

5.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企业国有资产流失

企业经营管理的优劣,直接影响国有资产的运营,一些企业经营管理混乱,对项目的开发不作充分的调查和科学的论证,致使决策失误;粗放式的生产技术管理,造成生产技术效率低下,从而导致企业整体效益下降,甚至亏损,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如某冷冻厂投资2000万元建立两个万吨冷库,其利用率仅有13%,每年折旧及贷款利息共400万元,企业每年亏损200万元。此外,企业资产流失与管理不善有直接联系,财务管理混乱,存在大量的帐外国有资产。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推算:中国预算内国有企业帐外固定资产净值约147.6亿元。

6.财政性蚕食,形成国有资产流失

财政性蚕食形成的国有资产流失,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财政赤字向银行透支。这部分早在历年财政预算中支出的资金,财政不可能、也无法归还金融部门,实际上是财政侵食了金融资产;

二是银行垫付款项认购国债。自1981年到1998年中国发行国库券累计511.3亿元,银行认购167.4亿元占32.7%;三是财政应补企业亏损未补款项。这部分资金实际上是让银行信贷资金垫付了。这三项合计,财政蚕食金融性国有资产达1100亿元(《资本经营论》114页)。

7.无形资产、土地不入帐

会计改革之前,无形资产在中国得不到国家和社会的承认,很多企业的无形资产尚未估计入帐,企业的权益无从体现,商标、专利权、专利等无形资产流失于帐外。自然资源未纳入国有资产管理体系,土地未被列入固定资产,频频被蚕食侵占,招商引资不作价,流失严重。

§ 防治措施

1.公正、公开、透明国有资产经营

一是公正评估国有资产,通过完善资产评估法规,规范资产评估程序和制度,严格执法,加强对资产评估的监管,做到资产评估的公正科学化,保证国有资产评估价值合理准确,在资产评估过程中不发生国有资产流失。二是公开转让国有资产,通过建立国有资产公开拍卖的制度,使国有资产出售信息公开透明,避免国有资产转让中的“暗箱操作”,形成国有资产转让中买者和卖者之间的公开公平竞争局面,在买者和卖者的竞争中发现国有资产的市场价格。在公开竞争拍卖过程中,会减少乃至消除国有资产低于正常价格出售和国有资产大量流失的现象。三是企业改制操作要透明。企业改制方案应当充分听取职代会和广大职工群众的意见,避免企业主管部门与原企业经营者或个别人一对一的暗箱操作;通过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工会组织等多种渠道提高企业改制工作的透明度,将企业改制工作置于群众的参与监督之下。企业资产清理、资产评估,以及重要改制方案的实施等情况,要及时地反馈给全体职工群众。

2.强化资产管理部门的监督、审核、查处机制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企业负有指导、督查责任。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监督改制企业的清产核资,加强对资产评估机构的管理,严格审查评估机构资格,核查评估结果,保证评估质量。对改制企业中发生的国有资产流失案件,要协同有关部门进行查处,杜绝企业改制中人为因素造成的国有资产流失。

3.完善法律法规,标本兼治

中国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发布了《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对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的决策、批准的操作程序等进行了规范,并明确了相关各方的法律责任。办法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此办法的出台,对于规范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加强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的监督管理,促进企业国有资产的合理流动、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防止企业国有资产流失具有重要的法律和制度意义。

4.加强审计监督

审计是国有资产强有力的看护者。中国审计与查处力度正断加大。数字显示,2004年中国共审计13万多个单位,审计处理后上缴财政148.2亿元,减少财政拨款和补贴10.1亿元,归还原渠道资金90.7亿元。

§ 监督机构

以政府主导经营国有资产,既是中国传统经济体制的显著特征,也是改革以来延续至今尚未从根本上转变的经营模式。国有企业改革遇到的各种困难大多与政府主导经营有关,这甚至包括改革的措施安排在内。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规范要求,国有资产的经营必须是立法主导,彻底改变以政代法的状态。国有资产立法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在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一直设有财经委员会,这是中国最高立法机构中设立的负责处理国民经济事务的组织。财经委员会的工作是非常重要的,它是人民行使国民经济管理监督权力的具体体现,是人民代表对政府经济工作实施专门审查的基本方面。但是,财经委员会并不能起到国有资产经营的主导作用,它不论是对国有资产,还是对非国有资产,一概不涉及具体的经营问题,它只是对国家的包括各种经济成份在内的总和的宏观经济运行作出至高权力的监控。整体经营国有资产的立法主导作用必须由专设的国有资产委员会承担,也就是说,涉及资产的经营,就需要在财经委员会之外再另设委员会,国有资产经营是关系中国人民根本利益的大事,因此,同样需要在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设立专门的国有资产委员会。国有资产委员会不同于财经委员会,虽然要同设在人大常委会中,但作为尚未设立的机构,国有资产委员会具有财经委员会不可取代的新的职能。

1.财经委员会的工作范围是全社会,国有资产委员会的工作范围仅限于国有经济。国有经济是全社会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而全社会经济的运行与国有经济的运行却有不同之处。这种由范围不同引起的运行不同,根源于范围内构成的差异。首先,国有经济主要分布于工商界,很少有农业生产的成份,而农业经济作为全社会经济的基础是与国有经济相关联又运行于国有经济之外。全社会的经济运行是完整的,而范围相对小的国有经济的运行大体只可视为农业基础之上的运行。因此,由于工作范围并不一致,国有资产委员会与财经委员会就形成了各自的职责,二者之间有联系,但更有区别。其次,全社会的范围包括国有经济,也包括非国有经济,国有经济是公有制经济,由此决定国有资产委员会必须突出公有制性质的经营要求,而财经委员会的工作则不区分所有制性质,只单纯考虑运行控制问题。再次,国有经济是国家所有权在位的经济,而全社会的范围内还包括国家不具有所有权的经济。这样范围的不同,导致了国有资产委员会的工作具有特定的所有权在位的性质,而财经委员会则不具有这种性质,其工作范围的不同,直接决定了二者工作性质的不同,财经委员会虽然工作范围广泛,但却不能以国有经济的性质要求决定工作性质。

2.财经委员会对国有经济只实施外部监控,而国有资产委员会的工作是国有资产经营的内部组成部分。国有经济包括在国民经济范围内决定国有经济也是财经委员会工作的重要对象,但是,同其他经济成份一样,财经委员会都是从经济成份的外部对其控制或制约,从不进入经济成份的内部,即使国有经济的所有权是为国家掌握的,也不体现在财经委员会的工作中,该委员会只有外部控制的权力与责任。相反,国有资产委员会直接承担国有资产整体经营责任,它对国有经济的所有控制工作都是内部性的。国有资产委员会不负责非国有经济问题的任何一点,它只是将工作的对象确定在国家握有所有权的国有经济上。

3.财经委员会工作职能主要是审查国民经济的管理工作安排,落实监控责任;而国有资产委员会必须对整体国有资产的经营加以研究,负有立法的责任,负有起主导经营作用的责任,其工作水平直接关系到整体国有资产经营的效果。审查工作一般是根据既定原则来做的,并不一定要以详尽的研究为基础,有原则的明确并有准确的对照原则的衡量就基本能作出审查结论。国有资产的整体经营则要求立法者必须作大量的详尽的科学的研究,在研究的基础上才能做好经营的主导工作。所以,财经委员会的审查工作,与国有资产委员会的研究工作,除去工作范围的不同以外,在工作的方式上也是有层次区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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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参考资料

1、《中华小百科全书:管理学》  作者:陶德清   四川辞书出版社   1995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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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9 15:08: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