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土断 |
释义 | 东晋﹑南朝整理户籍及调整地方行政区划的政策。其主要精神是划定州﹑郡﹑县领域﹐居民按实际居住地编定户籍﹐故称土断。 西晋时已出现土断概念。晋初司空卫瓘主张恢复汉代乡举里选法。户籍都按住地编定﹐取消客籍户﹐选举由乡里评定。这是针对九品中正制的弊病提出的。东晋﹑南朝的土断则是针对当时侨人和侨州郡而实行的政策。 西晋末﹐北方人民大量南流﹐东晋建立后﹐政府设立了许多侨州﹑侨郡﹑侨县予以安置(见侨州郡县)。他们只在这种侨立的地方机构登记﹐称为侨人。侨人的户籍称为白籍﹐不算正式户籍﹐入白籍者不负担国家调役(见黄籍)。侨人有的相对集中﹐有的居住分散﹐”十家五落﹐各自星处﹐一县之民﹐散在州境﹐西至淮畔﹐东届海隅”。他们虽在侨县登记户籍﹐却不住在侨县寄治的地方。侨州和它所属的郡县也不是都在一处﹐有的相距很远﹐管理极为不便。侨州﹑郡﹑县开始也只是办理机构﹐并无实土﹐所以仅在晋陵(今江苏常州一带)一郡就有侨立的徐﹑兖﹑幽﹑冀﹑青﹑并六州的十多个郡级和六十多个县级机构。各州侨人既和原来的江南土著百姓杂处﹐又彼此相互混居﹐却分属于不同的州﹑郡﹑县管理。流民南下之初﹐多数还想重返故里﹐所以莫不各树邦邑﹐思复旧井。而且流人初到﹐并无产业﹐为了安抚他们﹐凭借他们的武力为北伐资本﹐也不能不给以优复特权。但北伐多次失败﹐重返绝望﹐居处既久﹐人安其业。侨人中的上层已多占有田园别墅﹔下层的除了沦为部曲﹑佃客﹑奴婢者外﹐也通过开荒或其它手段取得少量土地﹐成为自耕农民。他们与土著百姓生活无异而负担不同﹐容易引起侨旧矛盾。而且许多江南农民也逃亡而变成豪强私附。这些都不利于东晋政府的统治﹐因此东晋政权在江南站稳脚跟之后﹐便要实行土断政策。 土断政策的中心内容是整理户籍﹐居民不分侨旧﹐一律在所居郡县编入正式户籍﹐取消对侨人的优待﹐以便政府统一对编户齐民的剥削。为了编定统一户籍﹐必须划定郡县疆界﹐取消一些流寓郡县﹐同时从南方旧郡县的领土中分割出一部分作为保留的侨郡县的实土。又调整其隶属关系﹐或把新获实土的侨郡县交旧州郡领导﹐或把旧郡县割归新立的侨州郡管辖﹐使州郡与所属郡县不至于相互隔越。与此同时﹐清查隐匿漏户﹐把逃亡农民和由豪强隐占的私属搜括出来﹐充作政府的赋役对象﹐这也是土断的重要目的﹐而在南朝后期更为侧重。 东晋的第一次土断是在成帝的咸和年间(326~334)。以后东晋及宋﹑齐﹑梁﹑陈历代都进行过土断﹐见于记载者共有十次。其中最著名的哀帝兴宁二年(364)由桓温主持的、“庚戌土断”(以三月初一庚戌下诏﹐故名)和安帝义熙八年至九年(412~413)由刘裕(即宋武帝刘裕)主持的“义熙土断”﹐都以严格执行见称。庚戌土断时﹐晋宗室彭城王司马玄因藏匿五户被下狱治罪﹔义熙土断时﹐会稽大族虞亮因藏匿亡命千余人被处死。 土断受到侨人及一些大族的反对﹐土族害怕丧失作为北来高门的标帜﹐百姓则深知从此要负担沉重的调役﹐所以宋孝武帝时﹐雍州刺史王玄谟要土断雍州侨民﹐侨居雍州的河东大族柳氏带头反对﹐宋政府以百姓不愿属籍﹐停止实行。即使以严厉著称的义熙土断﹐也把在晋陵界内的徐﹑兖﹑青三州流人除外﹐因为这三州流人正是组成刘裕的基本武力北府兵的主要成份﹐刘裕不能不考虑他们的利益﹐在土断时保留部分侨州﹑郡﹑县﹐并从南方原有州郡中划出部分土地来归它们管辖。这是照顾侨人大族利益的措施﹐也是一部分北来大族赞成土断的条件。 土断结果使政府增加了收入和兵源﹐“财阜国丰”﹔侨人则加入了负担调役的行列﹐从此由北人变成了南人﹐客观上加速了南北人民的融合。由于每次土断都不能彻底﹐遗留下一批没有着籍的侨人﹔又由于北方流人不断南下﹐新的侨人和侨郡县不断出现﹐所以土断政策继续推行﹐贯串整个东晋﹑南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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