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地区性关税 |
释义 | § 地区性关税 § 正文 中国根据其特定地区的社会、经济和文化的发展情况和特定的需要,为促进该地区的发展和繁荣,在其关境内所实施的关税。西藏自治区所实施的关税就属于这种地区性关税。1961年1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批准在西藏地区设立海关,同时决定:西藏自治区筹备委员会可以根据国家保护关税政策,结合本地区的特点,制定西藏地区海关征收进出口税办法,报国务院批准;西藏地区的海关关税收入,划为西藏地方收入;西藏地区关税的临时减免,由西藏自治区筹备委员会决定。据此,西藏自治区筹备委员会制定了《西藏地区海关征收进出口税暂行办法》,报经国务院批准,于1962年5月公布实施。从西藏边境进出口的货物按照该办法及所附《西藏地区进出口税则》的规定计征进口关税和出口关税,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货物经过西藏地区进口或出口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规定的税率计征关税。 《西藏地区进出口税则》的进、出口税分别按顺序编号。进口税38个税号,出口税6个税号,进出口税率都只设一种税率,进口税的税率一般低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规定的最低税率,少数商品的税率高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规定的最低税率。 1980年9月,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对上述暂行办法进行了修改,并报经国务院批准,公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西藏地区海关征收进口税办法》。规定:西藏地区从边境邻国进口的货物都按该办法和所附《西藏地区进口税则》的规定征收进口税;西藏地区的出口货物,则仍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的规定征收出口税。 修改后的《西藏地区进口税则》按顺序编号共20个税号。为了促进西藏地区经济的发展,照顾少数民族地区的特殊需要,减轻进口货物的税负,对初级产品、原材料及其他工业用品和民族特需用品(10个税号下的产品)都免征进口税,其他应税产品的税率也比较低。 § 配图 § 相关连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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