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南斯拉夫联邦议会 |
释义 | § 南斯拉夫联邦议会 § 正文 南斯拉夫联邦的社会自治机关和联邦职权范围内的最高权力机关。 历史发展 联邦议会的前身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中产生的南斯拉夫反法西斯人民解放委员会。全国解放后,1945年11月选举产生了制宪议会。1946年 1月第一部宪法通过后,制宪议会改组为联邦议会。联邦议会的结构曾发生过多次变化。1946年宪法规定,联邦议会设两院:联邦院和民族院。1953年宪法性法律把民族院并入联邦院,另设生产者院。1963年宪法规定,联邦议会设五院:联邦院、经济院、教育文化院、社会卫生院、组织政治院。民族院仍附设于联邦院内。1967年宪法修正案提高了民族院的地位,民族院与联邦院平等地行使原来属于联邦院的职权。1968年宪法修正案撤销了联邦院,其职权由民族院行使。1974年宪法规定,联邦议会改设两院:联邦院、共和国和自治省院。 组成 联邦议会由两院组成。联邦院有代表 220名,每个共和国选派30名,每个自治省选派20名。代表按选举单位(选区)由劳动人民和公民以直接、普遍、秘密投票和差额选举的方式选出,其中半数以上应是联合劳动组织的代表。共和国和自治省院有代表88名,每个共和国选派12名,每个自治省选派 8名。代表由各共和国和自治省议会选出,其中半数以上应是联合劳动组织的代表,当选代表仍保留原议会代表的资格。联邦议会两院代表的任期为4年,可连选连任1次。1988年宪法修正案规定,从1990年 5月15日起,联邦议会主席、副主席和两院主席的任期为4年,不得连任。 职权 联邦议会两院在职权上的分工是:联邦院主要处理国内外重大的政治问题,共和国和自治省院主要处理经济问题。联邦院的职权有:确定对内对外政策的基本原则;制定职权范围内的联邦法律并进行解释;征得共和国和自治省议会同意后修改联邦宪法;批准联邦预算和决算;决定国界的变更;决定战争与和平问题;批准关于政治合作和军事合作的国际条约;实行大赦;确定联邦机关的组织原则和权限;审议联邦机关的工作报告等。共和国和自治省院的职权有:通过联邦社会计划和南斯拉夫科学技术发展战略;制定有关财政、金融、信贷、贸易、对外经济关系、援助不发达地区以及其他经济问题的联邦法律和政策并进行解释;确定每年联邦预算的收入总额和中期计划中的军费总额;确定设立联邦基金和决定联邦义务的分摊;批准有关的国际条约;通过关于临时措施的法律;在职权范围内审议联邦执行和管理机关的工作报告等。此外,两院平等地选举和罢免联邦议会主席和副主席、联邦执行委员会主席和委员、联邦法院院长和法官、南斯拉夫宪法法院院长和法官、联邦检察长、联邦社会自治维护人;批准需要由共和国和自治省通过新的或修改现行的法律的国际条约;通过延长联邦议会代表任期的决定;宣布联邦主席团选举的结果;对南斯拉夫人民银行的工作实行政治监督并撤销其违法的决定。 联邦议会两院经常开会。联邦院的会议有过半数的代表出席即达到法定人数,议案(除宪法要求以特定多数通过者外)由出席代表以过半数通过。共和国和自治省院的代表按所属共和国和自治省组成 8个代表团,在讨论问题和作出决定时各代表团要反映本共和国和自治省议会的立场。共和国和自治省院的会议必须所有的代表团和全院多数代表出席方才有效,各项法律和决议由8 个代表团协商一致通过。如果达不成一致意见而问题的拖延又将危及国家和社会的整体利益,联邦执行委员会可以提出临时措施,在得到联邦主席团 2/3多数同意后,提交共和国和自治省院由代表个人表决。如果得到该院全体代表的 2/3多数的同意,临时措施就付诸实施,有效期最长为 1年,同时继续进行协商;如果只得到过半数而不到 2/3多数的同意,联邦主席团可以宣布在该项法律最终通过前暂按过半数票同意的文本实施。 联邦议会设有若干常设委员会、社会委员会、办公机构和服务机构。两院分别设有各种专门委员会。 1991年 6月以后,斯洛文尼亚、克罗地亚、马其顿和波斯尼亚-黑塞哥维那等共和国分别宣告独立。1992年 4月27日,塞尔维亚共和国和黑山共和国组成南斯拉夫联盟共和国。至此,南斯拉夫联邦解体。 § 配图 § 相关连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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