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合意管辖者 |
释义 | § 概况 须非专属管辖诉讼;专属管辖与公益有关,自不容当事人任意排斥。三、须就由一定法律关系而生之诉讼为之。但不限于唯一之法律关系,亦不问为现在或将来之法律关系及诉讼标的之种类。惟若泛就当事人间一切诉讼,或不特定之法律关系所生之诉讼而为合意,则非法之所许。四、须特定一定法院,但不以一法院为限。可于原有管辖权之法院外,附加合意管辖法院(附加的管辖),亦可于原有管辖法院中,或其他法院合意某一或数法院管辖,而排斥其他原有管辖构之法院(专属的合意)。五、须由双方合意或被告不抗辩法院无管辖权而为本案之言词辩论。前者谓明示合意管辖,其合意应以文书证之。后者谓应诉管辖。在明示合意管辖中,附加的管辖,使原无管辖权之法院,取得管辖权;专属的管辖,当事人仅得向专属的合意管辖法院起诉。在应诉管辖中,则有使被告丧失管辖抗辩权之效果。 § 相关链接 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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