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发展中国家全球贸易优惠制 |
释义 | § § 全球贸易优惠制的几项原则是 1、 参与方必须为77国集团成员;2、 受益方仅限于参与全球贸易优惠制谈判的77国集团成员;3、全球贸易优惠制应保证所有成员平等受益,并考虑各成员对外贸易模式、贸易政策与体制及经济与产业发展水平;4、 逐步有序推进谈判,并辅之以阶段性审议;5、全球贸易优惠制应对77国集团成员间现有或将来的次区域、区域和区域内的经济合作起到补充和加强作用,而非取而代之,同时应尊重以上合作中的具体关注与承诺;6、 应当考虑最不发达国家的特殊需求并为其提供具体的优惠措施,同时不应要求最不发达国家在互惠基础上做出减让;7、全球贸易优惠制可涵盖所有工业产品、制成品和初级产品及其原材料、半制成品和加工性产品;8、 发展中国家的区域或次区域集团在其认为适合的情况下,可以全部或部分参与全球贸易优惠制各阶段的工作。 77国集团于1988年通过谈判达成《全球贸易优惠制全球贸易优惠制谈判贝尔格莱德宣言》、《全球贸易优惠制协定》及其四个附件:协定参加国名单、原产地规则、对最不发达国家的特惠、第一轮谈判优惠减让表。44个参加第一轮谈判的国家加入了协定。1998年第二轮谈判结果最终未能得到执行。2004年6月16日,贸发11届大会期间,发展中国家全球贸易优惠制成员国在圣保罗举行了全球贸易优惠制成员国特别部长级会议。会议决定,正式启动全球贸易优惠制第三轮谈判。新一轮谈判已于2004年11月开始,并希望在两年的时间内完成。 参加第一轮谈判的全球贸易优惠制成员国是:阿尔及利亚,阿根廷,孟加拉,贝宁,玻利维亚,巴西,喀麦隆,智利,哥伦比亚,古巴,韩国,厄瓜多尔,埃及,加纳,几内亚,圭亚那,印度,印度尼西亚,伊朗,伊拉克,利比亚,马来西亚,墨西哥,摩洛哥,莫桑比克,缅甸,尼加拉瓜,尼日利亚,巴基斯坦,秘鲁,菲律宾,朝鲜,罗马尼亚,新加坡,斯里兰卡,苏丹,泰国,特立尼达和多巴哥,突尼斯,坦桑尼亚,委内瑞拉,越南,南斯拉夫,津巴布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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