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合作建房问题 |
释义 | 合作建房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在建或已建成的房屋,其所有权可确认归以土地使用权作为出资的一方所有,对方的投资可根据资金的转化形态,分别处理: 一、资金尚未投入实际建设的,可由以土地使用权出资的一方将对方投入的资金予以返还,并支付同期同类银行的贷款利息; 二、资金已转化为在建中的建筑物,并由一定增值的,可在返还投资款的同时,参照当地房地产的利润情况,由以土地使用权作为投资的一方给予对方相应比例的经济赔偿; 三、房屋已建成的,可将约定出资方应分得的房产份额按现行市场价值或出资方实际出资占房屋造价的比例,认定出资方的经济损失,由以土地使用权作为出资的一方给予赔偿。 这个问题在深圳城中村改造过程中出现的最多,在处理时出现问题也特别多。法院判决也是五花八门。笔者曾经遇到一个同类案子,法院判决驳回投资人的诉讼请求,土地出资人乐了:白捡了两栋房子,坐地吃租。虽然我代理的是以土地使用权出资方,但我认为最后的判决有失公平。可能和出资人没有聘请律师有关系,所以遇到一些比较专业的问题最好不要吝啬那点律师费,该请一定要请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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