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十三布政使司 |
释义 | § 十三布政使司 明历行中央专制集权主义,自宣德三年(公元1428年)以后,取消行省,境内的府、州除分统于两京南北两直隶外,全国设十三承宣布政使司,简称十三司,俗称十三省,即山东、山西、河南、陕西、四川、湖广、浙江、江西、福建、广东、广西、云南、贵州。《明史.地理志一》:“洪武初,建都江表......后乃尽革行中书省,置十三布政使司,分领天下府州县及羁縻诸司。”两京十三布政使司 中国明代直辖地区的省级行政机构和区划。为加强中央集权,明政府改元之行省为承宣布政使司,布政使司仅主管民政,又设提刑按察使司掌刑狱、都指挥使司掌军政,合称都、布、按三司,遇大事由三司会商。但明布政使司作为行政区划与元行省并无本质上的不同,习惯上仍称布政使司为省。俗称为藩司,代称为薇垣;布政使则俗称为方伯。除京师、南京以外,计有山东、山西、河南、陕西、四川、江西、湖广、浙江、福建、广东、广西、云南、贵州13个布政使司,京师又称北直隶,南京又称南直隶,此即两京(直隶)十三布政使司,俗称为十五省,为明代直辖地区的行政区划。明代的布政使司是元代行省制的进一步发展,奠定了清代以来内地省级行政区划的基础。布政使司下辖府、州、县和土府州县及部分土司。明布政使司虽为地方的最高行政机构,但自中叶以后,各地遍设总督、巡抚,布政使司受其节制,地位下降 § 相关他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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