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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危害行为
释义

§ 概念

危害行为,是指行为人在自己意识和意志的支配下所实施的危害社会并为刑法所禁止的行为。它是行为人主观意识和意志的客观表现。一切犯罪都是人(包括自然人和单位)的一种危害社会的行为,没有危害社会的行为,仅有思想活动不能构成犯罪。我国刑法反对"主观归罪",也反对"客观归罪"。

§ 分类

危害行为的基本形态刑法规定的危害社会犯罪行为分为作为与不作为两种。

(1)作为,指犯罪人用积极的行为实施的刑法禁止的危害社会行为,即不当为而为之。作为是人的身体的积极动作。如果行为人违反刑法禁止性规范,即违反不当为的义务而实施某种行为的,就成为危害行为中的作为。

(2)不作为,是指犯罪人有义务实施且可能实施某种积极的行为而未实施的行为,即当为而不为。构成刑法中的不作为,客观方面必须具备三个条件:

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积极行为的特定义务。特定义务是法律上的义务,而不是普通的道德上的义务,其来源是法律明文规定的特定义务、职务上或业务上要求履行的义务和先行行为产生的义务。

行为人有履行特定义务的实际可能性。行为人虽然具有实施某种积极行为的义务,但由于某种客观原因而不具备履行该项义务的实际可能性,则不构成犯罪的不作为。

行为人未履行特定义务。在不作为犯罪中,虽然行为人有时也实施某些积极的动作,但其未履行特定的义务。

作为和不作为在我国刑法中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大多数犯罪只能由作为方式构成,有些犯罪只能由不作为方式构成,如刑法第261条的遗弃罪,即纯正不作为犯。另有一些犯罪既可以由作为方式构成,也可以由不作为方式构成,如故意杀人罪,即不纯正不作为犯。[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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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1/13 17:23: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