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军户 |
释义 | 中国古代世代从军﹑充当军差的人户。东晋﹑南北朝时﹐士兵及家属的户籍隶于军府﹐称为军户。军户子弟世袭为兵﹐未经准许不得脱离军籍。北魏军户亦有用俘虏充当的。宋朝将应募充军的人户称为军户﹐军士年老退伍后除籍。军户制度在元﹑明两朝最为完备。 元朝军户必须出成年男子到军队服役﹐父死子替﹐兄亡弟代﹐世代相袭。元代军队成份复杂﹐与之相应﹐军户也有蒙古军户﹑探马赤军户﹑汉军户和新附军户之分。蒙古族主要以游牧为生﹐兵民一体﹐十五岁以上的成年男子都是士兵。但随着统治地区的不断扩大﹐政权职能日益复杂化﹐蒙古国对居民实行分工﹐有的专服军役﹐有的专任站役等。专服军役的蒙古人户后来便称为蒙古军户和探马赤军户(见探马赤军)。灭金以后﹐蒙古国多次在原金朝统治区居民中签军﹐被签发出军的人户称为汉军户。当时将居民按资产分为三等﹐汉军户主要是在中户中间签发。元朝灭南宋时收集的南宋军队﹐称为新附军﹐有家属者便称为新附军户。 军户的管理﹐自成系统。各种军户的来源不同﹐管理办法也不同。对蒙古军户和探马赤军户﹐在有关万户府或千户翼中设立奥鲁官管理﹔对汉军户﹐也设立奥鲁管理﹐但奥鲁官由路府州县的长次官兼任﹔对新附军户则不设奥鲁﹐由管军官管理。政府对士兵只发给口粮﹑食盐和衣装﹐马匹﹑兵器和其它费用均由其家供给。士兵的日常费用称为封装(椿)钱﹐每年由奥鲁官向军户收取﹐汇交中书省﹐再由中书省通知所在各行中书省支付有关军人﹔后来﹐又采取各万户﹑千户直接派人到各奥鲁收敛的办法。军户因负担出军费用﹐在赋役上可得到一定的减免﹐如﹕ 税粮﹐四顷以内免纳﹐以供军需﹐四顷以上要交税。 杂泛差役﹐军户全免。 和雇﹑和买﹐边远出征军人全免﹐其余军户中有物力之家要负担﹐无物力之家可免。新附军户则例外﹐不仅军人本身支盐粮﹐家口也可按月支盐粮﹐因而他们占有的土地与民户一样﹐都要当差纳税。汉军户中﹐实行正军户﹑贴军户制﹐即以两三户或三五户合出一军﹐其中丁力强者充军﹐其余出钱津贴。出军者称为正军户﹐出钱津贴者称为贴军户。正军户﹑贴军户制的推行﹐主要因为军户中贫富日益悬殊﹐贫者无力出军﹐元朝政府可用这种方法使贫富相资﹐保证兵源。在蒙古军户和探马赤军户中﹐并无正户﹑贴户之分﹐但被释放的驱口﹐通常即成为原使长(驱口所有者)的贴户﹐实际上仍保持一定的依附关系。这种贴户与汉军的正户﹑贴户关系有所不同。新附军户中也没有正户﹑贴户之分。 军人征戍远方﹐装备和日常费用为数很大﹐军户常因负担过重而被迫出卖家产。各级军官和奥鲁官吏又以各种名目对军人及其家属敲榨勒索﹐更迫使军户破产逃亡。元代中期﹐军户逃亡的现象已很严重﹐元政府虽然三令五申﹐如一方面劝诱军户复业﹐另一方面戒饬军官和奥鲁官吏﹐但并没有取得效果。元顺帝至正五年(1345)﹐下令革罢奥鲁﹐军户制完全破产。 明初﹐军队由“从征”﹑“归附”﹑“谪发”﹑“垛集”四部分构成。洪武二十一年(1388)﹐在元代旧籍册的基础上﹐由兵部改置军籍勘合﹐详细开列军户从军来历﹑调补卫所年月﹑在营丁口之数﹐从而建立起新的﹑较为完备的军户制度。非经皇帝特许或官至兵部尚书﹐任何人都不得自行改籍。军户的军差包括﹕ 户出一丁赴卫当兵﹐是为旗军。旗军或操守﹐或屯种﹔ 户出一余丁随正军到营﹐佐助正军﹐供给军装﹔ 军户户下须以一丁供给在营正军﹔ 户下若无丁壮﹐须佥幼儿为“幼丁”﹐以备成丁后勾补当差。为使军户能自备服装盘费﹐明政府规定﹕军户耕种的田地(军田)在三顷以内者可免杂役﹔三顷以上者须与民户一起承担杂役﹔随营余丁和户下供应余丁亦可免当差﹔正役仍要承担。但这些制度在实际执行中并未贯彻﹐军户的杂役负担没有减轻。同时﹐在社会地位上﹐军户亦低于一般民户。民户若与军户通婚势必连累自己的子女﹔军户丁男仅许一人为生员﹐民户则无限制﹔正军户五丁以上方许充吏﹐民户二丁以上即可充吏﹔民户有罪﹐往往以充军处罚﹐军户不许将子侄过房与人﹐脱免军籍。 与元代相同﹐明兵丁征戍远方﹐军装盘费数目很大。一丁出征﹐一家以至一伍﹑一里都要受累。若一家佥两三丁﹐分当两三处军役﹐则更属重役。各级官吏甚至一普通生员都可以任意役使军丁﹑克扣月粮。有明一代﹐军户逃亡的现象十分严重﹐明政府曾多次派人勾补逃军﹐甚至专门设有清军御史处理军户逃亡及勾补军伍事宜。明中叶后﹐军户制度形同虚设﹐募兵渐渐成为明朝官军的重要来源。清代屯卫兵丁和充配为军的人户﹐亦称军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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