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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先秦刑法
释义   先秦时期关于犯罪与刑罚的法律规范。

相传中国历史上第一个朝代夏建立之前﹐即虞舜时已有刑法。皋陶曾被舜任为掌管刑法的官。《左传》昭公十四年载:“《夏书》曰﹕‘昏﹑墨﹑贼﹑杀。‘皋陶之刑也。”夏代的刑法﹐称做“禹刑”。所谓“禹刑”即夏代法律的总称﹐不一定是禹时制定的。古书记载:“夏后肉辟三千”﹑“夏后氏正刑有五﹐科条三千”﹑“夏刑三千条”等等﹐恐系后人揣测﹐未足凭信。为了加强刑法的威慑力量﹐夏代统治者常以“天”的名义实行惩罚﹐所谓“天讨”﹑“天罚”。当时刑罚较严酷﹐动辄即“诛”﹑“杀”或罚为奴隶。例如﹐对于不服从军令﹑拒绝作战的人﹐不仅惩罚本人﹐而且戮及妻﹑子。

商代的刑法较夏代有新的发展。《左传》昭公六年载:“商有乱政﹐而作汤刑。”汤是商朝的建立者﹐“汤刑”指有商一代的法律﹐或因最初制定于汤时﹐故以汤为名。由于商代法律已初具规模﹐以至于周朝建国之初还强调沿用殷法统治商族遗民﹐即刑罚断狱要用殷之常法。

商统治者对于危害社会秩序的行为处刑极重。从殷墟甲骨文看﹐商代似已有墨﹑劓﹑ (刖)﹑宫﹑大辟等五刑。

墨﹐又名黥﹐即刻刺肌肤﹐填墨。有人认为甲骨文“妾”﹑“童”等字所从的“ ”就象墨刑所用的刑具。

劓﹐即割鼻。甲骨文有字。“自”本象鼻形﹐从自从刀﹐象征割鼻之意。

(刖)﹐即断足。甲骨文有象用锯截断人足的字。

宫﹐男子割掉生殖器﹐女子幽闭。甲骨文有象用刀割去生殖器的字。

大辟﹐即杀﹑斩。甲骨文“伐”字即象以戈砍人头之形。

商代末﹐统治者还施用其它种种残暴刑罚。纣王设“炮烙之法”﹐即铜柱上涂油﹐用炭烧红﹐令罪犯行于上﹐堕炭火中。商统治者还在各地设置监狱﹐并以刑具拘系囚犯。甲骨文“执”﹑“圉”等字所从的﹐即古文献中的“梏”字﹐意为拲手的刑具。《周礼·掌囚》郑玄注:“在手曰梏﹐在足曰桎。”

西周时期﹐国家制度进一步完善﹐法律制度也有新的发展。传说西周立国之初就订?quot;刑书“九篇﹐周穆王时司寇吕侯又作《吕刑》。鉴于商末重刑辟曾激起人民的强烈反抗﹐周族统治者认识到仅依靠暴力镇压并不能维持其统治﹐于是提出了”明德慎罚”的主张﹐产生了刑罚的目的在于预防犯罪的思想﹐在刑法中初步划分了故意(非眚)和过失(眚)﹑一贯(惟终)和偶犯(非终)的区别。对于故意和一贯犯罪﹐虽是小罪也处重刑﹔过失和偶犯﹐即使情节严重亦可减刑。当时还提出了较为明确的定罪概念﹐如“毁则为贼﹐掩贼贿为盗﹐盗器为奸”。主张断狱定罪﹐须有事实根据。有关五刑的讼辞﹐也须核实﹐验证可信﹐方可实施刑罚。难于确定的疑案﹐更要慎重处理。西周时期基于“明德慎刑”﹑“庶狱庶慎”思想所确立的一些刑法原则﹐是对中国古代刑法理论的巨大发展。

匜铭文搨片

西周时期﹐为了加强国君的统治地位﹐凡侵犯君主的行为﹐均被认为是最严重的犯罪﹐处以最重刑罚﹐所谓“放弒其君则残之”。为了维持贵族世袭统治﹐加强宗法等级制度﹐西周时期还出现了“不孝”﹑“不悌”﹑“不睦”﹑“不姻”﹑“不敬祖”等罪名﹐认为“不孝不友”为“无恶大憝”﹐“刑兹无赦”。为了保护贵族私有财产免受侵犯﹐周代刑法加重了对侵犯私有财产的处刑!渡惺?费誓》:“无敢寇攘﹐逾垣墙﹐窃马牛﹐诱臣妾﹐汝则有常刑。”

据文献和铜器铭文可知﹐西周时期除“五刑”之外﹐还有鞭﹑赎等刑罚。鞭﹐相传周代以前就定为刑罚。西周晚期铜器《 匜》铭文有“鞭汝千”﹑“鞭汝五百”等﹐证实西周确用鞭刑。赎﹐是用财物抵消肉刑或死刑的刑罚。《尚书?吕刑》有:“墨辟疑赦﹐其罚百锾”﹐“大辟疑赦﹐其罚千锾”。《 匜》:“今大赦女(汝)﹐便(鞭)女(汝)五百﹐罚女(汝)三百爰(锾)”﹐与《吕刑》篇所记相合。

春秋初期各诸侯国基本上沿用西周时的法律﹐中叶以后﹐社会政治﹑经济的深刻变革促进了法律制度的变化。各诸侯国执政的统治者适应新的形势﹐陆续公布了新的成文法。《左传》昭公六年记:“郑人铸刑书”﹐杜预注:“铸刑书于鼎﹐以为国之常法”。此后三十年﹐郑国大夫邓析为了贯彻自己的主张﹐曾自行修改旧法﹐另编刑书。因书写于竹简上﹐史称“竹刑”。后为郑国采用。继郑铸刑书之后﹐公元前513年﹐晋赵鞅﹑荀寅也将范宣子执政期间制定的法律铸于鼎上﹐史称“刑鼎”。

“刑书”﹑“竹刑”﹑“刑鼎”均不传世。但从立法者所推行的政策来看﹐春秋各国颁行的新法﹐无疑有利于社会的发展。而且公布成文法的本身﹐就突破了“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的旧传统﹐是对贵族垄断法律特权的沉重打击。

战国时期﹐各诸侯国继春秋中叶以来公布成文法的潮流﹐陆续制定了实质上是君主专制国家的法律。魏文侯时李悝所着《法经》﹐则是春秋以来各国立法之大成。《法经》分盗﹑贼﹑囚﹑捕﹑杂﹑具六篇﹐前四篇为“正律”﹐内容主要是惩治“盗”﹑“贼”的法律规定﹐“杂律”规定的是除“盗”﹑“贼”以外的其它各种罪名与刑罚。“减律”是根据不同情节加重或减轻处罚的规定。《法经》的出现﹐是中国古代法制史上的一大发展。在体例上﹐《法经》以罪名为纲﹐所谓“皆罪名之制”。较以前以刑名统罪名﹐即将处相同刑罚的罪名列入同一章节﹐更为科学。是法典编纂的重大变化。《法经》以刑法为主﹐杂以诉讼法和其它法律内容的体系﹐对后代的立法有深刻影响。

在战国时代法家轻罪用重刑和“以刑止刑”思想影响下制定的刑法﹐极其严酷﹐故有“战国之世﹐刑法深苦”之说。以秦国为例﹐当时的刑罚已有徒刑和死刑的初步划分。徒刑中有“隶臣﹑妾”﹑“鬼薪﹑白粲”﹑“城旦﹑舂”等。判处徒刑时常附加肉刑﹐如“鲸为隶臣”﹑“刑为鬼薪”﹑“鲸劓为城旦”等等。判处徒刑的囚犯﹐实际上就是为官府服役的奴隶。死刑有车裂﹑剖腹﹑枭首﹑腰斩﹑抽胁﹑镬烹等等。此外还有“夷三族”和连坐等规定。

中国现存最古的成文法律是20世纪70年代在湖北云梦睡虎地秦墓里发现的秦律的部分抄本。其条文大都制定于战国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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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1/11 10:27: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