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保密义务 |
释义 | § 保密义务 保密义务:指合同当事人负有将通过确立合同关系而了解到的对方的秘密予以保守的义务。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 概述 我国公民的保密义务是指法律所规定的公民在保守国家秘密方面应当作出或者不应作出的一定行为的约束。“保守国家秘密”作为公民的一项基本义务,在我国的宪法中早有规定。我国现行宪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保密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不准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泄露国家秘密";"携带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外出,不得违反有关保密规定";"不准在公共场所谈论国家秘密";《保密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在有线无线通信中传递国家秘密的,必须采取保密措施";"不准使用明码或者未经中央有关机关审查批准的密码传递国家秘密";"不准通过普通邮政传递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 保守国家秘密作为全体公民的一项基本义务,已经在我国宪法和法律中明确规定。因此,凡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根据我国宪法和法律规定享有一定权利并承担义务的人,都必须承担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 公民履行其保密义务,应当遵守以下要求: 1、不该说的国家秘密,绝对不说; 2、不该部的国家秘密,绝对不问; 3、不该看的国家秘密,绝对不看; 4、不该打听的国家秘密,绝对不打听; 5、不该记录的国家秘密;绝对不记录; 6、不在私人交往中涉及国家秘密; 7、不在公共场所谈论和处理国家秘密码事项; 8、不在没有保密保障的地方存放国家秘密; 9、不用普通电话、明码电报、普通邮局传送国家秘密; 10、不携带国家秘密文件、资料、物品参观、游览和探亲访友。 此外,根据《保密法》第三十条规定,公民对已知的窃取或者泄露国家秘密的行为,还负有坚决制止的行为和向有关方面举报的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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