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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北洋政府行政区划
释义   北洋政府划分国家领土为不同区域﹐并建立相应的行政组织的制度﹐其行政区划包括二十二省﹑四特别区﹑京兆地方及外蒙古﹑青海﹑西藏。

依1913年1月8日公布的《划一现行各省行政官厅组织令》﹑《划一现行各道行政官厅组织令》和《划一现行各县行政官厅组织令》的规定﹐北洋政府的行政区划分省﹑道﹑县三级。其省级为﹕一地方﹐即京兆地方﹔二十二省(不包括日占台湾省)﹐即直隶省﹑奉天省﹑吉林省﹑黑龙江省﹑山东省﹑河南省﹑山西省﹑江苏省﹑安徽省﹑江西省﹑福建省﹑浙江省﹑湖北省﹑湖南省﹑陕西省﹑甘肃省﹑新疆省﹑四川省﹑广东省﹑广西省﹑云南省﹑贵州省﹔四特别区﹐即热河特别区﹑绥远特别区﹑察哈尔特别区﹑川边特别区﹔外蒙古﹑青海﹑西藏。省﹑特别区分道。京兆地方﹑道分为县﹑设治局﹐为初级行政组织。1922年﹐全国共有九十七道﹐一千九百六十三县﹐十二设治局。外蒙古﹑青海分盟﹐盟下分旗。西藏分宗﹐相当于内地的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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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0 5:39: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