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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交通银行(1949~ )
释义

§ 交通银行(1949~ )

§ 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以公有制为主的股份制社会主义金融企业,是和其他专业银行平行的全国性综合银行。是国务院直属经济实体。

交通银行原系清政府邮传部为经理轮船、铁路、电报、邮政四项事业的资金收付而设立的官商合办银行,成立于光绪三十四年(1908)。总行初设北京,全国各地设有分支机构。该行开办后,除经办轮、路、电、邮四政所属各局所的存款、汇兑、拆借等业务外,还承办普通商业银行的存款、放款、汇兑、贴现、买卖金银、代客保管贵重物品和发行银行兑换券以及市面通用平色的各种银票等业务。中华民国时期,总行于1928年迁至上海。国民党政府指定其为特许的发展全国实业的银行,仍属官商合办性质,是当时四大官僚资本银行之一,所经营的业务仍为发行银行兑换券、存款、放款、储蓄、信托和代理国库等银行业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交通银行由人民政府接管改组,总管理处迁往北京,主要任务是负责对公私合营企业中公股公产的清理管理和财务监督,并办理基本建设投资拨款业务。1954年10月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成立,基本建设投资拨款业务划归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办理。从1958年起,除香港分行仍继续发展业务外,内地其他业务并入当时的中国人民银行。

为了适应经济发展和体制改革的需要,加强金融服务,充分发挥银行在国民经济中的作用,国务院于1986年 7月决定交通银行总管理处改组,并在国内恢复机构,扩大业务,总管理处由北京迁往上海。交通银行根据经济发展和业务开拓的需要,按规定程序报批后,在国内外增设分支机构,并与国内外金融机构建立业务代理关系。交通银行总管理处和内地分行均为企业法人(海外分行不是法人)。国内分支机构在总管理处领导下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交通银行设董事会和监事会。董事会由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和董事若干人组成,监事会由首席监事一人、监事若干人组成。交通银行总管理处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设总经理一人,由董事会提名,副总经理若干人,由总经理提名,均由董事会报请国务院任命。

交通银行的基本任务是:根据国家的金融方针政策,在中国人民银行的领导下,筹集和融通国内外资金,经营人民币和外币金融业务,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交通银行的主要职责是:吸收各种人民币存款和个人储蓄,吸收处币存款和华侨存款;办理各种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贴现和固定资产贷款,办理各种外币贷款、透支和贴现;办理国内外结算和汇兑;发行人民币债券、外币债券以及其他有价证券;办理国际和国内银行间的存款、贷款、拆款和贴现;从事外汇(包括外币)的买卖和外币股票、证券的买卖;在外国和港奥地区投资或合资经营银行、财务公司或其他企业;组织和参加国际的联合贷款和银团贷款;承办国际国内各项信托、委托、投资、租赁、咨询、担保、保管、代理等业务;设立各类金融性或非金融性的子公司;经营房地产业务;经理发行各类股票债券,办理有价证券的转让与流通;办理中国人民银行委托、交办和批准的其他业务;经国务院或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参加国际金融活动。设在国外和港澳地区的分行经营当地法令许可的一切银行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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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19 3:17: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