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中苏友好同盟互助条约 |
释义 | 《中苏友好同盟互助条约签订纪念》邮票 纪8.3-3中苏友谊(53). 1950年2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全权代表、政务院总理兼外交部长周恩来和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全权代表、外交部长维辛斯基在莫斯科克里姆林宫正式签订《中苏友好同盟互助条约》。同年4月11日起生效,有效期三十年。如在期满前一年缔约国一方未提出愿予废除时则将延长五年,并依此法顺延之。条约的主要内容是:共同防止帝国主义侵略以巩固远东和世界和平;发展和巩固两国间的经济文化互助合作关系。同日签订了《中苏关于中国长春铁路、旅顺口及大连的协定》,并声明1945年8月14日苏联政府和中国国民政府签订的《中苏友好同盟条约》和各项协定均告失效。1979年4月3日举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因鉴于国际形势已发生重大变化,决定条约期满后不再延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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