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可分解芳香胺染料 |
释义 | 分解芳香胺染料是一种对人体有毒有害的染料,在与人体的长期接触中,染料如果被皮肤吸收,会在人体内扩散。这些染料在人体的正常代谢所发生的生化反应条件下,可能发生还原反应而分解出致癌芳香胺,并经过人体的活化作用改变DNA的结构,引起人体病变和诱发癌症,并且潜伏期可以长达20年。《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规定是禁用的。 偶氮染料又叫可分解芳香胺染料,即由可致癌芳香胺合成的染料。目前由我们所熟知的二十多种芳香胺可合成几百种不同的染料。而许多芳香胺物质已被证实有严重的致病致癌等危害性,有些毒性甚至强过食品染料苏丹红。 偶氮染料的毒性很早就受到了各国政府的普遍关注,并对其中部分做了严格的限定。德国政府于1994年规定,凡输往德国的皮革、纺织品必须进行禁用偶氮染料的检测。Oeko-100/200标准规定,纺织品中不得含有24种偶氮染料中间体,若检测出其中一种含量超过30ppm即为不合格产品。 而欧盟REACH法规,作为迄今化学品管理最复杂的法规,其附件XVII也对偶氮染料裂解出的22种芳香胺限值作了详细的规定,法规要求: 1.法规附录VIII中所列出的芳香胺,据本法规113(3)条制定的检测方法,其在成品或已染色部分中达到可检出浓度(即:大于30ppm),则不允许用于可能会与人类皮肤或口腔有直接或长期接触的纺织品及皮革制品,例如: - 服装,床上用品,毛巾,假毛发,头套,帽子,尿布及其他卫生用品,睡袋; - 鞋靴,手套,手表表带,手提包,钱夹,公文包,椅套,可挂在颈部的挂包; - 布或皮革制玩具及以布或皮革作服装的玩具; - 面向最终消费者的纱线和其他纤维制品; 2. 2005年1月1日之前,以回收再利用的纤维为原料制成的上述产品,如其有害芳香胺族含量低于70ppm,那么仍可以在欧盟市场上销售; 3. 包含在本法规附录IX偶氮染料列表中的偶氮染料,不允许投放市场或以质量浓度超过0.1%的物质或配制品组分的形式用于纺织品和皮革的染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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