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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可得利益
释义

可得利益是指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物质或者非物质的利益。

可得利益的特点

1、它是未来的利益;

2、必须具有一定的实现性;

3、必须具有可预见性。

可得利益的性质

可得利益必须是纯利润,包括依合同取得财产对方交付的财产并利用其从事生产后可以取得的预期纯利润以及通过劳务或服务合同获得并使用该劳务或服务后获得的纯利润等,但不包括为取得这些利润所支付的费用及税收等。

故可得利益主要包括:生产利润、经营利润、转售利润等。

可得利益损失赔偿的构成要件

依合同法采取的严格责任制,该损失的赔偿同样只须具备三个要件即可:

1、违约行为

2、损害事实

3、上述两要件之间的因果关系

可得利益损失的赔偿计算方式

可得利益损失的赔偿可分约定赔偿和法定赔偿两种。约定赔偿优先于法定赔偿。

1、约定赔偿指损失额的计算按合同当事人的约定的计算方法产生。

2、法定赔偿指损失额的计算没有上述约定时由法院根据案情依法确定。

2.1生产利润损失

这类损失多与生产设备的原材料的买卖合同有关,这类损失可根据所延误的生产期限与可比利润率来计算。

2.2经营利润损失

这类损失多与承包、租赁合同及劳务、服务合同等相关,这类损失一般可参考受害人前期经营的平均利润状况。

2.3转售利润损失

这类合损失一般为转售合同与原合同价款的差额,再扣除必要的转售成本。当然此处的转售合同必须在违约发生之前签订。

可得利益损失赔偿范围的限制

1、可预见规则

可预见规则又称应当预见规则,指违约方仅对其在订约时能够预见到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1.1预见的主体应当是违约方

1.2预见的时间应为订约之时

1.3预见的内容不但要求预见到损失的类型,还应当包括预见到损失的数额才更符合预见性原则的目地。

1.4判断合理预见的标准体现了法官自由裁量权。

其标准主要有:

1.4.1合理人的标准:查看一个与违约方同类型的社会一般人,即以一个合理人的标准来衡量违约方是否能够或应当预见。

1.4.2违约方特殊标准:具体考虑违约方的自身身份、职业,违约人对受害方身份的了解,违约方索取对价的高低、受害方向违约方对特殊信息的披露等。

影响违约方特殊预见能力的因素主要有以下A、B、C、D四点:

A、违约方的自身身份、职业

违约方的身份、职来很大程度上表明了其对合同标的物的功能、用途等的了解程度,进而影响其对违约造成损失大小的预见能力。如对同一批货物,承运人显然不如该货物的制造商对货物的功能、用途以及受害人所需货物的目的了解地更清楚。故在运输合同中承运人违约时,给受害方造成的转卖或利用利润损失则不属于合现预见的范围。

B、违约人对受害方身份的了解

如买方为生产性企业,则卖方违约时,买方所遭受的生产利润损失属于卖方合理预见的范围,但买方提出的转卖利润损失则不属于合理预见的范围。

C、违约方索取对价的高低

对价往往与合同潜在的风险成正比,风险越大,索价相应越高。因此,索价较高的违约方对损失的预见能力要高于索价较低的违约方。

D、受害方向违约方对特殊信息的披露

违约方一般对合同标的物的通常用途相联系的损失负责。但如果受害方将合同标的物的特殊用途相关信息向违约方披露后,与此相联系的损失违约方即应当预见。

2、减轻损害规则

受害人不得就其本可以采取合理措施予以避免的损失获得赔偿。

2.1减轻损害规则的理论依据

2.1.1诚实信用原则的客观要求

2.1.2因果关系论

本应减轻而没有减轻的损失,等于受害人自已的作为或不作为所造成的,违约与损害的因果关系已中断,违约方自不必再对此部分损失负责。

:减轻损害规则在于减轻违约方的责任。

2.2减轻损害规则适用的条件

2.2.1受害人具备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的客观条件

2.2.2受害人具备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的主观条件

2.2.3受害人未采取适当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后果

2.3受害人减损措拖的合理性判断

减损措施的目的在于促使受害人采取合理措施避免社会资源的浪费,因此不应要求受害人采取会给其带来不适当负担、危险或屈辱的措施。故受害人行为合理性判断应注意以下几点:

2.3.1注意采取减损措施的时机,不应以事后的情况来衡量先前的行为是否合理。

2.3.2注意采取减损措施的方法、费用是否适当。

2.3.2注意采取减损措施时的主观心态及行为在当时合理与否。

受害人支出的费用能否获赔取决于行为是否合理,而不是看它是否达到了减损的实际效果。

3、损益相抵规则

受害人基于损害发生的同一原因获得的利益应从所受损害中扣除,即计算“净损失”(真实损失)。

3.1损益相抵规则的理论依据

损益相抵规则在于补偿受害方因违约造成的损失,并非使受害人因此获得不当得利,因此受害人不得因损害赔偿所得较未受到损害时更为优越。

:损益相抵规则在于确定受害人的实际损失。

3.2损益相抵规则适用条件

3.2.1违约行为发生后,受害人不仅遭受损失,而且获得了一定的利益。

3.2.2损失与利益是基于同一违约行为产生,两者有因果关系。

3.3适用损益相抵规则时可以扣除的利益包括:

3.3.1受害方本应缴纳的税收

3.3.2标的物毁损后的残余价值

3.3.3继续履行合同本应支付但因违约行为的发生而免予支付的费用

:合同法第113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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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3 10:57: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