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
释义 | 一、概念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是指已经成立且已生效,因为意思表示不真实或者其他法定原因,行为人有撤销权的民事行为。有撤销权人如行使撤销权、则经撤销其效力溯及民事行为成立时无效;如果撤销权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行使撤销权,该民事行为原来的效力不变,民事行为效力继续。 二、特点(1)在撤销前,其效力已发生,而且未撤销,其效力不消灭。 (2)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效力消灭,以撤销行为为条件。 (3)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撤销,应由撤销权人为之,非撤销权人不得主张其效力消灭; (4)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撤销权人,对权利的行使拥有选择的自由,撤销权人可以撤销其行为,也可以通过承认的表示使撤销归于消灭。 (5)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一经撤销,其效力溯及于行为的开始,即被撤销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时无效。 根据民法通则第59条规定,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主要有两种: (1)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 (2)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另外我国合同法规定了一方以胁迫、欺诈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之下订立的合同,受害方也可以撤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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