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科技立项 |
释义 | 科技立项就是科技项目管理中项目确立,是科技管理部门中的一项工作。一般包括科研机构项目申报、专家考察、有一定科研价值,由科技管理部门进行指导、立项。 科技立项申请书项目名称 所属专项 申报单位 (签章) 申 请 者 联系电话 组织部门 起止年限 20 年 月 至 20 年 月 填报日期 20 年 月 日 XX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二0一0年元月制 填 写 说 明 请不要修改本申请书模板中表格的结构,结构的改变可能导致申报系统拒绝受理。 1、凡申报重庆市自然科学基金计划的项目须填写此立项申请书。 2、立项申请书由项目的主承担者填写,经项目主承担者工作单位审查同意后,一般项目一式三份、重点项目一式七份(含查新报告)并附申报软盘一张报送重庆市科委。 3、填写申请书前,请先查阅《重庆市自然科学基金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其中重点项目应围绕当年“项目指南”内容撰写。 4、立项申请书所列内容都要据实填写,表达应明确、完整、严谨、扼要(外文名词要同时用中文表达)。 5、项目组主要成员本人应在申请书上亲自签名以示同意合作。 6、立项申请书一律要求用A4纸张打印,否则不予受理。 7、所有申报材料恕不退还,请注意留底。 8.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分两个个层次给予资助:重点项目(20-40万元)、一般项目(2-4万元)。 9.项目负责人具有良好的信誉和完成项目的能力,无逾期未结题的科技项目,在研科技项目不超过1项,且同一年度内只能申请1项市级科技项目。 10.项目负责人应当具备《重庆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规定的基本条件。 一、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所属专项 承担单位 组织部门 单位地址 区(县、市) 邮编 单位性质 1.高等院校 2.科研院所 3.企业 4.其它 工商注册登记类型 1.国有 2.集体 3.股份合作 4.联营企业 5.有限责任公司 6.股份有限公司7.私营企业 8.港澳台商投资企业 9.外资企业 10.其它企业 单位法定代表 姓名 联系 电话 手机 单位 传真 项目负责人 姓名 联系 电话 手机 E-mail 项目主要合作单位 计划类别 1.自然科学基金 2.院士专项 项目主要服务行业 1.农业 2.制造业 3.电子信息 4.医药化工 5.交通、能源 6.建筑建材 7.冶金 8.轻工纺织 9.社会事业 10. 其它 项目所属技术领域 1.电子信息 2.生物医药 3.现代农业 4.环境保护 5.新材料 6.光机电 7.交通 8.能源资源 9.社会事业 10.其它 项目研究所属主要学科 一级学科代码及名称 二级学科代码及名称 三级学科代码及名称 代码: 名称: 代码: 名称: 代码: 名称: 起止时间 总投资 万元 申请资助 万元 主要研究内容 (限100字) 预期成果形式或达到的目标 (限100字) 注:此简表的选择项均为单选项。学科代码及名称按国家标准(可在市科委网站上查询)至少填至二级学科。 二、项目组主要成员(含项目负责人) 编号 姓 名 出生年月 学历 专业技术职称 工作单位 联系电话 从事专业 项目中 的分工 每年工作 时间(月) 签 字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三、经费预算(单位:万元) 经费来源预算 经费支出预算 科目 预算数 科目 预算数 其中市科技 计划拨款部分 1、市科技计划拨款 1、设备费 2、国家部委拨款 2、材料费 3、行业主管部门拨款 3、测试化验加工费 4、区县科委拨款 4、燃料动力费 5、单位自筹 5、差旅费 6、其他资金 6、会议费 7、国际合作与交流费 8、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 9、劳务费 10、专家咨询费 11、管理费 来源预算合计 支出预算合计 市科技计划预算拨款 年度 20 年 20 年 20 年 合计 经费 注:1、市科技计划资助强度为:一般项目2-4万元,重点项目20-40万元。 2、一般项目不得提取管理费。 四、申请书正文 参照以下提纲撰写,要求内容翔实、清晰,层次分明,主题突出。 (一)立项依据与研究内容 1、项目的立项依据(重点项目须附主要参考文献详细目录) 2、项目的研究内容、研究目标、以及拟解决的关键问题 3、拟采取的研究方案及可行性分析 4、本项目的特色与创新之处 5、预期研究成果及项目的考核内容与指标 1、主要技术指标:包括形成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装置、新产品、专利、标准(技术标准、企业标准)、论文专著数量及其水平等 2、经济考核指标 3、项目实施中形成的实验室、研究室等 4、人才培养指标 6、年度研究计划及年度考核指标 (二)研究基础与工作条件 1、工作基础 2、工作条件 3、申请人简历 4、承担或完成重庆市科委资助科研项目情况 (三)查新报告(重点项目需附查新报告) 五、申请者承诺 我保证上述填报内容的真实性。如果获得资助,我与本项目组成员将严格遵守《重庆市自然科学基金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切实保证研究工作时间,按计划认真开展研究工作,按时报送有关材料,按要求做好结题工作。 申请者(签字): 年 月 日 六、申请者所在单位及合作单位的审查与保证 1. 申请者所在单位学术委员会的审查意见(包括:对项目的意义、特色和创新之处及申请者的研究水平与治学态度等签署具体意见): 学术委员会主任(签章) 年 月 日 2. 申请者所在单位审查意见与保证 已按《重庆市自然科学基金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对申请人进行了资格审查,对申请书内容进行了审核,同意学术委员会的审查意见,并保证在项目获得资助后做到以下几点: (1)保证对研究计划实施所需的人力、物力和工作时间等条件给予支持。 (2)严格遵守重庆市科委有关资助项目管理、财务等各项规定。 (3)督促项目负责人和本单位项目管理部门按重庆市科委的规定及时报送有关报表和材料并按期结题。 (4)如项目获批准资助,本单位将保证对该项目实施中经费不足部分给予配套。 需要说明的其它问题: 单位负责人(签章) 单位(签章) 年 月 日 3. 合作单位的审查意见与保证 同意参加合作研究,保证对参加合作研究人员时间及工作条件的支持、督促其按计划完成所承担的任务。 合作单位1(签章) 合作单位2(签章) 七、审查意见 市科委业务处审查意见: (签章) 年 月 日 科技项目管理江西省科学院科技项目管理办法 赣科院字〔2010〕2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规范和加强全院科技项目管理,提高项目完成质量和资金使用效益,更好地推动我院科技创新工作,根据国家和省有关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是管理全院科技项目的依据,适用于院属研究所(中心),和应用院(含所、中心)知识产权、科技成果、研发设备、人力资源等申报的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科技项目”的范围包括:国家科技部及有关部委、国家基金委、省科技厅及省直有关厅局、市级科技局等部门下达的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国际合作项目和横向项目。院科研开发专项基金项目按其管理办法施行。 第二章 项目申报管理 第四条 科研开发处根据各类项目申报通知的要求,及时通过召开会议、发出通知或者院网站等形式,发布申报指南和具体要求,各单位组织科研人员申报,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符合申报要求的项目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否则不予上报。 第五条 科研开发处进行审核后,经主管科研的院领导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后上报。有指标限制的项目,需经院学术委员会评议,报院领导审批。在审核过程中如发现申报项目重复或者不符合要求,科研开发处负责协调和筛选。 第六条 对不符合上述程序提交的申报项目和超过规定期限的申报项目,科研处不予受理。 第三章 项目管理与实施 第七条 科技项目任务(合同)书是项目管理的重要文件。实施项目管理的根本目的是大力提高院人才建设、研发平台建设和科技产业化的水平,促进院科技创新能力。 第八条 科技项目实行院、所(中心)两级业务管理,即由科研开发处负责协调和检查督促,项目承担单位(所、中心)负责具体实施。由多个单位共同承担的课题,以第一承担单位为主开展工作。 第九条 科研开发处根据科技主管部门下达的科技计划项目,编制年度科技计划目录发给院属项目承担单位组织实施。各所(中心)及项目负责人必须严格按照年度科技计划进度开展科技工作。 第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既要对项目进行具体实施管理,也要对项目的人员配备和实验条件等给予保障。对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诸如经费预算偏差大、主要人员变动等问题,经分管院领导批准,报请项目下达部门协商解决。 第十一条 在项目计划实施过程中,鼓励项目组对研究工作进行创新,但涉及到降低预定目标、减少研究内容、中止研究计划、提前结题或延长年限等变动时,须由项目负责人提出书面报告,所在单位签署具体意见,报项目下达部门同意后方可执行。 第十二条 项目负责人一般不得代理或更换,遇有特殊情况(如出国、培训、病休、调离等)离开项目组半年以上、一年以内的,须由项目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安排合适的人选代理,经所在单位审核后报科研开发处备查;离岗一年以上的,须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所在单位更换合适的项目负责人,需报项目下达部门批准。 第十三条 项目组其他成员的排名以计划任务合同书为准,其排名为成果鉴定登记和申报各类科技奖励的依据,一般不予变动,确因工作需要发生的人员变动,须由承担单位和负责人提出书面理由,经分管领导审核,报项目下达部门批准,并报科研开发处备案方可生效。 第十四条 项目负责人须按项目下达部门的要求认真填写各种报表,由科研开发处汇总审核后报项目下达部门。 第十五条 为保证项目的顺利开展实施,科研开发处每年7月和12月对项目承担单位的所有在研项目进行检查或抽查,对重大项目进行不定期追踪问效。项目所在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必须认真配合,汇报研究进展及经费使用情况,并填写项目进度检查表。各所(中心)应于每年底对本单位科技项目的进展、成果及论文情况进行总结。 第四章 预算编制与审批 第十六条 项目申报单位应编制项目预算。项目预算的编制要求如下: (一)项目预算的编制应根据项目研究的合理需要,坚持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 (二)项目预算编制时应编制来源预算与支出预算。 (三)有多个单位共同承担一个项目的,应同时编列各单位承担的主要任务、经费预算等。 (四)项目预算书应由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承担单位财务部门共同编制。 (五)编制项目预算时,应当同时申明项目承担单位的现有组织实施条件和资源,以及从单位外部可能获得的共享服务,并针对项目实施可能形成的科技资源和成果,提出社会共享的方案。 第十七条 在申报项目获得科技主管部门批复后,项目预算书和任务(合同)书是项目执行、监督检查和财务验收的主要依据。 第十八条 对于预算执行过程中,不按规定管理和使用专项经费、不及时编报决算、不按规定进行会计核算的项目承担单位,将给予停拨经费,情节严重的可以终止项目。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十九条 项目经费是指在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与研究开发活动直接相关的、由专项经费支付的各项费用,必须严格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按计划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以任何形式和理由截留、挪用或强占;严禁使用项目经费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严禁以任何方式变相谋取私利。 第二十条 项目经费的开支范围一般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等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和管理费等。 第二十一条 院及院属单位承担的各类科技项目严格执行国家、省和院制定的有关财务规定。 (一) 科学安排,合理配置。要严格按照项目的目标和任务,科学合理地编制和安排预算,杜绝随意性。 (二) 单独核算,专款专用。项目经费纳入院财务中心统一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第二十二条 对申报上级科技主管部门带有指标性的科技项目获得立项资助后,其项目经费由院统一管理。 第二十三条 项目经费下拨按照财政资金支付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经费使用中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项目承担单位应严格按照主管部门下达的项目预算执行,一般不予调整,确有必要调整时,应当按照主管部门要求的程序进行核批。 第二十四条 除院基金外,符合项目开支范围、正常发生的单笔3000元以下(含3000元)的科研费用,项目负责人可签字办理报销手续。项目负责人事先通知并征得所在所(中心)同意后,可审批本项目组人员出差。 第二十五条 重大专项经费使用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控制设备购置费支出;执行旅费的开支标准;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会议开支标准和会期。发生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的重大项目应事先报经科研开发处,由分管院领导审核同意。 第二十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编制项目经费年度财务决算报告。项目经费下达之日起至年度终了不满三个月的项目,当年可不编报年度决算,其经费使用情况在下一年度的年度决算报表中编制反映。项目决算报告由课题承担单位财务部门会同项目负责人编制。 第二十七条 在研项目的年度结存经费,结转下一年度按规定继续使用。项目因故终止,项目承担单位财务部门应当及时清理账目与资产,编制财务报告及资产清单,按程序经审核、汇总后报送科研开发处和计划财务处,由计划财务处组织进行清查处理,结余经费(含处理已购物资、材料及仪器、设备的变价收入)收回计划财务处,由计划财务处按照财政科技部门关于结余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项目经费形成的固定资产属国有资产,一般由项目承担单位进行管理和使用,可调配用于相关科学研究开发。科技项目形成的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专项经费形成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科学数据、自然科技资源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放共享,以减少重复浪费,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第六章 项目管理费和配套经费 第二十九条 院对获资助的科技项目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实施统一管理,对各类纵横向科研项目提取项目管理费,管理费实行总额控制,按照项目专项经费的8%核定收取(院5%,项目承担单位3%)。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或其他另有规定的项目按国家规定收取管理费。 第三十条 院科研管理费,用于与科研有关的管理性开支,如差旅、办公、接待、项目的申请、评审和相关人员的奖励等。具体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一条 以院、所(中心)为第一承担单位的科研项目经费到帐并按规定收取项目管理费后,院按有关规定对项目提供经费配套。 第七章 鉴定(验收)和结题 第三十二条 项目已到合同规定的完成期限,不论是否具备验收鉴定条件,需遵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和管理办法,进行全面的检查和验收。符合科技主管部门要求的应申请鉴定(验收),具体程序按有关鉴定(验收)办法办理。 第三十三条 项目申请鉴定(验收)时,必须提供完整齐全的装订成册的全套鉴定(验收)资料给科研开发处存档,否则不同意向项目下达部门申请项目鉴定(验收)。故意拖延或不进行检查和验收者,按主管部门的要求,将不支持其申请新的科研项目。 第三十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按计划完成任务后,应根据项目下达部门规定的要求,填写相应的结题报表并写出研究总结报告和工作总结,并及时向科研开发处或项目下达部门提出财务验收申请,财务验收是进行项目验收的前提。 第三十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通过验收后,应在一个月内及时办理财务结账手续。 第三十六条 在对重大项目进行研究经费验收结算过程中,必须按照院重大项目内部审计管理办法办理。 第三十七条 为使项目所形成的知识产权得到更好的保护,鼓励科技人员将符合申请专利要求的科技成果积极申报专利,对获得专利权的发明者给予资助性奖励。 第三十八条 项目负责人必须妥善保存项目在研究过程中所形成的全部材料,包括:开题报告;可行性报告;申请书;任务(合同)书;年度计划执行情况报告;实验、分析、测试等原始记录;工作手册及有关会议记录;阶段工作报告;专题总结、论文论著、设计、工艺、技术规程;典型实物、样品照片;鉴定验收或成果评价材料,有关奖励材料等,在项目完成后,装订成册,送科研开发处登记归档。 第三十九条 对于未通过财务验收,存在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专项经费等违反财经纪律的项目承担单位和个人,除不支持其申请各级科技项目并予以公告外,属违纪情况,按违纪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10年元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与上级科技管理部门的规定有差异时,以上级部门规定为准。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科研开发处解释。 二○一○年元月十四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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