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置吏、户、礼、兵、刑、工六科给事中,掌侍从、规谏、稽察六部百司。凡皇帝命令,如有不便,给事中可驳正缴还,称科参。 清顾炎武 《日知录·封驳》:“ 明代虽罢门下省长官,而独存六科给事中,以掌封驳之任。旨必下科,其有不便,给事中驳正到部,谓之科参。六部之官无敢抗科参而自行者,故给事中之品卑而权特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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