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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康伏海
释义

简介

康伏海 男,1970年4月出生,宁夏同心县人,回族,宗教界人士,高中毕业,政协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八、九届委员会委员,自治区第六、七届伊斯兰协会委员、常委,吴忠市第三届政协委员、第二届伊斯兰协会委员、常委。现任吴忠市红寺堡区红寺堡镇创业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

履历

1984年至1990年先后在同心中学、西吉滩经学院、同心县洪岗子私立阿语经学班学习。1990年毕业于西吉滩经学院。同年,在同心县马家洼子清真寺任教。1996年至2004年先后在中央社会主义学院、宁夏经学院、宁夏社会主义学院进修学习。2003年起先后任红寺堡开发区农经协会委员、理事、副会长、和平清真寺管会副主任。被自治区政协第八届委员会评为“优秀提案人”、“反映社情民意先进个人”。2005年4月在宁夏司法警官学院参加上岗法制培训,同年被宁夏高级人民法院选任为红寺堡开发区人民法院陪审员,七月由吴忠市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任命为红寺堡人民法院陪审员。2006年任红寺堡开发区首席调解员、红寺堡镇创业社区委员会主任。是吴忠市政府效能监督员,红寺堡开发区公、检、法警风警纪监督员,开发区反邪教协会委员,红寺堡创业社区禁毒协会会长,宗教纠纷矛盾排查首席调解员。2007年当选为红寺堡镇第二届人大代表。

相关

在从宁夏同心县搬迁定居红寺堡的10年间,康伏海以维护稳定为先,以促进团结为重,依法参与调解了25起民族纠纷,参与重大矛盾纠纷调解2000余起,调处成功率98%以上,履行率100%。化解持械对抗事件30余起,防止矛盾激化45次,防止民转刑案件40起,调解案件跨13个省、40多个县市区,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2300余万元。

荣誉

2007年1月30日、12月20日分别被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评为“优秀人民陪审员”、“全区法院优秀人民陪审员”,被宁夏伊斯兰教协会评为《宁夏穆斯林》“优秀助判员”。2008年12月18日被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评为“全国模范人民调解员”,被自治区党委、宣传部、司法厅、宁夏日报报业集团评为宁夏第三届“十大法治人物”。2007年被红寺堡法院评为优秀人民陪审员。2009年被红寺堡开发区工委评为“民族团结先进个人”、“政法综治工作先进个人”、“优秀特邀调解员”、“优秀人民陪审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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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2 21:59: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