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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开皇律
释义

开皇律简介

《开皇律》是隋文帝命大臣总结魏晋南北朝的立法经验,修改制订的一部封建制法律。《开皇律》律文500条,素有“刑纲简要,疏而不失”的美誉,是《唐律》的制定基础,具有很高的立法成就,实是法制史上的一大进步,亦对后世产生了深刻影响。《读通鉴论》这样赞评道:“古肉刑之不复用,汉文之仁也。然汉之刑,多为之制,故五胡以来,兽之食人也得恣其忿惨。至于拓跋、宇文、高氏之世,定死刑以五:曰磬、绞、斩、枭、磔,又有门房之诛焉,皆汉法之不定启之也。政为隋定律,制死刑以二:曰绞、曰斩,改鞭为杖,改杖为笞,非谋反大逆无族刑,垂至于今,所承用者,皆政之制也。”

制定背景及过程

北周的法律既残酷又混乱,“内外恐怖,人不自安”。《开皇律》,隋文帝于开皇元年(公元581年)针对北周刑法繁杂苛酷的情况,即命高颎、郑译、杨素、裴政等人,于北魏、北周旧律的基础上改定新律。开皇三年(公元583年),又以“律尚严密,故人多陷罪,每年断狱,犹至万数”,特敕命苏威、牛弘等人本着删繁就简的原则,修改《新律》,主旨在于“权衡轻重,务求平允,废除酷刑,疏而不失”,完成了历史上著名的《开皇律》。

内容和立法成就

其篇目与基本内容,以北齐律为蓝本,所谓“多采后齐之制”,其立法成就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一、篇章体例更加简要

《开皇律》共计十二篇、五百条,其篇目是:名例律、卫禁律、职制律、户婚律、厩库律、擅兴律、贼盗律、斗讼律、诈伪律、杂律、捕亡律、断狱律。其中名例制罪名和量刑的通例;卫禁是保护皇帝和国家安全;职制是官员的设置、选任等方面内容;户婚是关于户籍、赋税、家庭和婚姻的法律;厩库是养护公、私牲畜的规定;擅兴是擅权与兴兵,保护皇帝对军队的绝对控制权;贼盗是指包括十恶在内的犯罪以及杀人罪;斗讼包含了斗殴和诉讼;诈伪是关于对欺诈和伪造的律条;杂律是不适合其他篇目的内容;捕亡上有关追捕逃犯逃兵等方面的内容;断狱是审讯、判决、执行和监狱方面的内容。

这种体例主要是仿照北齐律,但又对北齐律作了必要和合理的修改:

1 是修改了北齐律的部分篇名,将“禁卫律”改为“卫禁律”,“婚户律”改为“户婚律”,“违制律”改为“职制律”,“厩牧律”改为“厩库律”,突出了法律调整和保护的对象;

2 是删降“毁损律”,把“捕断律”分为“捕亡”和“断狱”二篇,并置于律典的最后部分,使程序法与实体法有所区别;

3 是按照封建统治的需要,对涉及实体法部分的篇目重新排序。

中国古代刑法典的篇目体例,经过从简到繁、从繁到简的发展过程,《开皇律》的十二篇标志着这一过程的完成,显示了中国古代立法技术的进步和成熟。这种十二篇的体例,后来被唐律所沿用。

二、刑罚简明宽平,确立封建制五刑

隋朝的刑罚制度在整个中国刑罚制度发展史上可谓简明宽平,具体表现在:

1 与《新律》相比,删去死罪八十一条,流罪一百五十四条,徒、杖罪一千余条。比《北齐律》的条数又减少近一半;

2 死刑种类只留斩、绞两种,废除了至北齐后期仍然存在的车裂(五马分尸)、枭首(砍下头悬挂在旗杆上示众)等死刑种类;3 进一步废除了前代的酷刑如宫刑(破坏生殖器)、鞭刑等,改以笞、杖、徒、流、死五刑为基本的刑罚手段;

4 在继承北朝刑罚体系的基础上,对流刑的距离、徒刑的年限及附加刑的数额均作了减轻的规定。

隋朝在《开皇律》中首次正式确立了轻重有序、规范而完备的封建制五刑体系即笞、杖、徒、流、死,其中:

死刑分斩、绞两种;

流刑自一千里至二千里分为三等,每等以五百里为差;

徒刑自一年至三年分为五等,每等以半年为差;

杖刑自六至一百分为五等,笞刑自十至五十分五等,每等均以十为差,民有枉屈得依次上诉至朝廷。

可见《开皇律》对百姓的压迫,比前代有所减轻。这种刑罚体系与残酷的奴隶制五刑相比是一种历史性的进步,顺应了中国古代刑罚从野蛮走向文明的发展趋势。

封建制五刑自此时确立后直至明清,一直为后世历代封建王朝所继承,成为其法典中的一项基本制度。

三、创设“十恶”制度

《开皇律》改《北齐律》“重罪十条”为“十恶之条”,使之成为镇压被剥削者的法律依据。

“十恶”是指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十种最严重的犯罪行为。它直接危害封建皇权、违犯封建礼教,被视为是封建法律首要打击的对象,因此被单独列出,置于《名例律》“五刑”条之后;并规定“大逆、谋反、叛者,父子兄弟皆斩,家口没官”,“十恶”犯罪不得被赦免等等。由于十恶大罪直接危害到地主阶级的统治和封建伦常观念,所以,凡犯十恶和“故杀人狱成”者,“虽会赦,犹除名”。

“十恶”中的谋反、大逆、不道、不敬等罪名在秦汉时早已有之,但其构成要件、量刑标准却不统一。南北朝时期,法律逐渐明确这些罪名的构成,并以最严厉的刑罚对其进行处罚。北齐律首次将其概称为“重罪十条”。

《开皇律》采北齐之制,将其中的“反逆、大逆、叛、降"改为"谋反、谋大逆、谋叛”,强调将此类犯罪扼杀于谋划阶段;又增加了“不睦”一罪,使十种罪名定型化,并正式以“十恶”概称。

自从《开皇律》创设“十恶”制度以后,历代封建王朝均予以承袭,将其作为封建法典中的一项重要的核心内容,是有效维护封建统治的有力武器。

“十恶”制度从隋初确立到清末修订《大清新刑律》时正式废除,在中国历史上存在了1300余年之久,对中国封建社会的长期延续起了不可低估的作用。

四、继承并发展了维护贵族官僚特权

《开皇律》通过“议、减、赎、当”制度,为有罪的贵族、官僚提供了一系列的法律特权。

“议”是指“八议”,即对亲、故、贤、能、功、贵、勤、宾八种人犯罪,必须按特别审判程序认定,并依法减免处罚。

“减”是对“八议”人员和七品以上官员犯罪,比照常人减一等处罚。

“赎”是指九品以上官员犯罪,允许以铜赎罪,每等刑罚有固定的赎铜数额。

“当”是“官当”,官员犯罪至徒刑、流刑者,可以"以官当徒"或"以官当流",就是以官品折抵徒、流刑罚。

按规定,“犯私罪以官当徒者,五品以上,一官当徒二年;九品以上,一官当徒一年;当流者,三流同比徒三年。若犯公罪者,徒各加一年,当流者,各加一等”。

《开皇律》的“议、减、赎、当”制度,是融汇了魏、晋的“八议”、南北朝的“官当”“听赎”制度,再加上自己所创设的“例减”之制而成的。

这些规定赋予贵族、官员更广泛的法律特权,使之得以系统而稳定的司法保障;同时也使贵族、官员享有的法律特权固定化、法律化。

作用及地位

隋文帝下令制订的《开皇律》,对后世律法影响深远,是整个人类封建社会法律之集大成者,在人类文明史上的意义远远超过了古巴比伦《汉谟拉比法典》、法兰西第一帝国《拿破仑法典》、古埃及古罗马法典甚至美国《独立宣言》,后来中国所有的朝代都继承了它的原则。

隋初制定的《开皇律》代表了隋朝立法的最高成就,它承袭了前朝法制长期发展的经验,经过删繁就简,补充完善,使封建法典的编纂进一步系统、规范,为我国封建法律的定型化作出了极为宝贵的贡献。

《开皇律》上承汉律的源流,下开唐律的先河,其中所规定的各项基本制度均被唐律直接继承,成为唐律的直接蓝本,后来又为宋、明、清各朝所沿用,因此,隋朝的《开皇律》在中国法律制度发展史上具有重要的历史地位。但制定《开皇律》的根本目的是为了维护封建统治的需要和地主阶级的利益,所以贵族官僚在法律上享有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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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3 6:19: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