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卡拉OK著作权使用费 |
释义 | 卡拉OK著作权使用费就是指卡拉OK经营行业以经营场所的包房为单位,支付音乐作品、音乐电视作品版权使用费(含音乐和音乐电视两类作品的使用费)。 卡拉OK著作权使用费-源起作为世界上规模最大的卡拉OK市场,KTV行业在我国的发展并不规范。特别是2003年以来,唱片公司状告卡拉OK经营者侵权的案件在全国范围内频繁出现,卡拉OK甚至经常与盗版、网络非法下载一起被视为著作侵权行为的“高发地带”。 如何规范卡拉OK市场,逐渐成为政府、媒体、公众共同关注的焦点问题。为此,2006年7月18日,文化部文化市场发展中心启动了“全国卡拉OK内容管理服务系统”的建设工作。据悉,这一举措的内容涵盖:不健康歌曲不得入库、KTV要向歌曲原创者付酬金、经销商下载歌曲要收费等多个方面。2006年7月20日,从国家版权局传出消息,国家版权局已经批复:同意由中国音像协会与中国音像集体管理协会筹备组按照国家版权局公告的标准,对卡拉OK厅使用音乐电视作品收取使用费。 收费标准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是经国家版权批准成立的中国大陆地区唯一的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依法有权代表权利人对使用音乐电视(录影)作品的卡拉OK经营者收取著作权使用费。根据国家版权局2006年1号公告,卡拉OK版权使用费收费工作从2007年1月1日起开始收取。结合全国抽样计次数据和各地区的具体情况,2008年全国各地区著作权使用费收费标准如下: 地 区收费标准(天/终端)上 海11.1元 江 苏9.7元 安 徽8.3元 湖 南8.4元 湖 北8.4元 贵 州8.0元 西 藏8.2元 广 东10.0元 浙 江10.3元 福 建9.3元 广 西8.3元 河 南8.4元 海 南8.3元 江 西8.3元 山 西8.5元 内蒙古8.7元 云 南8.2元 四 川8.3元 重 庆8.6元 陕 西8.3元 新 疆8.4元 青 海8.2元 宁 夏8.2元 甘 肃8.1元 北 京11.0元 天 津10.0元 河 北8.6元 山 东9.2元 辽 宁9.2元 吉 林8.5元 黑龙江8.4元 对于拒不支付著作权使用费的卡拉OK经营者,将一律按照国家版权局2006年第1号公告公布的“12元/包/天”的上限标准缴纳版权使用费。 其他国家音像制品使用费一.日本按KTV面积收费 33平方米每月缴3500日元(约239元人民币,一年约2868元人民币) 66平方米每月缴8500日元(约581元人民币,一年约6972元人民币) 二.香港按歌曲的新旧程度收费 一首新歌要先举行竞标、向KTV拍卖首播权。各艺人各自的版权费也不一样,包括词曲、作者、音乐公司的版权费都不一样。 三.台湾视各家KTV的情况来决定 按点击率收,一次5毛台币按营业面积收一平方米1000台币(约242元人民币) 按照包间收是一个包间5000台币按KTV的营业收入比例,收取1.5% (以上数据都是一年的) 注:日本、香港、台湾的收费情况由北京中灿律师事务所律师、知识产权专家王军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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