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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军器
释义

军器,顾名思义就是军用的器具,也叫兵器,如鼓铎、枪械等。《周礼·夏官·大司马》:“若大师,则掌其戒令,涖大卜,帅执事涖衅主及军器。” 郑玄 注:“军器,鼓铎之属。”《新唐书·百官志三》:“ 开元 以前,军器皆出右尚署。”《明熹宗实录》:“天启二年十二月二十日辛巳,援辽总兵毛文龙以登抚(袁可立)所遣管运参将黄胤恩、推官孟养志等发到粮饷并布疋、军器、火药等物,复蒙颁给敕印、旗牌,授以援辽总兵便宜行事,具谢恩。”《水浒传》第四七回:“来到厅前,两边有二十馀座枪架,明晃晃的都插满军器。”

中文名:军器

生产机构:作坊,南、北作坊,弓弩院等

生产年代:宋代

军器的生产

生产机构

宋代中央直属的军器生产机构,最初为作坊,后改南、北作坊,弓弩院。神宗时制军器监,下属东西作坊、皮角场、作坊物料库等,同时还设有与前军械所。南宋沿袭北宋建置,后将东西作坊并入御前军器所。除以上常设机构,还层设有斩车马刀局、军器局等临时机构。

宋朝沿袭后周旧制,“戎器之职领于三司胄案,官无专职”作坊主要承担军械制造任务,“所造兵器每旬一进,上亲阅之,列五库以贮焉”。主管作坊的官员为使和副使。“太祖开宝五年,诏分作坊为南、北作坊”掌造兵器、戎具、旗帜、油衣、藤漆、什物之器,兵校及工匠在仁宗天圣年间高达7931人。神宗熙宁三年(1070),诏“改南、北作坊为东、西作坊,其使副名额亦然”

弓弩院

弓弩院设立于太祖开宝元年(968),掌造弓弩、甲胄、器械、旗、御镫等物,以诸司使、副使2员监领,有兵匠1024人。造箭院实在就有南、北造箭库的基础上,于真宗咸平六年(1003)合成一体的,隶属于弓弩院,有三班及内侍2人监造,有工匠1071人。真宗天禧四年(1020),诏“南、北作坊之西偏舍宇为弓弩造箭院”。

北宋初年,“国朝军器,旧领于三司胄案。三司事从,判案者又数易,仅能谨薄帐而已”,致使“天下岁课弓弩甲胄之类,如充武库之积以千万数,而无坚完轻利真可为武备者”为改变这种情况,宋神宗与熙宁六年(1073)设立军器监,以总内外军器之政,设判及同判各一员,下属有丞、主簿及勾当公事等。元丰改官制,制监、少监各一人,丞一人,主簿一人。监掌缮治兵器什物,以给军国之用,少监为之贰,丞叁领之。军器所长官的范围很广,“凡利器以法式受工徒,其弓矢、干戈、甲胄、剑戟、战守之具,因其能而分任之,量用给材,旬会其数以考程课,而输于武库,委遣官诣所隶检查。凡用胶漆、筋革、财务,必以时,,课百工造作,劳逸必均,岁终阅其良否多寡之数,以诏赏罚。器成则进呈便殿,依阅试而颁其样于诸道。即要会州建都做院分造器械,从本监而进退其官吏焉”此外诸路沿边修城浚壕之事也归军器监统辖。军器监内部分5案(部门),设官吏13员,辖东、西作坊,皮角场,作坊物料库等。

南宋高宗建炎三年(1129),军器监利属于工部管理。其官之先后设有丞、监、少监及主簿等,监内分6案:工作、营造、材料、兵将、知杂检法、御前军械所。但孝宗隆兴以后,中央军器制造活动大为减少,官吏员额也有所裁撤,“事务稀简,特为储才之所焉”。

东西作坊系有宋初的南、北作坊演变而来,熙宁六年(1073)隶属军器监,“掌造兵器、戎具、旗帜、油衣、藤漆、什器之物,以给邦国只用,各以京朝官诸司使副内侍二人监,内侍各二人监门”。其制造作坊有:木作、杈鼓作、藤席子作、竹作、漆作、马甲作、大弩作、条作、胡鞍作、油衣作、马甲生叶作、打绳作、漆衣甲作、剑作、糊粘作、戎具作、掐素作、雕木作、蜡烛作、地衣作、铁甲作、钉钗作、铁身作、马甲作、造熟作、磨剑作、皮甲作、钉头牟作、铜作、弩椿作、钉弩椿红颇皮作、钉作、漆器作、错磨作、旋作、鳞子作、银作、打线作、打磨麻线作、枪作、角作、锅炮作、磨头牟作等。从名目上看,分工是比较细的。元丰年间规定,东、习作放人匠编额为5000人。

北宋时期御前军器所属军其监,置提点官2员、干办官2员、监造管6员、受给官2员、剑门官2员,有万全军匠3700人。靖康之乱,宋氏南渡,原职官及隶属关系有所变动。高宗建炎三年,诏军器监并归工部,东西作坊、都作院并于军器所。次年,又将器甲所撤销,物料归军器所管理。绍兴五年(1135),又令御前军器所直隶工部。其主管有提点官员2员,提辖、监造官个2员,干办、受给、监门官各一员。办事人员则有干办司手、监造下人吏、监门下人吏等。绍兴年间,其主管之提举官曾被罢去,有工部郎官或军器监官员前往点验监视,后又派太监监领。靖康之际,由于金军对宋朝工匠大肆掳掠,南渡之初军器所才有兵上千人,经逐年增加至5600余人。其后因裁减三分之一,一共奖2000人、杂役兵500人为额定编制。

常设军器制造机构

1.东西作坊

2.皮角场

3.御前军器所

临时性的军器制造机构

1、 广备工城作。存在于北宋前期和中期。“其作凡一十目,所谓火药、青窑、猛火油、金火、大小木、大小炉皮作、麻作、窑子作是也。皆有制度作用之法”。作内有杂役4指挥、工匠3指挥,约3500人。

2、 斩马刀局。熙宁五年(1072),作坊造斩马刀,因制作精巧,便于使用,神宗“命置局,造数万口,赐边臣”,不久斩马刀局即废罢。

3、 军器局。宋室南渡之初,因战事方殷,军需甚急,御前军器所仅有工匠千人,生产无法满足需要。于是与绍兴七年(1137)初在健康(今南京)设御前军器局,设提辖、监造、受差监门等官职,监督制造兵器,以缓解南宋军队军需不足之需。同年十一月,“军器局废罢”,其匠人、物料等“并归军器所”。

除以上三个临时军器制造机构外,宋代还曾设立过弩桩所、器甲所、御前工作所等。

宋初诸州普遍设立作坊,制造军器。庆历二年(1042),首先在陕西设都作院,以提高其生产能力。神宗熙宁六年(1073)推广此制,“诏诸路置都作院,凡四十一所,十七处系上供军器,二十四处系应付本路及缓急泛抛军器”。其职官设置,凡有工匠300人以上者,置正副指挥使各一人,都头5人,十将、降虞侯、承局、押官各5人;凡有工匠200人以上者,置都头一人、副都头3人、十将以下各3人;凡有工匠100人以上者,置都头、副都头各一人,十将以下各2;凡工匠不满100人者,置副都头,十将、将虞侯、承局、押官各一人。

除了诸路都作院外,较小的州郡还设有小作院,一般用有工匠30-50人,如福州小作院,,有兵匠70,学习14人。大者如帅府都作院有工匠200人,望州都作院共将100人。元丰元年(1078),宋朝廷为加强这些地方军器生产机构的管理,“诏诸路都作院委枢密院选差本路提点刑狱官一员,提举点检”。

都作院、作院的设置,除依据行政系统外,还根据各地矿产资源情况有所增益。如磁、相二州西宋代铁、碳产地,特设都作院,以增加生产。

宋代地方州郡作院亦具有相当规模。有时因生产需要,人匠员额要远远超过额定,高达2000人之众。其房屋亦比较宽敞,占地较广。如建康府都作院,“听事所中居,翼以重廊”,其分工虽不如中央诸军器制造机构那样细密,但也相当可观。如福州都作院“分十一作,箭、弓弩、甲、皮、铜、漆、旗、条、木、磨锃、铁”建康都作院有“锻、砺、刮、磨、绵、络、弦、甲、筋、革”,“镕、冶、麻缕、竹、木、骨、设色之二”计28作。

军器研制及考课制度

宋代是比较重视新军器的研制和军器产品质量的。因此除宋初严禁民间私蓄军器外,其它时间大度鼓励士民创制新兵器并将其献给国家,由官府作坊仿造使用。史载:“时吏民献器械之法者甚众,令三帅视实利便者乃造。”如太祖时试验兵部令史冯继升所进火箭、床子弩;真宗时新造木羽弩箭、盘铁槊、火箭、火球、火蒺藜、海战船等;仁宗时新造冲阵无敌流星弩、拒马皮竹牌、独辕冲阵无敌流星弩等;神宗时所造新式军器最终名者为百姓李宏所献身臂弓,此外还有斩马刀、狼牙箭、劈阵大斧等;南宋时期新造的军器则有克敌弓,赣筒木弩、突火枪、长竹竿火枪、回回炮等。

为了提高所造军器质量,宋代还建立了较为严格的考课制度。太祖时即规定作坊制造的军器,每旬一进视,为之“旬课”。每年则将各坊所造军器输入五库收藏。后来又经常“遣吏以利器诣诸路作院谕以为式,第二位三等,视其器之良莠而黜涉其官吏”。神宗时,“前后讲究制度,无不精致,卒著为式,合一百一十卷。盖所谓辨材一卷,军器七十四卷,什物二十一卷,杂物四卷,添修及制造弓弩式一十卷是也”。这套后来被称为“西宁法式”的军器制造标准在哲宗、徽宗朝为奉为圭皋,有不如式者要受到惩罚,故对宋代军器质量的稳定,有一定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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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1/16 12:34: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