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爵制 |
释义 | 中国古代社会的政治等级制度之一。先秦爵制﹐与世袭的宗法﹑分封等制度互为表里﹐爵位往往就是政治权力的标志。秦以后的爵制(分赐爵与封爵)﹐与先秦爵制的性质有所不同。爵不具备行政职能﹐主要用来确定皇亲﹑功臣世袭的政治名位和经济权利。 先秦文献中有关爵制的记载﹐主要见于《孟子·万章下》。所举周代爵称﹐有天子﹑公﹑侯﹑伯﹑子男五等。年代稍晚的《礼记·王制》﹐则将天子除外﹐子男分列﹐即所谓的公﹑侯﹑伯﹑子﹑男五等爵。文献反映的先秦爵制是否准确﹐学者尚存异议。但参照甲骨﹑金文资料﹐可以肯定的是﹕夏爵制不详﹐商制细节难明﹐只有西周至战国时期的爵制尚可大致判明其爵称与爵序。 商制文献所记有侯﹑甸﹑男﹑卫﹑邦伯﹐均属地处王畿之外的“外服诸侯”。殷墟甲骨资料表明﹕殷邦境外的“多方”或“多邦方”﹐常常是商王国征伐的敌国。它们的君长被称为“方伯”或“邦伯”﹐如人方伯﹑羌方伯﹑盂方伯﹑周方伯等。殷邦边境和邦境内的君长﹐被分别称为侯﹑伯﹐如杞侯﹑犬侯和井伯﹑宋伯等。它们是商王国的屏藩﹐常受商王之命征伐多方﹐商王亦往往派兵助征。方伯和侯﹑伯称号的不同﹐反映了这些君长与商王关系的亲疏差别。 西周春秋爵称分级有的学者认为﹐商代甲骨文(或金文)中的“田”和“子”﹑“男”也是爵称﹐目前尚无定论。 西周春秋爵称﹐可大致分为王﹑公﹑侯﹑伯﹑子﹑男六级﹕ 王在周王朝辖区内﹐王是指周天子而言。另有个别并非天子的王者﹐如 王﹑吕王﹑丰王等﹐都属戎狄首领。春秋金文中的称王诸侯﹐仍限于同周室关系较疏的蛮夷君长﹐即徐﹑楚﹑吴﹑越四国。 公身居高位的天子重臣称公﹐所见有周公﹑召公﹑毕公﹑明公﹑井公﹑毛公﹑芮公等。可以肯定的称公诸侯﹐有宋公戌(宋平公)﹑宋公差(宋元公)﹑宋公 (宋景公)﹑宋公得(宋昭公)。 侯西周春秋时代行用最普遍的爵称是侯。金文所见主要是周初始封的周姓诸侯﹐如 (燕)侯﹑鲁侯﹑康侯﹑邢侯﹑蔡侯﹑滕侯﹑虞侯﹑荀侯﹑曾侯等。称侯的异姓国君﹐除与周室关系非同寻常的姜齐以及取而代之的田齐外﹐大都是周初褒封的前代帝王之后﹐或者早已存在的“先封”之国﹐有铸﹑陈﹑纪等。 伯西周时代称伯的诸侯﹐多为文献记载较少的小国之君﹐有的是畿内封君﹐如荣伯﹑井伯﹑杜伯﹑单伯﹑散伯﹑征伯﹑过伯﹑夷伯等。春秋时代明确称伯的国君﹐主要有郑伯和曹伯。 子和男子。金文中的子明确属于爵称的﹐主要有北子和沉子。文献中其它诸子﹐尚无金文印证。 男。《春秋》所见男爵仅有许国。1967年陕西长安县马王村出土一件西周晚期的 (许)男所作铜鼎﹐证实许国国君的爵称确为男爵。 战国时期除楚国和越国早已称王外﹐魏﹑齐﹑赵﹑韩﹑燕﹑中山等国也在战国中期相继称王﹐突破了西周以来的诸侯爵称。各国又先后进行变法﹐废除传统的世卿世禄制度﹐建立中央集权的官僚统治﹐并推行与之适应的爵制。三晋和燕﹑齐的爵秩等级﹐大体仍为卿和大夫。楚的最高爵位叫执珪﹐情况较为特殊。秦则从商鞅变法以后﹐实行奖励军功的二十等爵﹕公士﹑上造﹑簪 ﹑不更﹑大夫﹑官大夫﹑公大夫﹑公乘﹑五大夫﹑左庶长﹑右庶长﹑左更﹑中更﹑右更﹑少上造﹑大上造﹑驷车庶长﹑大庶长﹑关内侯﹑彻侯。秦二十等军功爵﹐累积爵级至关内侯(十九级)﹑彻侯(二十级)﹐即可食租税或食邑﹔自大庶长以下至公士十八等爵﹐“则如吏职”。 两汉汉初汉初﹐在二十等爵外﹐又先后分封异姓﹑同姓为王。诸王封爵﹐带有浓厚的分封制色彩﹐与中央集权制相 格。文帝﹑景帝﹐特别是武帝奉行削藩政策﹐限制并削弱诸王权力﹐诸王遂不得领民亲政﹐惟衣食租税。同时﹐列侯(原名彻侯﹐避汉武帝刘彻讳改)也与二十等爵相分离﹐与王爵共同构成封爵制度。自关内侯以下﹐为赐爵制度。封爵优于赐爵的主要权益是﹕享有封国或食邑﹔置官属﹔爵位世袭﹔衣食租税﹔具备崇高的政治地位。 爵级两汉封爵的爵级主要是王﹑列侯两等﹐此外还有公主汤沐食邑。王﹑列侯官属数量因爵之高低而多少不等﹐但任用权却在中央。汉初定制﹐“非刘勿王”(后演变为非皇子不王)﹑“非功不侯”。王的封授对象是皇子﹐列侯主要封授异姓功臣﹐诸王庶子所受推恩爵亦是列侯。诸皇子王初以区域立国﹐跨州连城﹐形成尾大之势。汉武帝推行推恩析国政策﹐诸王遂以郡立国。东汉初﹐汉光武帝刘秀曾废王爵﹐封九皇子为国公﹐旋即复旧。两汉除王莽﹑曹操以权臣称王外﹐异姓功臣只能封为列侯。列侯﹐西汉时多以县立国﹐也有食乡亭者﹐但并无乡侯﹑亭侯之称。至东汉﹐列侯正式分为县﹑乡﹑亭侯。功大者食县﹐功小者食乡亭。东汉中期以后﹐政治腐败﹐遂出现大量的外戚侯﹑宦者侯﹑恩泽侯﹐虽有悖于“非功不侯”的原则﹐但县﹑乡﹑亭侯的爵称爵序并未因此发生变化。 封爵封爵传袭﹐采取嫡长子继承制。庶子﹑庶孙一般不具备袭爵权。无嫡子袭爵﹐则削除封国﹐这就是所谓的“无子国除”。皇亲和重要功臣“国绝”时﹐为示优宠殊遇﹐也可由庶子庶孙袭爵﹐这就是所谓的“绍封继绝”。绍封者权益低于正常袭爵﹐仅食国之半租。此外﹐公主汤沐食邑也可由公主之子承袭﹐但并不普遍。 汉代封爵制度影响汉代封爵制度﹐对后世影响颇大。诸如诸侯不与政事﹑惟得衣食租税﹐非皇子不王﹐非功不侯﹐无子国除﹐绍封继绝等重要原则﹐均在不同程度上为以后的王朝所沿用。 两汉十九等赐爵﹐爵称与秦同。凡赐爵皆可“有罪以减”无爵者则为士伍。十九级爵中第九级(五大夫)以上为高爵﹐亦称吏爵﹐具有免役特权。获得吏爵的主要途径是凭借军功吏干。第八级(公乘)以下至第一级(公士)为低爵﹐又称民爵﹐获得民爵的主要途径是因特典﹑灾异而诏赐天下民爵。法制规定﹐民爵高于第八级时须转让亲属﹐故除非有特殊原因﹐民爵一般不能升至吏爵。获得吏爵﹑民爵的另一途径是买爵。汉文帝刘恒实行入粟拜爵﹐开卖爵先例。汉武帝特设武功爵十一级﹐标价出售﹐以缓解财政困难。以后屡有卖爵诏令﹐赐爵趋于猥滥。东汉末年﹐赐爵已成“空设文书”﹐不再为时人所重。魏晋南北朝时期﹐赐爵制遂废弃。 魏晋南北朝魏晋之际﹐设置五等封爵﹐东汉以来的王﹑列侯二等封爵﹐变为王﹑五等封爵﹑列侯三大层次封爵。北朝取消列侯﹐王﹑五等封爵成为主要的封爵爵称。 诸王封爵西晋设国王﹑郡王(分大﹑次﹑小)﹑县王﹐各有多少不等的食邑户数。东晋南朝﹐仅禅代前期的异姓篡代者封国王﹐如刘裕封宋王﹐萧道成封齐王。一般情况下﹐皇子才能封郡王(亦分大﹑次﹑小三级)。北魏前期﹐异姓多封王﹐但袭爵者即降为公。孝文改制﹐唯宗室封王﹐并按亲疏远近分为一藩王﹑二藩王﹑三藩王﹐亦为郡王。北周末年﹐在郡王之上﹐又设国王﹐封授对象是皇子。诸王政治权益﹐因王朝而异。西晋王国按大﹑次﹑小可分别置三军﹑二军﹑一军﹐自选官属。其它王朝﹐则无置军和自选官属权。但诸王可参政入仕﹑领兵出镇﹐却是这一时期各王朝的普遍现象。骨肉相残因此时有发生﹐构成诸王干政﹑乱政的政治格局。 五等封爵曹魏有乡公﹑亭伯等爵称。咸熙元年(264)﹐即将代魏的司马氏设立五等封爵。五等封爵﹐采《周礼》中公﹑侯﹑伯﹑子﹑男之名﹐每等又分大﹑次二级﹐共五等十级。每级封爵都有封疆里数和户邑数﹐以方五里和邑二百户为差﹐井然有序。五等封爵官品在第二以上﹐名位低于诸王﹐却有高于列侯的“禄奉礼秩”﹐其中公﹑侯可置一军。东晋南北朝﹐五等封爵不再划定封疆里数﹐大﹑次两级合二而一﹐皆以郡或县立国﹐并在爵称前冠以“开国”字样。伯﹑子﹑男三级封爵﹐品秩也由第二分别降至第三﹑四﹑五。北周后期﹐滥封无度﹐遂在郡公之上常设国公﹐以封柱国大将军等重要功臣。时五等封爵的爵序是﹕国公﹑郡公﹑县公﹑县侯﹑县伯﹑县子﹑县男。 列侯魏晋有县﹑乡﹑亭侯﹐品秩在五等封爵之下。东晋南朝﹐县侯与五等封爵中;侯“合一”﹐仅存乡﹑亭侯。北朝无列侯爵。 列侯之下﹐尚有属于赐爵的关内侯﹑关中侯﹑关外侯等爵。 “分食制”和“虚封制”就创新而言﹐这一时期有“分食制”和“虚封制”。“分食制”指诸侯按一定食租率提取食邑户的租税。如西晋诸侯三分食一﹔东晋南朝九分食一﹔北魏王二分食一﹐公三分食一﹐??薹夤?骋丞不食租税的封爵。它与赐爵制的区别就在于可以世袭。典型的虚封制是北朝的散爵﹐如散公﹑散侯﹑散伯等等。北周初年﹐因租税有限﹐开国封爵“虽赐以茅土﹐而未给租赋”。保定二年 (562)﹐周武帝诏令诸国公(邑万户)﹐可寄食他县﹐收其租赋。寄食户数仅是原食邑户数的十分之一。这种封户为虚﹑寄食户为实之例﹐为以后的虚实相结合的食租税方式提供了借鉴。 隋唐简介隋唐爵制与北周末年之制略同。国王更名为亲王(正一品)﹐以封皇子﹔郡王(从一品)封授宗室﹐唐中期以后异姓功臣亦有封郡王者。废县王。王以下是国公(从一品)﹐开国郡公(隋从一品﹐唐正二品)﹐开国县公(隋从一品﹐唐从二品)﹐开国县侯(隋正二品﹐唐正三品)﹐开国县伯(隋正三品﹐唐正四品)﹐开国县子(隋正四品﹐唐正五品)﹐开国县男(隋正五品﹐唐从五品)﹐共九级﹐主要封授异姓功臣。 九级封爵并“设爵无土﹐署官不”;﹐较之汉魏﹐其政治﹑经济功能明显削弱。各级封爵的食邑户数率多虚名﹐“其言食实封者﹐乃得真户”。真食实封的方式﹐也是“分食诸郡”﹐不再直接从封国内征收租税。封爵的主要经济权益是凭爵品获得永业田﹐数额为﹕亲王一百顷﹐郡王五十顷﹐国公四十顷﹐郡公三十五顷﹐县公二十五顷﹐县伯十顷﹐县子八顷﹐县男五顷。均田制瓦解后﹐诸侯亦不再受永业田。 宋宋承唐制﹐但略有变化。爵称是亲王﹑嗣王﹑郡王﹑国公﹑郡公﹑开国公﹑开国郡公﹑开国县公﹑开国侯﹑开国伯﹑开国子﹑开国男﹐共十二等。后嗣王﹑开国郡公﹑开国县公不再封授。郡公以上﹐主要是皇亲宗室封爵﹐其中郡王﹑国公也封授重要功臣。开国郡公以下﹐是异姓封爵。爵名随食邑户数而定﹕二千户以上封公﹐一千户以上封侯﹐七百户以上封伯﹐五百户以上封子﹐三百户以上封男。邑过其爵﹐则进爵号﹐但止于开国郡公。每次增食邑户数﹐自二百户至千户﹔实封户数﹐自百户至六百户。而亲王﹑重臣特加食邑者﹐往往有逾千户者﹐以至有郡公食邑累加至万余﹐实封至数千户者。 宋代封爵颇滥﹐文官少监﹑少卿以上﹐武官副率以上﹐内职崇班以上﹐皆有封爵﹔丞﹑郎﹑学士﹑刺史﹑大将军﹑诸司使以上﹐则有实封。封爵系于官位﹐与功勋关系不大。 元 成吉思汗建立蒙古国之初﹐曾实行分封制度。功臣﹑亲属﹑贵族皆有封地食邑。爵称是万户长﹑千户长﹑百户长﹑十户长等﹐并可世袭。各级“户长”在封地内有征发徭役﹑征收赋税的权利。蒙古族统治者入主中原之初﹐亦曾在占领区内实行分封制﹐对社会经济造成较大破坏﹐后不得不废止而实行封爵制度。 元代元封爵为八等﹕王(正一品)﹑郡王(从一品)﹑国公(正二品)﹑郡公(从二品)﹑郡侯(有正从三品之别)﹑郡伯(有正从四品之别)﹑县子(正五品)﹑县男(从五品)﹐实为八等十级。其中只有郡王﹑国公封授在世的皇系﹑功臣﹐其余爵称均用于封赠。 明简介明代封爵虽仍分为宗室和异姓两类﹐但具体爵称有较大变动。 宗亲封爵除嫡长子外﹐皇帝诸子封亲王﹔亲王诸子封郡王﹔郡王诸子为镇国将军﹐孙为辅国将军﹐曾孙为奉国将军﹐玄孙为镇国中尉﹐五世孙为辅国中尉﹐六世孙以下皆授奉国中尉﹐并世袭﹐永远有别于齐民。自亲王以下﹐不再食租税而领取岁支禄米。洪武九年(1376)﹐规定亲王禄米五万石﹐郡王一万石﹔镇国将军赐田六十顷﹐以为永业﹐免除租税。洪武二十八年﹐复位岁支禄米数额﹐亲王一万石﹐郡王二千石﹐镇国将军一千石﹐辅国将军八百石﹐奉国将军六百石﹐镇国中尉四百石﹐辅国中尉三百石﹐奉国中尉二百石。此外﹐国家还为宗室修建宫邸﹑坟墓﹐提供随从官员﹑仆役以及其它待遇。 明初明初﹐宗室封爵中亲王名高位崇﹐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占有重要地位。洪武年间﹐朱元璋授予亲王以兵权。特别是分封在北方沿边的藩王﹐不仅拥有直属的护卫军﹐还经常统率大军出征﹐称为塞王。其中的燕王朱棣﹐在朱元璋死后不久﹐发动靖难之役﹐夺取皇位。朱棣即位后﹐逐步解除藩王兵权﹐加强对宗室的限制和监视﹐从而形成了“分封而不锡土﹐列爵而不临民﹐食禄而不治事”的局面。 明中期明中期﹐宗室受封人数不断增加﹐禄米成为明政府的沉重负担。藩王也竞相非法占田﹐少者几千顷﹐多者数万顷﹐减少了明政府的赋税收入﹐激化了社会矛盾。万历以后﹐为解决这些矛盾﹐朝廷被迫开放宗室出仕的禁令﹐允许镇国将军以下参加科举考试﹐以期宗室自养﹐而不再寄生食禄﹐但收效甚微。 异姓封爵明代异姓封爵﹐明初一循元代旧制。洪武三年(1370)﹐定封爵之制﹐分公﹑侯﹑伯三等﹐罢子﹑男不置。有明一代﹐受公﹑侯﹑伯爵者除功臣﹑外戚外﹐还有宦官子弟与少数民族首领。 受封而领铁券者﹐为世袭封爵﹐否则为流爵。袭封则还其诰券﹐核定世流降除之等。爵位世袭﹐或降等以袭﹐如封侯而世袭伯。公﹑侯﹑伯封号分四等﹕佐太祖定天下者﹐曰开国辅运推诚﹔从成祖起兵﹐曰奉天靖难推诚﹔余曰奉天翊运推诚和奉天翊卫推诚。武臣曰宣力武臣﹐文臣曰守正文臣。岁禄以功为差。洪武初规定:公五千石至二千五百石﹐侯千五百石至千石﹐伯千石至七百石。而有的仅当侯爵俸禄的三分之一或六分之一。洪武十年后﹐伯之禄与侯等﹔至永乐初﹐规定伯之禄居侯之下﹐正一品之上﹐其阶勋皆与侯等﹐而伯爵益重。公侯伯入则可掌参五府总六军﹐出则可领将军印为大帅督﹐辖漕纲﹐但不得预九卿事。 清简介清代爵位名称﹑等级设置又有新变化。有宗室封爵﹐外藩蒙古封爵﹐满洲﹑蒙古﹑汉军及汉人封爵之分。爵位为世袭﹐故又称世爵。 宗室封爵﹐封授宗室和觉罗﹐由宗人府掌管。爵位有和硕亲王﹑多罗郡王﹑多罗贝勒﹑固山贝子﹑奉恩镇国公﹑奉恩辅国公﹑不入八分镇国公﹑不入八分辅国公﹑镇国将军(分三等)﹑辅国将军(分三等)﹑奉国将军(分三等)﹑奉恩将军共十二等﹔加上嫡子受封二等(即亲王一子封为世子﹑郡王一子封为长子)﹐共十四个名位二十等级。宗室封爵﹐分为功封﹑恩封﹑袭封﹑考封:以功勋受封的为“功封”﹔以天潢近支得封的为“恩封”﹔亲王至奉恩将军出缺﹐由钦定承袭的为“袭封”﹔亲王以下﹐除袭封的一子外﹐其余诸子﹐年至二十按例考试受封的为“考封”。袭封次数﹐各有不同﹕功封爵位皆世袭罔替﹔恩封﹑考封爵位皆以次递降﹐和硕亲王降至奉恩镇国公止﹐多罗郡王降至奉恩辅国公止﹐多罗贝勒降至不入八分镇国公止﹐固山贝子降至不入八分辅国公止﹐奉恩镇国公降至一等镇国将军止﹐奉恩辅国公降至一等辅国将军止﹐其余爵位皆降至奉恩将军止﹔凡由本支子孙袭封者﹐降至最后一等均准世袭罔替﹔由旁支子孙袭封者﹐功封降至奉恩将军袭五次止﹐恩封﹑考封降至奉恩将军袭三次止。初封亲王﹑郡王死时赐封号﹔承袭者仍称其祖原封号﹐死亡﹐在封号下加一字为谥。 依据宗室封爵﹐按爵位高低﹐分等授与俸银﹑俸米﹑庄田﹑牧厂﹑珠轩﹑府第﹑官卫﹑服物等。 外藩蒙古封爵﹐封授蒙古﹑回部﹑唐古特等少数民族上层。由理藩院掌管。内扎萨克爵位有亲王﹑郡王﹑贝勒﹑贝子﹑镇国公﹑辅国公六等。其下又设台吉(塔布囊)﹐分一﹑二﹑三﹑四等。亦有封世子﹑长子之制。外藩封爵﹐大体上均比照宗室封爵﹐惟俸银低于宗室世爵﹐如宗室亲王每年支俸银一万两﹐俸米一万斛﹐而蒙古亲王每年只支俸银二千五百两﹐俸缎四十匹﹐相当于宗室的贝勒封爵所支的俸银。 满洲﹑蒙古﹑汉军及汉人封爵﹐一般称为民世爵﹐封授八旗满洲﹑蒙古﹑汉军及汉人中的文武功臣(称“酬庸”或“奖忠”)﹐外戚(称“推恩”)﹐孔子后裔(称“加荣”)﹐朱明后代(称“备恪”)等﹐由吏部掌管。民世爵有公(分三等)﹑侯(分四等)﹑伯(分四等)﹑子(分四等)﹑男(分四等)﹑轻车都尉(分四等)﹑骑都尉(分二等)﹑云骑尉﹑恩骑尉九个爵位二十七等级。封授﹐以云骑尉为准﹐无论加等﹑进位或袭次﹐都以所得云骑尉数量而定。如:得两个云骑尉可令为“骑都尉”﹔再加一个云骑尉则为“骑都尉兼又一云骑尉”﹔如又得一个云骑尉﹐便又可令为三等轻车都尉﹔如此累加﹐可直至一等公。袭次﹐除世袭罔替外﹐各爵均定有降袭次数﹐如﹕一等公袭二十六次﹐一等侯兼一云骑尉袭二十三次﹐一等伯兼一云骑尉袭十九次﹐一等子兼一云骑尉袭十五次﹐一等男兼一云骑尉袭十一次﹐其余类推﹐袭次尽﹐改封为恩骑尉。除个别情况外﹐民世爵均可世袭罔替。袭爵﹐有并袭(即由两爵以上合并为一爵加等进位承袭)﹑分袭(即原先二人之爵并袭后﹐可再分开承袭)。公﹑侯﹑伯始封时﹐皆赐美名。世爵犯罪革爵﹐但除犯赃罪外﹐均准其子孙嗣袭﹐无嗣则除。民世爵俸银俸米按二十七个等级发放。 记载封爵都登载于皇册﹐十年奏修一次。每年十二月﹐由宗人府﹑吏部派员在保和殿将一年封﹑袭爵人数增登于皇册﹐存者朱书﹐故者墨书。满洲﹑蒙古﹑汉军﹑汉人世爵及外藩蒙古世爵由吏部增注﹐宗室王公及觉罗皇。 等级宋代爵制分十二等。 一、王。皇子、兄弟封亲王。 二、嗣王。亲王之子承嫡者为嗣王。 三、郡王。宗室近亲继承亲王者,特旨封郡王。 四、国公。宗室近亲多封此爵。 五、郡公宗室近亲多封此爵。 六、开国公。 七、开国郡公。现任或前任宰相食邑万户 八、开国县公。食邑二千户以上,封公 九、开国侯。食邑一千户以上,封侯 十、开国伯。食邑七百户以上,封伯 十一、开国子。食邑五百户以上,封子 十二、开国男。食邑三百户以上,封男 不如前代优厚表现宋代对宗室的封爵不如前代优厚。主要表现有以几点: 第一、皇子一般不直接封王。虽然皇子最终必然封王,但并不直接封,而是初封以较低爵位或职位,再迁转。宋神宗时,诸皇子初除皆节度例,封国公,稍迁郡王,加平章事,至出阁封王时始兼两镇,加司空。后成定制。 第二、亲王之后通常不封嗣王。虽然北宋设置了嗣王这一爵位,而且规定亲王之子承嫡者封嗣王。而事实上,如同虚设。这是宋代封爵制度又不同于前代之处。前代亲王之子有一人承袭亲王,除非国除,否则世世相承。宋代的情况则是,皇子封王者,王爵仅止其身,而子孙无问嫡庶,以其中最长一人,封公,其余子孙不过是承荫入仕,为环卫官,然后以序迁转,与异姓贵官荫子入仕一般,必须历任年深,排资历,方特封以王爵(郡王),而其祖、父所受之爵则不予承袭。亲王子不封王而只有一人继承公爵,因而在北宋中期一度出现了“宗姓几无一王”的局面。因此,宋仁宗为了改变这种局面,在庆历四年(1044年)七月,第一次下诏封十王之后,十王指的是宋太祖弟赵廷美、宋太祖子赵德昭、赵德芳以及宋太宗的7个儿子。当时,按照十王子封郡王、孙封国公的原则,封了郡王6人、国公3人、郡公1人,仍无嗣王。直到宋神宗时,有感于其父宋英宗以外藩入继仁宗,将其本生叔父赵宗晖封为嗣濮王并规定世袭。立嗣王例一开,之后以宗室子入继的宋孝宗、宋理宗沿袭此例,相继设立了嗣秀王、嗣荣王两个爵位,加上后来的嗣沂王,整个宋代只有四个嗣王,而且他们又并非普通亲王之苗裔,而是皇帝生父或养父的后代。 第三、亲王长期序位宰相之下。只有宋太祖在开宝六年(973年),曾下诏规定晋王(即后来的宋太宗)位居宰相之上。仅仅十年之后,宋太宗太平兴国八年(983年),又改为亲王序位宰相之下,从此成为有宋一代始终不曾改动的定制。 第四、宗室不再领兵,不出任宰相(赵汝愚是个例外,但也只是短暂任相就下台了,而出身宗室是其下台的很重要因素)。就亲王府官属的数量来看,宋代与前代及后代各朝代的差距极大。宋代的亲王府通常是:傅有其官而未尝除授,长史、司马、咨议参军不常设,设翊善1人、王友2人、记室参军1人。其他国公以下几乎没有自己的属官。 总的来说,宋代的封爵制度虽然不是很完善,但有其先进性。对封爵的严格控制,从而限制产生庞大寄生阶层(不像明朝那样亲王子都封郡王,以致国家有数十位亲王、数百郡王),减轻的国家的负担。 秦国军功受爵制战国时期,秦国从商鞅变法以后,取消王族封爵,立二十等爵制以赏功劳(主要是军功)。从最高的二十等到最低的第一等,依次是: 彻侯、关内侯、大庶长、驷车庶长、大上造、少上造、右更、中更、左更、右庶长、左庶长、五大夫、公乘、公大夫、官大夫、大夫、不更、簪□、上造、公士。 汉代的爵位汉初军功爵的等级划分有侯级爵、卿级爵、大夫级爵、小爵等四大等级。 侯级爵即十九级关内侯,二十级彻侯。这是二十级军功爵制中最高两个爵位。其实在关内侯、彻侯之间也有差别。彻侯有封国,而且是其封国内的最高统治者,关内侯有封邑无封国,其封邑在所属县的管辖下,关内侯只能收其封邑的租税,在县内没有其他权力。彻侯与刘姓宗室的王、侯二等爵一样属于贵族爵,而关内侯则介于贵族爵与官爵之间,但基本属于官爵范畴,又彻侯在汉武帝时,为避武帝刘彻名讳,而改称列侯,其地位、属性均未变。 卿级爵即十级左庶长、十一级右庶长、十二级左更、十三级中更、十四级右更、十五级少上造、十六级大上造、十七级驷车庶长、十八级大庶长的总称。关于卿爵,本来《史记》、《汉书》、《后汉书》有所提及,特别是《续汉书·百官志》注引刘劭《爵制》曾两次提到卿爵。一曰“自左庶长以上至大庶长,九卿之义也”。二曰“自左庶长已上至大庶长,皆卿大夫,皆军将也”。但由于对卿爵的提法比较模糊,特别是第二次提到时是“卿大夫”有失准确,未能引起注意,甚至认为刘劭把军功爵与西周分封制下的卿大夫制混为一谈了。现在看到了《二年律令》才知道,卿爵是二十级军功爵制中的等级划分之一。兹摘引简文并略作分析,以证实之。 卿以下,五月产出赋十六钱,十月户出刍一石,足其县用,余以入顷刍律入钱。 (《田律》) 这是一条卿以下爵位的交纳户赋、户刍的律文。文中提到卿爵的名称,但看不出卿爵的真正含义。且看下一条简文。 赐不为吏及宦皇帝者,关内侯以上比两千石,卿比千石,五大夫比八百石,公乘比六百石,公大夫、官大夫比五百石,大夫比三百石,不更比有秩,簪 比斗食,上造、公士比佐史。 (《赐律》) 这是一条讲官职与爵位对比关系的律文,它反映了西汉初年的情况。文中的关内侯以上,毫无疑问包括了彻侯,这是侯爵等级,下文讲“卿比千石”,好像没有讲清卿爵等级范围,但从下文的“五大夫比八百石,公乘比六百石,公大夫、官大夫比五百石,大夫比三百石,不更比有秩,簪 比斗食,上造、公士比佐史”的记述中给我们一个启示,五大夫至公士是逐级排列的,惟有卿至五大夫之间缺了大庶长、驷车庶长、大上造、少上造、右更、中更、左更、右庶长、左庶长九级爵位,这就是刘劭在《爵制》中所说的:“自左庶长以上至大庶长,九卿之义也。”再明确点说,卿就是自左庶长至大庶长九级爵位的总称,这也就是卿爵等级的代称。如果这条简文尚属孤证的话,还有两条简文足以说明问题。 疾死置后者,彻侯后子为彻侯,其毋适(嫡)子,以孺子□□□子。关内侯后子为关内侯。卿后子为公乘。五大夫后子为公大夫,公乘后子为官大夫,公大夫后子为大夫,官大夫后子为不更,大夫后子为簪 ,不更后子为上造,簪 后子为公士。其毋适(嫡)子,以下妻子、偏妻子。 这是一条有关爵位继承的律文。按规定侯爵等级的后子是原爵位继承,卿爵等级的后子一律继承公乘,五大夫以下的后子都是降两级继承。继承者必须是嫡长子,如果没有嫡长子,姬妾之子也可以。由于本文目的不是探讨继承制度,故不再深谈。本文关注的乃是卿爵的含义问题,本条简文和上条简文一样,彻侯、关内侯以及五大夫爵位以下都是逐级连贯记述,惟独卿爵与五大夫之间,缺少自左庶长至大庶长九级爵位,这就意味着卿是左庶长至大庶长的总称,代表军功爵制中一个大的等级。下引一条简文也能说明同样的问题。 不为后而傅者,关内侯子二人为不更,它子为簪 。卿子二人为不更,它子为上造。五大夫子二人为簪 ,它子为上造。公乘、公大夫子二人为上造,它子为公士。不更至上造子为公卒。 (《傅律》) 这条简文是记述嫡长子之外其他诸子的爵位继承问题。值得注意的是,在记述各级爵位继承问题时缺头少尾,即上缺彻侯,下少公士。这是由于彻侯诸子继承问题另有特殊规定,故不在此记述,至于缺少公士,是由于在降级继承爵位的原则下,公士之下已无爵位可继承。本条简文除缺头少尾之外,其他爵位的排列与上引两条简文相同,仍是在卿与五大夫之间缺少左庶长至大庶长九级爵位,说明在汉初的法律条文中,对卿的表述是一致的,它代表了军功爵制中的一个大的等级。 大夫级爵和小爵大夫级爵和小爵本是《二年律令》中所反映的汉初军功爵制中两大等级,由于简文把两者连在一起记述,我们也只有合而论之。 关于大夫等级爵位,刘劭在《爵制》中也提到过:“大夫以上至五大夫五等,比大夫也。”过去也是由于不理解汉初军功爵制的等级划分,而认为刘劭是附会西周时卿大夫制度。《二年律令》证明,西汉初年的军功爵制中确实存在这么一个等级。 关于小爵,刘劭在《爵制》中没有提过,但是说过:“自一爵以上至不更四等,皆士也”,而在《二年律令》中,对自公士至不更四个爵位则总称为小爵,实际两者是一致的,下面就引用几条简文来论证大夫级爵和小爵问题。 不更以下子年廿岁,大夫以上至五大夫子及小爵不更以下至上造年廿二岁,卿以上子及小爵大夫以上年廿四岁,皆傅之。公士、公卒及士五、司寇、隐官子,皆为士五。畴官各从其父畴,有学师者学之。 (《傅律》) 以上所引简文是记述拥有各级爵位的儿子入户籍服兵役、徭役的起始年龄。但由于简文错乱不可理解。这种错乱可能是原来抄写时造成的,也可能是整理简文时造成的,为了能解读这段简文,笔者不揣浅陋,按律文的原意,对其文字顺序重新排列如下: 小爵不更以下至上造子年廿岁,大夫以上至五大夫子年廿二岁,卿以上子廿四岁,皆傅之。公士、公卒及士五、司寇、隐官子,皆为士五,畴官各从其父畴,有学师者学之。 (《傅律》) 以上对该条简文的重新组合,由于是“删字解经”,与原简文肯定不完全符合,但其大意肯定不错。其本意是说小爵(不更以下至上造)之子20岁入籍服役,大夫级爵(大夫至五大夫)之子22岁入籍服役,卿级爵位(左庶长至大庶长)之子24岁入籍服役。这就是说爵位级别越高,其子服役的年龄越晚,爵位级别越低,其子服役的年龄越早。值得注意的是,本应属于小爵范围的公士,在此律文中被排除了,这是因为公士之子在服役开始的年龄与公卒、士五、司寇、隐官之子一致的缘故。 以上是《二年律令》惟一提到小爵的简文,而且是与卿级爵、大夫级爵对比提出来的,所以弥足珍贵。另外,还有几条简文也提到大夫级爵同时也提到不更、簪 、上造、公士、四爵,此四爵实际就是小爵,兹引证如下。 大夫以上年九十,不更九十一,簪 十二,上造九十三,公士九十四,公卒、士五(伍)九十五以上者,禀鬻米月一万。 (《傅律》) 这是一条关于领养老粮的法律条文。由于大夫级爵(大夫至五大夫)领养老粮的同为90岁,故以大夫爵的等级来表示,而小爵四级的领养老粮的年龄各不相同,故以不更、簪 、上造、公士分别表示。实际这一条形同虚设,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能活到90岁的已廖若晨星。但这条简文对我们来说却有实用价值,它说明在汉初的军功爵制中有大夫级爵、小爵级别的存在。在本条中为什么没提侯级爵和卿级爵四大级别,不言而喻,侯、卿两大级别是不需要领养老粮的,他们会有更高的待遇。 大夫以上年七十,不更七十一,簪 七十二,上造七十三,公士七十四,公卒七十五,皆受仗(杖)。 (《傅律》) 这是研究西汉初年授杖制度非常珍贵的资料,因为它具体地记述各级爵位不同的受杖年龄,而这不同爵级就包括了大夫级爵和小爵两大等级。大夫以上是作为一大等级来表述的,实际含大夫以上至五大夫等五级爵位,而小爵由于各级受爵年龄不同,是一级一级表述的。在这里也没提到侯爵和卿爵两大等级,估计他们另有退休养老制度故不与此并列。 大夫以上年五十八,不更六十二,簪 六十三,上造六十四,公士六十五,公卒、士五(伍)六十六,皆为免老。 (《傅律》) 这是一条关于退休免役的律文,也是按大夫爵级和小爵的不同爵级计算的“免老”年龄。这条律文所规定的免老年龄,比秦制要严。据《汉宫旧仪》记载,“秦制二十级爵,男子赐爵一级以上,有罪以减,年五十六免。无爵为士伍,年六十乃免老,有罪各尽其刑”。相比之下,《二年律令》的免老年龄包括大夫级爵在内,比秦制高出二至六年。 《二年律令》的《傅律》中还规定有“睆老”律文。根据《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年律令》注释的解释:睆老为减半服徭役。这可能是为弥补“免老”过苛的措施。 不更年五十八,簪 五十九,上造六十,公士六十一,公卒、士五(伍)六十二,皆为睆老。 (《傅律》) 在“睆老”律文中没提大夫级爵,这是因为大夫以上.爵位已享受五十八免老的待遇,不可能再有睆老的规定。但从对小爵四级睆老年龄规定来看,也是相当苛刻的。按秦制,有爵位一级以上56岁就免老了,而汉初的四级爵不更,到58岁才睆老,公士要到61岁。这种规定大概和汉初人口锐减,役源不足有关。 以上是根据《二年律令》论证了汉初军功爵制有侯级爵、卿级爵、大夫级爵、小爵四大等级的划分,以此认识为基础,再回过头来看刘劭的《爵制》,就赫然贯通了。刘劭说:“秦依古制,其在军赐爵为等级,其率人皆军卒也,有功赐爵,则在军吏之例。自一爵(公士)以上至于不更四等,皆士也。大夫以上至五大夫五等,比大夫也。九等依九命之义也,自左庶长以上至大庶长,九卿之义也。关内侯者,依古圻内子男之义也。秦都山西,以关内为王畿,故曰关内侯也。列侯者,依列国诸侯之义也。然则卿、大夫、士下之品,皆放古比朝之制而异其名,亦所以殊军国也。”在没看到《二年律令》之前,认为刘劭的言论,把军功爵制与西周分封制下的诸侯、卿、大夫、士混为一谈,是牵强附会,没有学术价值,不值得认真考究,读了《二年律令》之后,才知道刘劭的论述是有历史根据的。综观刘劭在《爵制》中所讲的“诸侯、卿、大夫、士下之品”,与《二年律令》中的侯级爵、卿级爵、大夫级爵、小爵四大等级的划分,除小爵与士的称谓不同外,其他是完全一致的。有人可能要问:军功爵制与西周的分封制是完全对立的新制度,怎么会沿用西周的旧称谓呢?其实这也容易理解,历史上任何一种改革,包括革命的变革,不论它有多么彻底,都不会是从天上掉下来的,它们建立的新制度,都难免或多或少带有旧制度的残迹。故从春秋、战国时产生的,到秦、汉还盛行的以军功为依据的赐爵制,套用了侯级爵、卿级爵、大夫级爵的旧称谓,也不足为怪。明白了这个道理,对汉初军功爵制中存在的四大等级划分,也就容易接受了,也就不会认为刘劭《爵制》是无稽之谈了。 知道军功爵制在汉初有四大等级的划分,对于研究军功爵制各不同等级享有不同的政治、经济待遇,是非常有益的,它使军功爵制的研究又向前跨越了一大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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