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捐献原则 |
释义 | 含义捐献原则是专利侵权判定中的一项法律原则,其可以表述为,如果专利权人在专利说明书中公开了某个实施方案(embodiment),但在专利申请的审批过程中没有将其纳入或试图将其纳入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则该实施方案被视为捐献给了公众,当专利申请被授权后,专利权人在主张专利权时不得试图通过等同原则等将其重新纳入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 捐献原则和禁止反悔原则一样是对等同原则适用的限制。 沿革捐献原则是美国法院在审理专利侵权案件的过程中创立的司法规则。 背景1982年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 (CAFC)成立后,在专利侵权判定中对等同原则的适用较为宽松,使得此后十多年间出现了专利权人获得等同侵权判决过分容易的倾向。为了平衡专利权人和公众的利益,CAFC开始创立一系列司法规则来限制等同原则的适用。 创立和确立CAFC于1996年在Maxwell v. Baker一案中提出了捐献原则。然而1998年该法院审理YBM Magnex Inc. vs International Trade Commission一案中否认了捐献原则的普遍适用性,从而在美国专利法的理论和实务界造成了相当大的困惑,为了厘清这个问题,2002年,CAFC对Johnson & Johnston Associates, Inc. v. R. E. Service Co., Inc一案进行了大法庭(en banc)审理,在判决中完全确立了该原则。 在Johnson & Johnston一案中,专利权人Johnson & Johnston公司拥有涉及制造印刷电路板的专利,其说明书中描述了电路板的硬基片最好是铝片,但也可以是不锈钢、聚丙烯等。然而其权利要求中硬基片被限定为铝片。而被控侵权人R. E. Service Co., Inc公司的产品就是使用不锈钢基片。CAFC在判决中认为,当申请人在说明书中公开了一个主题,但在权利要求书中却没有请求保护时,就意味着申请人将这个主题捐献给了公众。如果在这种情况下仍然认定构成等同侵权,将导致与权利要求的界定保护范围的功能的严重冲突。该法院还指出,申请人在专利申请阶段提交保护范围窄的权利要求,从而容易地通过了专利局的审查,而在获得专利权之后,又基于说明书中公开的等同特征主张构成等同侵权,这是不能允许的。最终判定侵权不成立。 捐献原则在中国2010年1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规定了捐献原则: 对于仅在说明书或者附图中描述而在权利要求中未记载的技术方案,权利人在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中将其纳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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