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 |
释义 | 概念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是指聚集多人,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行为。 构成1、罪体主体 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的主体是首要分子。这里的首要分子,是指在聚众阻碍解救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首要分子,而是一般参与者,不构成本罪。但是,其他参与者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构成妨害公务罪。 行为 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的行为是聚集多人,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本罪是聚合犯,以聚众为其行为特征。 如果阻碍解救活动不是以聚众的方式实施的,不能构成本罪,可以以刑法第277条规定的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在认定这类案件性质时要注意,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依照妨害公务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客体 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的客体是正在执行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公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2、罪责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的责任形式是故意。这里的故意,是指明知是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而有意聚众阻碍的主观心理状态。 处罚根据刑法第242条第2款之规定,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刑法条文: 第二百四十二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聚众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其他参与者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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