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景宁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
释义 | 主要职责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文化、文物、广电、新闻出版和著作权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组织实施有关文化、文物、新闻出版行政管理规章和管理办法;研究制定全县的文化、文物、广电、新闻出版事业政策和发展规划。 (二)研究、指导全县文化、文物、广电、新闻出版事业管理体制改革,加强文化、文物、新闻出版队伍的思想政治建设、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指导和完善系统内部管理体制的改革;有计划、多层次地培养各种专业人才。 (三)制定全县文化、文物、广电、新闻出版事业基本建设规划,指导全县文化、文物、广电、新闻出版设施建设,指导直属单位搞好基建工程的管理工作。 (四)研究制定全县对外文化、文物、广电、新闻出版交流的发展规划,归口管理对外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工作。 (五)负责国家法规赋予的全县文化、文物、新闻出版(印刷业、著作权)和广播电视社会管理(含县本级音像制品、出版物的零售、出租)行政审批事项的办理和行政执法、管理和督查;研究制定全县文化、文物、新闻出版市场的政策和发展规划;指导全县文化、文物、新闻出版市场管理和广播电视社会管理及执法队伍建设;负责办理文化、广电、新闻出版行政复议案件;开展“扫黄”“打非”集中行动,维护市场秩序。 (六)研究制定全县文化产业发展战略及中长期发展规划;研究制定文化产业政策,协调文化产业发展。 (七)综合管理全县艺术生产,重点抓好各门类艺术精品的创作,管理文化、文物科技工作;组织、指导具有示范性的重大艺术活动。 (八)综合管理全县社会文化和图书馆事业,加强图书馆、文化馆(站)、艺术团体、乡镇文化站和影剧院建设,指导开展社会群众文化活动,指导少儿文化和民族文化工作。 (九)管理全县文物、博物事业,负责全县的文物普查、保护、抢救;利用及流散文物的管理工作;审核、申报全国和省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承担国家级、省级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保护区、世界文化遗产项目的相关审核、申报和管理工作;依法审核报批考古发掘、文物保护、文物维修项目;编制文物维修方案和经费预算方案;组织文物上报鉴定工作。 (十)研究、制定全县博物馆的发展规划,指导全县博物馆的建设,负责文博单位藏品借用、交流、调拨的审核、报批。 (十一)协调、指导、检查全县的文物安全工作。 (十二)监督管理全县新闻出版活动;负责全县图书、报纸、期刊及电子出版物的出版、复制、印刷、发行的管理,负责音像制品的出版、复制的管理。 (十三)监督管理全县印刷业;负责书刊印刷定点企业和出版物印刷许可证企业设立的报批、管理。 (十四)贯彻党和国家在新闻宣传、广播电视事业与产业发展和管理方面的方针、政策;根据县委、县政府的部署和法规政令,指导和管理全县的广播电视宣传工作;协调和管理广播电视系统的重大宣传报道活动,把握正确舆论导向;查处违反宣传纪律的行为和宣传事故。协调和管理广播电视节目的传输覆盖;规划、协调和管理广播电视艺术生产。 (十五)负责管理全县广播电视科技工作;制定有关技术政策和标准,指导和协调全县广播电视系统新技术的科研开发,组织评定、申报科研成果并推广应用;组织实施全县性的广播电视大技术项目建设;开展广播电视监测工作。 (十六)审核、报批全县广播电视台(站)的建立和撤销,负责全县广播电视台(站)年检工作;受有关部门委托,负责全县广播电视专用频段的规划安排,频率、频道发射功率等技术参数的规划和报批;参与制订全县信息网络的总体规划。 (十七)负责社会闭路电视系统、卫星广播电视地面接收设施、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电视剧制作与发行的管理。 (十八)负责全县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的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负责全县广播电视监测、监控和投诉的管理工作。 (十九)管理和指导本系统涉外和涉台事务,指导协调广播电视对外宣传工作。 (二十)研究制定发展广播电视产业的具体政策,指导广播电视行业开发广播电视资源,增强广播电视系统的综合发展能力;负责全县广播电视产业规划、融资工作的管理。 (二十一)指导全县广播电视队伍的思想政治建设、业务培训、职业道德教育和人才队伍建设;负责全县广播电视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研究和推进广播电视系统内部管理体制改革。 (二十二)指导所辖区域国有文化企业改革;协助国家电影专项资金管理委员会做好本地电影专项资金的上缴工作;负责所辖区域农村电影事业的发展,放开农村电影市场;负责所辖区域的电影放映单位年检工作;对电影发行、放映业务备案;负责对所辖区域电影数据统计的指导、监督工作。 (二十三)指导和管理文化、新闻出版企事业单位及广电传输、监测等单位;指导文化、文物、广电、新闻出版行业协会、学会和中介组织的业务活动。 (二十四)负责全县文化、文物、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市场的行政执法、管理和稽查;负责办理行政复议案件。 (二十五)负责本辖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行业的统计工作、信息工作。 (二十六)承办县委、县政府和上级业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县体育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体育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研究制订全县体育事业和产业发展规划及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 (二)指导和推动进体育体制改革,制定体育发展战略,编制体育事业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协调区域性体育发展。 (三)加强体育队伍的思想政治建设、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有计划、多层次地培养体育人才。 (四)负责《全民健身计划纲要》的实施,指导开展群众体育活动,实施国家体育锻炼标准,开展国民体质检测;管理、协调、监督全县体育训练和体育竞赛工作;组织管理全县综合性运动会和协调县以下各项赛事;负责全县社会体育指导员、各运动项目等级裁判员、等级运动员的审核、审批和管理;审定公布各运动项目县纪录;统筹规划体育事业发展工作,指导全县体育彩票发行工作。 (五)统筹规划全县民族体育发展工作,研究全县民族体育运动项目设置与重点布局,挖掘整理民族体育项目。 (六)负责县级体育设施布局规划;制定全县体育事业基本建设规划,指导全县体育设施建设,指导直属单位搞好基本建设工程的管理工作;负责全县体育社团的资格审查;依法管理健身气功。 (七)管理和指导本局直属企事业单位;指导体育行业协会、学会的业务活动。 (八)负责全县体育市场的管理和行政执法;负责办理行政复议案件。 (九)研究制定全县对外体育交流的发展规划,管理对外体育工作。 (十)负责全县体育综合统计工作、信息工作。 (十一)承办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单位地址景宁县畲族文化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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